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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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广泛,引发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需求的迅速扩张,然而,农村金融产品开发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单一、服务质量和效率已不适应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发挥自身优势,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出新的合理的可实现的金融产品,支持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关 键 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8-0025-04

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推动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2005年以来按照“低门槛、严管理;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针对农村经济和农民的多样化金融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全方位、互补性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支持了农村和农业发展,但现有农村金融生态、农村金融主体创新能力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金融创新的发展.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局限于存款等负债类工具,大部分是商业银行已有工具的简单“移植”,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开拓符合农村市场和自身特点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促进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一、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初见成效

(一)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确立

2006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年又发布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至此,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农村金融体系呈现多样化发展态势,各种类型的非正规微型金融机构逐渐成长,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见图1).

(二)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正逐步趋向集约化和规模化,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出多层次和多元化特征,农村信贷投入虽逐步增加,仍难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而内蒙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条件还不够成熟,各新型机构业务还比较单一.村镇银行只有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和一些简单的结算.贷款公司只有单一的贷款业务.资金互助合作社只有存款和贷款两项业务,还未开展其它业务.新型金融机构大部分对信贷产品只进行了简单的划分,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具有地域特点和区域经济特色的金融品种.目前,农产品市场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也产生了“公司+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但农村金融机构仍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为主,仅能满足部分农户的简单种养业资金需求.其贷款均为保证贷款,占比在90%以上,且均为短期贷款,六个月内的贷款占比达到70%以上,利率均为基准利率的2倍以上.新兴中间业务在农村没有普及,信用卡和票据业务在农村难以开展,投资顾问、网上银行、项目理财等新兴金融业务更是难以推广,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对个性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同时农业贷款条件也不能满足各种农业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如农业贷款周期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缺乏针对农村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的中长期贷款创新产品,传统按季付息的方式不符合农业资金秋季集中回流的现实等.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市场化程度低,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缺乏制度环境

由于内蒙古农村经济及金融领域市场化程度低,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新的金融产品只在发达地区出现后再推广至农村,多是发达地区金融产品的“移植”,并不适用于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特征.加之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必然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

(二)农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缺位,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缺乏保障

农业的弱质性凸显出农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性,目前全区虽成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针对农民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依然缺失或作用有限,政府尚未建立对农业信贷的激励机制,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缓慢,商业保险准入条件过高过严,险种设计也无法满足农户及农业企业的需求.信贷资金的趋利性与农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缺位的现实矛盾削弱了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及服务创新的可持续性.

(三)农村金融主体间合作不够,持续创新缺乏合力

不同的金融机构在资金组织、成本、资金运营成本、资金运用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竞争优势,因此,各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合作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农村金融供给合力,减少因无序竞争而产生的效率损失.但从内蒙古实际看,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信贷批发与零售机构、银行与保险、信托等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合作深度和广度不够,利用各自优势合作开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鲜见.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的发育与推广应用

一是农村金融体系与监管法规的建设滞后.农村金融体系法规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农业保险立法更是严重滞后,缺少农业灾害补偿法律.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准入与退出缺乏系统的规章制度.对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缺乏激励机制.二是抵押物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国家明确规定农民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导致开展资产类的金融产品创新缺乏基础保证.三是农村信用评级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系统.对农户进行评级并给予相应信贷额度的办法在小范围内较为有效,但并不能普遍适用,农村地区缺乏一个能够识别农户风险差异的普遍标准.

(五)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金融监管与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不匹配

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创新在规避旧有风险、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引入新的风险,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不强,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使得“避险型”金融产品创新难以展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创新质量低,投机动机明显.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模式选择

(一)农地金融产品创新


一是以权益为抵押的农地金融产品创新.其核心是为了解决农户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不足,缺少足够不动产抵押品而产生的金融产品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以及农村劳动力人口的转移,目前,我国建筑业、纺织服装业、城市服务业80%以上劳动力来自农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明显减弱,很多农民产生流转土地愿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中,农村大量土地集中起来承包,承包后融资需求迫切.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可以解决融资问题,其前提是不转移占有,进而进入流转程序,进行转让拍卖.林权抵押贷款:(1)单户直接林权抵押贷款,指林权所有者直接以《林权证》作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均推荐采用此种模式,该模式中间环节少,手续简便,融资成本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易于操作.(2)农户联保贷款,就是以农信社农户联保贷款模式为借鉴,以林农联保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该模式易于操作,适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实行免评估与免担保,林农可以在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核定的贷款额度内随用随贷,其贷款的办理过程与操作方法易于掌握,可以最大程度满足林农资金需求,林业小额贷款以1-2万元、联保贷款每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让普通百姓敢承贷.(4)林权反担保贷款,即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给借款人林主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将“林权证”提供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公司根据担保贷款的金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一旦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归还贷款,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担保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同时,担保公司有权根据反担保协议处置借款人“林权证”项下的林木.该模式金融风险小,有利于形成农村金融供给合力.(5)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大户或企业林权抵押贷款,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大户或企业,以其拥有的林权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模式较为简单,通常为股份合作林场等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以其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林权证的实体),经中介机构评估、金融机构认可,按一般商业抵押贷款申请而获得的贷款.

