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危机法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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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次震撼全球的美国金融危机给世人敲响了金融危机不定时爆发的警钟.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传染性更强、金融风险更大.中国相对脆弱的金融体系需要探索如何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如何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与法制建设.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过程深入,制定并颁布《金融危机法》能克服目前金融监管纵向监管体系缺陷,对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对金融危机能力、稳定金融市场与保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 :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法律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96-04

一、金融危机定义及立法监管的中国特色

(一)金融危机定义及其成因

1.金融危机定义及特征

国际机构一般把金融危机分为四类,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系统性金融危机.货币危机最简单,持续期限一般较短,1997年俄罗斯货币危机属于此类危机.银行业危机案例,如1984年美国大陆伊利诺伊银行倒闭,紧随其后美国又有超过43家银行出现问题.2010年开始的希腊债务问题,是欧洲联盟拥有统一银行(ECB)但各国财政不统一问题的缩影,本质上是外债危机.希腊主权债务危机直接原因是政府过度举债、欧洲式的高福利模式所带来的私人部门负担过重引发.

系统性金融危机,IMF将其称为“全面金融危机”,指主要金融领域都出现严重混乱,如货币危机、银行业危机、外债危机的同时或相继发生.

金融危机特点一般是指金融资产价格非理性下跌(证券市场中的股市或债市暴跌、房地产、土地价格明显下跌)伴随货币币值严重贬值(如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期间的泰铢兑换美元汇率)、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增加,一国的国际收支恶化或国外资本撤资等行为的同时发生.尤其是系统性金融危机指的是那些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危机,比如,1930年引发西方经济大萧条的金融危机,2008年9月15日从美国爆发并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美国金融危机.


2.金融危机形成机理

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些普遍因素主要包括一国本币的高估与汇率定价机制漏洞、短期资本流入冲击、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监管能力低下等原因.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金融危机算是金融危机的一个特例.纵观导致金融危机爆发背景,其原因复杂多样,且随着金融不断发展,危机的原因也呈现出多变性.新古典经济学代表性大师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于1979年提出提币危机理论模型,又称第一代货币危机模型或克鲁格曼模型,克鲁格曼认为,在一国货币需求处于稳定状态的条件下,国内信贷扩张会带来外汇储备的流失,其流失速度与信贷扩张速度保持一定比例.引发这一现象最一般缘由是,在一国货币需求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信用扩张将导致通胀压力或某种形式的贬值压力,这会迫使该国居民通过对外投资、购买外国商品或直接持有外汇资产的形式抵御或转稼这种压力,从而引起外汇储备的流失,并使货币供应与货币需求重新达到一种新的平衡,从而导致对固定汇率的冲击而产生货币危机.

如今克鲁格曼货币危机模型已经发展到第四代,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各国经济周期波动加剧,引发金融危机的外部环境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变得越来越复杂多变.金融领域中理性人之间的博弈行为尤为突出,心理预期的多变、契约的不完备性、信息的不对称都使经济环境充满了不确定性.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以及国际政治局势的不安,更加增添了这种不确定性.

(二)金融危机法建构以适合国情为目标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从1978年开始沿着市场化方向推进的,改革的整体效果基本上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由于金融市场是一个特殊的资本运动市场,金融业同样是一种特殊行业,它构成对国民经济及产业主体的核心支持,因而金融业的运营受到诸多公法约束,旨在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但同时金融立法要尊重金融市场本身运动规律,要为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规则,保障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各种权益.

我们知道,金融交易本身具有多变性、复杂性,客观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要及时依据市场变化对监管规则作出调整.学界常出现批评金融类法律相对滞后的呼声.对于立法与法律修改的时滞性,出于法律严肃性,事实上各国法律的修法程序都是相对慎重.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各国正是从积极应对金融风暴的举措中总结出监管金融市场波动的有效经验,从而不断完善自身金融立法,加强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

如2007年,仅仅中国证监会就对于包括重新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等26件规章都列入2007年法制法规建设日程中,2007年9月18日,中国证券会颁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3] 11,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相应规范.

