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的调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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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一五”期间,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政策集中出台,各种新型金融组织机构蓬勃发展,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在“十二五”开局之际,统筹城乡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文章基于对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状况的调查,对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服务主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支农功能发挥的基本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新时期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若干政策性建议.

关 键 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调查;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1-008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1.22

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三十余年的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直处于改革探索之中,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在新时期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客观审视、定位和思考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及其支农功能的发挥,对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山东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山东省已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为主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织)为补充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09年末,全省金融机构县域网点7188个,涉农贷款余额9202.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5.45%;新增涉农贷款2350亿元,占全部新增贷款的39.74%,增速高于其他各类贷款①.

(一)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承担着支农发展“主力军”的重任

截至2010年3月末,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41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4832亿元,均占居全省金融机构首位.其中,涉农贷款余额3642亿元,农户贷款余额2061亿元,支持农户近600万户,累计发放“齐鲁惠农一本通”2000万本,各类支农补贴160亿元,业务量超过9000万户次,支持各级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出口企业6829家,贷款余额80.4亿元,在推动全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业银行保增长、助民生,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效果显著


自实施“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以来,农业银行逐步搭建起省、市、县“三农金融分部”组织架构,在省行和各二级分行成立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设立了信贷管理、财务考核、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和资本资金管理5个支持中心.截至2009年末,发放涉农贷款1270.3亿元,全省86家县域支行存款增加435.5亿元;累计发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220亿元,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覆盖面达到76%以上;发放农户小额贷款128亿元,发行惠农卡198万张,为800万农户提供了现代金融产品服务便利;围绕农村工业化进程,发放县域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贷款57亿元,新增县域中小企业贷款318亿元,保增长、助民生和以城带乡、城市回补农村的效果显著.

(三)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范围广,开创新格局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支农发展的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从农业、农村扩展到县域建设的绝大部分领域,涉及农林牧渔、水利、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管理等行业.截至2010年3月末,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项贷款余额854.4亿元.其中,粮棉油贷款470.9亿元,农村基础设施等中长期贷款216.3亿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158.7亿元,加工及其他粮食企业贷款2亿元,农业小企业贷款7.71亿元.逐步形成了以粮棉油购储销政策性信贷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小企业信贷业务为一翼,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县域城镇建设信贷业务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支农新格局.

(四)担保机构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序发展

近年来,山东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担保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担保体系.截至2009年末,全省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405家,注册资本215.04亿元,其中国有参股115家.成立山东省再担保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进一步提升了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服务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60个县、市、区,小麦、玉米、棉花承保面积达3951万亩,签单保费3亿元,保险金额152亿元,累计赔付2.26亿元,在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完善政府救灾机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

截至2010年3月末,全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9家,注册资本40.45亿元,贷款余额35.4亿元,一季度累计发放贷款30亿元,其中“三农”和小企业贷款27.7亿元,占比达90%以上,对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三农”和小企业融资瓶颈、改善县域金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山东省作为第二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省份,截至目前共设立3家村镇银行(寿光村镇银行、即墨北农商村镇银行、胶南海汇村镇银行)、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临沂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状况良好.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与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障碍和制约因素,尚不能满足城乡一体化与新农村建设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仍处于整体金融体系的最薄弱环节.

(一)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难以满足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一是现有金融服务机构,特别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竞争有限,很多传统农区、贫困地区的农村乡镇,除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外基本没有其他金融机构网点.二是业务功能单一,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支农功能的发挥不尽完善,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三是农村资金外流严重,涉农金融机构的农村信贷规模和资金投入比重呈现逐年下降趋势[1].在各项贷款总额中,农业和乡镇企业所占的比例偏低,农村贷存比例下降,信贷资金外流,加重了农村金融服务资源的稀缺程度.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运行绩效与预期目标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就产权结构而言,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制,实现了股金规范和增资扩股,但股权适度集中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大多数农村信用社的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个数达几千甚至上万个,且多为辖内的农民,企业股东数量极少,加之股金中包含大量资格股,缺乏参与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就行业管理而言,省联社和县联社之间呈现出一种“股权与控制权的反向配置”.县联社与省联社之间呈现“金字塔型”的持股结构,但上级联社在人、财、物各方面拥有对下级联社的绝对控制权,形成“倒金字塔型”的管理决策体系.“法人管法人”的配置状态与规范的股份制制度安排明显相悖.加上历史包袱沉重,市场化经营趋向与服务“三农”的政策性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发展的力度和效果.

