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混业经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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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监管部门通过行政许可加强了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合作,但金融混业经营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对我国金融经营模式演变进行了简单介绍,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模式,从微观经营和宏观政策两个方面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业 混业经营 金融发展模式

一、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发展简介

20世纪90年代初,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各家银行都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形成了混乱、无序的综合经营局面,加剧了中国经济过热,给经济金融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从1993年开始,政府要求对银行、保险、证券分别由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进行分业监管;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颁布,明确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

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分别于2003年、200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为金融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先后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大型银行获准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13年3月开始向北京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开放.2009年银监会正式开闸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2012年6月和11月工商银行控股金盛人寿、农业银行控股嘉禾人寿分别获得批准;自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国有控股银行全部持有保险牌照.目前,中国金融业虽然仍是以分业经营为主,但混业经营的探索已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及主要模式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在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可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资本运作进入金融市场的所有业务领域,在运作模式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业务互相融合、互相渗透、互相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部分项目业务.混业经营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金融产品创新使得金融公司的业务差异越来越小,金融全球化强化了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促使金融企业追求规模化经营,提高服务效率.

(一)金融混业经营是必然趋势

1.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外资金融业大多是混业经营模式,其多元化业务经营模式的高抗风险能力以及灵活的补偿机制是分业经营模式无法比拟的.在全球混业经营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向WTO的承诺,必须分阶段对外开放金融业.在面临着国外金融业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我国金融业必须通过选择合理的混业经营模式,在技术、服务、人才等方面改善经营管理,加强业务融合,不断进行金融创新,这将有利于推进金融机构的发展转型,提高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2.是减少国际服务摩擦的需要

所谓国际服务摩擦,是指在国际服务业市场上,国与国之间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一国的服务活动触及或伤害另一国的服务产业,造成国际服务失衡.中国在“入世”保护期结束后,如果不加快混业经营模式的推进,就会面临“国民待遇”的服务摩擦,即让外资银行在中国分业经营,按照互惠对等原则,中资机构在境外也不能混业,这使中资机构在境外没有竞争力;让外资机构在中国混业经营,则中资银行在境内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上述两种情形均容易形成服务摩擦.

3.是提高国内市场资源配置的需要

(1)混业经营使消费者在一个集团公司就可以得到融资、投资、索赔等全面的金融产品,将改善社会融资结构,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2)混业经营使金融市场处于更加自由的竞争状态,消费者通过金融公司间的竞争得到更为有利的金融产品;(3)混业经营使金融公司利用原有的客户群,经营贷款、投资、存款、债券等组合金融产品,营销对象的范围自动扩大,营销额也会得到大幅度提升;(4)混业经营在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同时,节约营销费用、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5)混业经营可以使银行涉足保险、证券,提高信贷资产外其他资产的比重,一定程度分散经营风险;⑹混业经营有助于银行充分掌控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贷款坏账、投资银行等方面的风险,以更好地执行宏观政策.

4.是提高国内社会总效益的需要

混业经营在加大了银行间竞争强度的同时,使金融机构利润来源多样化,能提高金融机构赢利能力,有利于金融机构的优胜劣汰,促进社会总效用的提升,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二)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

1.国外主要混业经营模式及对国内的启示

(1)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产权纽带关系而相互代理产品.这种形式在国内已经普遍存在,如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这种形式实质上是一种代理关系,而不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

(2)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即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在内部设置多个部门,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及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特征是一个法人机构、持有多张执照、开展多种业务,这种模式实现了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直接过渡.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时间短,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弱,监管部门对全能经营的监管经验和力量也不足,全能银行模式短时间内不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与我国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相抵触.

(3)是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一个金融企业或者非金融企业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金融行业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特征是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多个法人机构、持有多张执照、开展多种业务,我国已开始该种模式的尝试.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 一是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为代表的商业银行控股金融模式,二是以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金融模式,三是以海尔集团财务公司、锦江集团财务公司等为代表的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模式.

2.我国混业经营模式选择

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在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组成的金融体系中,证券业和保险业起步发展时日尚短,银行业从网点数量、资产规模及资本额度方面在金融业长期处于主导地位,成为金融混业经营改革的发力点,在此前提下比较几种混业模式,组建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更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这也是由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决定的. (1)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从国有独资到今天的股改上市,已逐步适应了市场竞争,保险业与银行业相比缺少稳健性,证券业与银行业相比风险性更大,将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直接融合会缺乏协调性.因此,在相关的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一个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各金融机构业务相互渗透.

(2)金融控股公司统一决策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经营,接受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协调,进行信息共享,有利于化解风险.

(3)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监督,能实现在同一利益主题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局面,便于我国目前的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分业管理体系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促进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对混业经营的几点建议

(一)微观经营方面

1.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法》第六条为商业银行在境内从事证券经营业务、信托投资及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混业经营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金融机构要在法律框架内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域,进行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在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实现共赢.

2.金融机构要在境外大力发展混业经营

金融机构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业务时,在境内有分业经营的限制,可以美国、日本等境外大力发展混业经营业务,提高业务市场占有率,增加收入来源渠道,增强盈利能力.

3.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防范能力

金融机构在发展边缘业务、交叉业务、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同时,使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的手段多样化,增加了操作风险隐患;另一方面混业经营使金融产品的构造复杂化,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复杂化,风险积累增多,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防范能力.

(二)宏观监管方面

1.混业经营应当分阶段实施

中国金融风险仍存在源于不正当权利操纵的体制风险,分业经营有利于限制操纵金融市场的体制性风险,同时实施混业经营仍然存在法律、监管等方面的诸多制约.

2.实行“一行三会”监管模式

随着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之间权利和职责的划分、监管冲突、监管任务的协调及信息的共享等问题都难有一个妥善的保证,各监管部门都仅将注意力放在自身监管的单一业务领域,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的信息不能很好地共享,导致监管成本高、效率低,甚至出现监管真空,致使决策信息不畅.

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合并成中国监管委员会下的三个分会,按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别实施“功能性”监管,在提高各个监管部门独立监管能力的同时,加强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能力,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共同执行国家的宏观政策、防范金融风险.如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司下设有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局,各局独立运作、分业监管.


3.加强对风险传递的监管

在现实当中,有些企业进行混业经营不是利用模式优势进行资本运作,而是利用金融控股公司为集团公司的发展提供便利,这在客观上就会出现风险传递的问题.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风险隔离的制度建设,对关联交易进行明确界定,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把关.

4.补充完善金融法规

(1)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中都未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但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等相关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在法律上是空白;(2)我国《商业银行法》虽禁止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但也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金融混业经营留下了敞口;同时,对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股和子公司形式进行适度交叉的金融业务没有明确条款,应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3)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将加快“存款保险”、“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等法规的出台;(4)探索制订《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从法律层面对控股公司的成立、运作、退出及监管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

四、结论

我国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发展是必然趋势,但也需要一个过程,要通过渐进式改革边实践边探索,在稳定金融和控制风险的同时,消除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发展金融混业经营,不断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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