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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1-000-01
推进农村地区金融市场担保方式的创新是新形势下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支持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农村地区的担保方式呆板、发展滞后,使得农村地区的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无法实现有效对接,阻碍了农村地区金融的流通.如何创新担保方式,实现农村金融市场供需双方有效对接成为破除农村地区融资瓶颈、发展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需求.
一、当前农村金融市场担保方式发展存在较多问题
(一)担保方式单一,可供担保的不动产范围有限,风险较大
据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湖北农村地区为调查对象的调查结果显示,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63%,而保证人的实际保证能力和信用可信度难以得到准确衡量和监察.据调查显示,在个人对个人的保证贷款中,存在亲属之间互相担保的现象,相互保证和借款人恣意为他人债权提供保证的行为增加了保证担保的债权的风险.在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中,单笔1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大额贷款占个人对个人保证贷款总额的50%以上,保证人得实际保证能力有可能在此大额贷款下失效,因此个人对个人保证贷款风险较大.相较之下,企业对企业和个人的担保占保证担保的比例则较低.
(二)抵押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增加了贷款本息的收回难度
目前,农信社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经常使用私有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机器和运输工具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其中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对于有效收回贷款创造了很大的麻烦,也为有人通过提前拍卖房产来逃避还贷压力提供了可趁之机.另外,少数农村的金融机构存在以宅基地作为抵押物的情况,这违反《担保法》中的具体条款“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旦引发诉讼就极有可能因为担保物不合法律规定,从而导致败诉,丧失贷款的后果.
(三)动产质押担保内部规定与法律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大部分信用社根据当地的状况制定了相关的内部管理办法,很多的采取了开展了存折质押贷款或存单业务,被调查的农信社质押贷款中,权利质押占了相当大的一部分甚至占了全部.在“工资存折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某县农村信用联社中曾经写明:“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有权全部扣留其工资存折上的资金,直至结清贷款本息.”却与“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产生了冲突.如果借款人因为不可抗力到还贷的时间而无法归还贷款,信用社会全部扣留其工资收入的不合法规定将会败诉,也将导致其无法及时收回贷款.
(四)没有很多正式的担保机构能为农民提供有效的担保
总体而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担保立法无论在体例还是制度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受限于可供担保的不动产范围,动产价值不稳定等不利因素,现行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不利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权利保护,不利于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阻碍了信贷担保实践的发展与创新,降低了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可获得性.
二、农村地区担保方式创新建议
(一)基于土地和用益物权的创新
从湖北情况看,目前基于土地和用益物权担保的创新,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和林地经营权抵押等方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方面,天门市出台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和《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从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抵押品的认定、操作流程到风险规避等,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在水面经营权抵押方面,洪湖市通过对水产养殖前景、资金投入与产出效能、防范风险措施等方面的多次调查论证,制订了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办法,对有效权证抵押权、水域经营权价值、抵押物担保比例、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在林权抵押方面.湖北省林业局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重要的金融支持.
(二)动产创新
我国既往的担保制度设计偏向于不动产担保,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不尽完善.但我国农村动产资源相对丰裕,新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又为动产担保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拓宽动产担保的范围是农村担保方式创新的重要方式.我国已开发出一系列创新性农村地区动产担保模式,如存货抵押、活体抵押、农机具抵押、订单农业质押等方式.源于《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有些学者甚至提出了一种新颖的动产担保模式――农产品浮动抵押.
(三)股权质押融资创新
基于农村股权的存在范围广泛的特点,当前条件下在农村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不仅具备其简便快捷的优点,还有利于满足农村多层次的融资需求,有利于满足“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
(四)农村互助担保体系创新
鼓励合法的中介组织的发展,增强其在互助担保中的联结作用.例如扶持包括农村专业社、行业协会等互助担保的组织者;营造有利于互助担保发展的政策环境;规范民间担保组织,使之形成规范化、商业化运作,有效补充互助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