(三)涉农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支农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尽完善

由于受农业生产周期长、贷款风险率高、信用环境欠佳等因素影响,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战略性调整,大规模撤并和收缩县域以下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并收回基层贷款权限,农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从以往服务农业为主转向农业、工商业并存[2].据统计,2000―2006年农业银行农业贷款比重逐年下降,7年间农业贷款余额减少了6538.8亿元,下滑逾50%,支农作用明显弱化.如何处理好面向“三农”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无疑将是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最大难点和亮点.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支农发展政策性银行,由于受历史包袱沉重、信贷资本金到位少、一线信贷人员不足等因素制约,开辟新的信贷支农项目和领域尚需新的制度安排.

(四)非银行类涉农金融组织在运行实践中障碍较多

农业保险覆盖面窄、险种少、保费收入低、服务滞后,尚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需求.据统计,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0.04%,占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8.82%,农业保险的险种不足30个.多数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对政府依赖性较强,行政色彩浓厚,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不完善、不稳定,部分保险责任与农民的实际需求有所偏离,没有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大打折扣,加之个别险种保险责任认定困难,投保户和保险公司对部分保险条款的理赔内容存在较大分歧等,均制约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及其作用发挥[3].现实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虽发展迅速,但类型各异、名称繁多、担保基金筹集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形为担保、实为投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补赔机制尚未健全.同时,由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不能转化为有效的贷款抵押物,农村生产要素商品化、货币化、资本化程度低,不能保证金融资本的收益性,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涉农信贷担保服务的供给[4].

(五)民间借贷不规范,难以发挥补充作用

农村民间信贷活动频繁,但长期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基于农村信贷需求的季节性、多元化,信贷供给也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农村领域业已存在的大量民间自发创新性组织,如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资金互助组织、以小额贷款为基础而运转的乡村发展协会等,虽能够灵活便利地满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却不能得到经营许可,其经营活动一直处于“非正规性存在”的尴尬境地,借贷行为亦缺乏正规制度性约束,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金融对策建议

在新时期改革与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立足统筹城乡发展大局,综合运用财税杠杆手段,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配合,着力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充分调动和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发展功能

按照国务院面向“三农”、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农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加快推进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和完善其运作机制,稳定和发展农村地区的网点及业务,利用其在县域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农村金融体系的骨干作用[5].邮政储蓄银行的特点就是以小额贷款为特色,以农户、商户、各级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小额贷款功能,促进资金回流农村.

(二)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服务功能

适应粮棉油流通体制改革的新情况,农业发展银行在为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提供融资支持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在政策性指导下有资本金约束的、与“三农”密切相关的业务,着力支持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生产环境、社会保障等公共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导向职能.

(三)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政支持力度

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发挥其金融纽带和支农发展主力军作用.伴随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逐步深入,新时期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以股份制为导向,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各项改革,理顺管理体制,维护和保持县(市)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促其真正发展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金融机构[6].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信贷的财税扶持力度.一是可考虑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差别奖励政策.如根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半年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半年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发展主力军,近90%的业务为涉农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完成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的难度很大,甚至不可能,所以应适度降低对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长幅度的考核标准.二是建立财政存款的激励机制.涉农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财政性存款可以适当比例存放于农村信用社,财政性涉农资金可按农村信用社的涉农贷款比例存放,以促进其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三是适当延续针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制以来针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的营业税按3%征收,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即将到期,鉴于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经营状况及其在支农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可考虑适当延续相关政策,以激励其支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担保组织等非银行类涉农金融机构

按照政府政策扶持、公司商业运作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与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应通过立法明确财政预算补贴农业保险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财政、金融、税收的支持体系.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方式,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予以补贴,也可采用“大农险”、“以险养险”、“保险共同体”等方式,在政策扶持的基础上隐性补贴农业保险.同时,采取由与地方财政、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共同注资,或向社会发行债券和社会捐资等形式,探索建立针对农村的信贷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信用担保机构及其风险补偿机制,分散信贷风险,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五)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活力

针对农村信贷服务需求特点,充分利用国家“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准入政策,鼓励发展适合农村需要特点的新型金融机构”的政策时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同时,鼓励大中型银行站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和发挥金融支农杠杆作用的战略高度,在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中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六)鼓励农村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创新,加强金融监管

一是支持和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服务实体.可通过对按规定已组建且经营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给予奖励,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倾斜,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等方式,逐步扩大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试点和组建规模.二是结合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多样化、涉及范围点多面广的特点,围绕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贷款可获性的要求,着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在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村信贷领域推广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将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覆盖至整个农村;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积极开办银(社)团贷款和代理业务,探索发展农产品期货等农村金融业务合作机制,构建多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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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三是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各类金融风险,提升农村金融整体运行质量和效率.着力构建以银行与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县级政府为主体的监管体系,强化资本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加快农村金融立法保护,把现代农村金融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并将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投向农村领域的比例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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