二是创新担保方式的农地金融产品创新.用权益作抵押为农户生产提供所必须的资金是一种有效的农地金融模式的创新,但除此以外,对于没有或缺少权益凭证的农户来讲,信用担保贷款模式的创新有更强的适用性.(1)协会联保贷款:由“行业协会+保证金+银行信贷”的当地行业协会来牵线搭桥发放联保贷款模式.新型金融机构向协会会员发放的,由会员组成联合担保贷款小组,共同出资设立风险担保金,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具体做法是,会员向协会缴纳一定数额的贷款风险担保金,协会将该项资金专户存入贷款银行,贷款方根据协会会员资产、资金回笼情况,对协会统一授信.协会负责与贷款方协调联保贷款借还事宜和对联保贷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贷款方对联保贷款实行“总额控制”,协会对联保贷款实行“分户定额”,一年一定、周转使用.这样会员就能及时得到资金,缩短了贷款时间.由于不需要花费办理抵押、登记、评估等费用,又使会员降低了融资成本.(2)无抵押政府贴息贷款:该贷款模式以“无抵押”和“农民贷款,政府贴息”为核心,不仅促进了农民快速增收,而且贷款到期还本付息率达到了98%.农村小额贷款由县担保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农户贷款不需担保,只需5人以上的农户联保.以海南省琼中县为例,从财政支农资金中拿出100万元,凡经县金融合作办公室审批的贷款农户,提前还贷的由县政府给予100%贴息,按期还贷的给予80%贴息.这种不设抵押条件、政府担保并提供贴息优惠和资金奖励的贷款方式,既达到了规避风险的日的,也满足了广大农民的贷款需求.(3)借款者未来劳动抵押贷款:对低收入者来说,多无力提供物权抵押,即使多人联保,担保人也是低收入者,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将会造成担保人的进一步贫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握低收入者最终所拥有的自身价值,即劳动能力.采用未来劳动收入抵押作为小额信贷最终偿还的保障.一般做法是以借款者未来劳动抵押作为还款保障,以政府提供未来劳动机会优先权的承诺作为借款条件.财政部门或社会团体在小额信贷中为借款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当借款人创业失败时,承诺人将为其提供优先的劳动机会,并代理贷款人扣缴借款人一定比例的未来劳动收入,直接转入贷款人指定账户,直到贷款偿清为止.

(二)供应链融资产品创新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生产组织化、特色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村资金需求主体逐步从传统的农户转变为市场化的种植、养殖户,信贷资金用途主要集中于农业产业化、中心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其基本属于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配套企业.供应链的“链主”即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其资金实力雄厚.而配套企业的资金实力与核心企业的资金实力不匹配,处于资金链中弱势地位.一方面,配套企业固定资产只占其资产很少的一部分,流动资金、库存、原料等是其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另一方面,配套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使得配套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这样整个供应链条效率将会下降,核心企业的优势效率也无法发挥,所以核心企业也愿意帮助配套企业融资.供应链融资的出发点是将核心企业引入风险控制,降低对配套企业提供融资的风险与费用.按照实际承担风险主体的不同,供应链融资可分为两类:配套企业与核心企业承担实际风险.对于配套企业实际承担风险的,银行为防范业务风险,要么掌控货权,要么掌控针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这样,也等于将核心企业与配套企业的贷款责任某种程度上进行捆绑,从而保证贷款的收回.并且银行会尽可能要求核心客户提供一定的风险控制辅助措施,如对违约借款人进行一定的惩罚(降低其经销商资格等)、协助处理质押物或按银行制定路径发货等.实际操作中,核心企业承担风险的称为1+N融资;在核心企业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下,针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融资,称为N+流融资;针对经销商的货押融资,称为N+货融资.

(三)借鉴印度经验,建立“支农协理员”制度

农村金融机构一直实行信用员制度,不仅做好金融服务,还负责给当地农民进行技术指导等,其成功经验得到世界银行的认可.我区农村金融服务存在服务半径长、管理理难度大、服务难到位的问题.因此,借鉴国外信用员模式是可行的,其是农村信用社特聘的金融服务人员,负责协助农村金融机构做好对本村组内客户的信贷管理和服务等.其人选是村内威信高、能力强、有责任心和有经济实力、没有不良记录的农牧民,也可以是村(嘎查)班子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并在本服务区内担任信用评定小组的成员或副组长.主要任务是收集农牧民的贷款需求、择优推荐贷款户,协助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协察贷款和监督贷款的使用,做到送信息、送科技,帮助农产品销售,逐步发展成农牧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四)信贷服务营销网络创新

按照相关的制度和操作流程,可考虑将现有业务进行前后台分置,打造以“支农协理员一客户经理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组织体系框架的新型信贷营销网络,真正实现前后台业务分开、业务和信贷人员分开.前台业务实行“客户一网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信贷服务大厅或专门的贷款业务岗位为信贷业务前台,在后台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信用评定、客户授信等工作)完成的前提下,客户可以直接到网点柜台办理贷款业务.后台业务实行“网点一客户经理一支农协理员客户”,逐级审查,按年度授信,将结果提供给前台发放贷款.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的路径

(一)加快以农地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建设

为解决新型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瓶颈”,一是要加快农地产权改革,强化农地社会保障功能,拓展其融资功能.二是引入担保交易框架等制度,降低交易成本,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三是要加强农村微型经济组织的会计制度建设.四是尽快建立农村居民统一的信用评估系统,降低金融运行成本.五是大力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提供人才基础.

(二)加快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出台一系列促进其发展的配套政策,完善其业务经营所需的基本金融工具.尽快构建城乡通用的现代支付清算系统,积极推广信用卡业务,发展个人支票和通存通兑业务等.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账户管理系统、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核查系统建设,切实增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三)尽快出台促进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的法律法规

一是监管部门要为金融产品创新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创新活动规范化、有序化,降低创新的社会成本.二是要尽快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三是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与金融产品创新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金融创新.四是要出台“农业保险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品种实行强制保险和财政补贴制度,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四)突出支农重点、加强同业合作

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立足农村、扎根乡镇、服务“三农”、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加强业务合作,通过竞争合作,促进互利双赢.在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建立起分工合理、适度竞争、相互合作、实现共赢的金融体系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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