二、我国《金融危机法》立法的迫切性剖析

(一)现有金融纵向监管难于应对复杂的金融环境

我国近年来陆续颁布了不少金融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这些法规为金融企业规范经营和人民银行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金融法规的司法性和透明度不高.《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商业银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未来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等新业务风险控制的相关法规仍属空白,近期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立法也属空白.互联网金融风险及深层利益调整需求呼唤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相应金融监管法规.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应对金融危机的内容在央行《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准则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有数条规定.此类法律法规各自制定的历史时间以及立法背景不同,法律的适用范围差别很大,对于我国可能发生金融危机的积极对应及赋予某一机构处置权利缺乏统一、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更未形成能有效快速反应、全面应对金融危机整体法案,这与类似美国的《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比较起来,差之甚远.我国央行从2008年11月开始,针对美国金融危机深入发展,多次降息并下调存款准备金.2008年下调幅度最大,是亚洲金融风暴以来幅度最大的一次,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近11年来之最.央行增大M2发行释放流动性也是空前的,但这一政策是“双刃剑”,虽然增加了市场流动性,但也推高了资产泡沫,提高了金融风险. 1.混业经营趋势使得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滞后或失真,信息甚至不能共享.在监管的过程中除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机构以外,各种社会力量特别是审计、法律和舆论等机构的力量比较薄弱,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网.

首先,分业监管使得各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系列统一监管及联动协调监管机制,当系统中出现薄弱环节,被监管对象往往就有可乘之机.尤其对于不同金融机构推出交叉性业务时,对新业务监管一般要经多个部门长时间跟踪协调才能完成,这样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其次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待理顺,同一级别及不同级别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监管合力不强,并且不重视行业自律和社会外部监管.更为关键的是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难于全面掌握经营多种业务的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央行监管也难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能有准确的把握.从下表1可看出我国金融监管的纵向分业监管模式.

2.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我国金融危机法针对的主要风险

进入20世纪90年代的国际金融市场波澜起伏、危机不断,墨西哥、俄罗斯先后发生金融危机.1997年泰铢大幅度贬值引发东南亚股市危机,进而形成亚洲金融风暴.本次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引致的全球金融危机,都证实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严重危害性,每当系统性风险破裂导致金融危机发生,极大地伤害实体经济、阻滞经济增长,对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受到全球各国的一致重视.

依据我国证监会的解析,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单个或少数几个金融机构的破产或巨额损失导致的整个金融系统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的可能性.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系统性风险对整个系统的功能构成影响,而不是对某一个单纯的局部.二是它使不相干的第三方也被动地介入其中,并承担一定的成本.三是它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特性和传染性.四是负的外部性以及对整个实体经济的巨大溢出效应是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①

系统性金融风险可以分为横向维度和纵向维度.横截面维度的风险衡量的是某一时点金融系统内累计的风险.时间维度的风险衡量的是隐藏在系统内部、在某一时间爆发的风险.横向维度是风险暴露和相互联系在金融体系内使特定冲击在金融网络中得以传播并演变成系统性风险.纵向维度与经济周期相关,其主要关注的是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即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累积并演进.由于纵向系统性风险更多源于金融机构的“亲经济周期性”,所以其监管注重于逆周期监管,即在经济繁荣时期,监管当局会要求提高对金融机构净资本、拨备等方面的要求,而在经济萧条时则沿着相反方向操作.

我国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市场,结构性问题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国有商业银在股份制改造、实现资本市场上市之前,其不良贷款比重一直较高,累计了相当的系统性金融风险.2014年我国的信托及理财出现违约,主要分布在房地产及煤炭行业信托产品,部分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幻想金融市场本身能依靠自身力量化解金融风险的思路是不现实的,客观现实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并对其风险施行干预,以防止金融市场因为信用秩序混乱打乱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本次各国对于危机救助经验也告诉我们,监管当局如果仅仅以增加货币供应的手法作为危机救助主要手段,往往造成严重通货膨胀,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流动性效应下,造成金融市场价格波动甚至股市暴跌,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程度.

(二)政府依法有序监管是金融市场稳定的保障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本次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各国救助方案告诉人们,政府对于金融监管和危机救治可以有大的作为,金融立法补救以及推行适度有效管制,既是稳定金融市场的前提,也是一国金融稳定的基础.

实现健全有效的监管,首先要理顺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有我国国企、居民、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政府及民营企业、中介组织等也参与其中.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要以《巴塞尔协议》为蓝本,对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类别做出规定并依据各类不同风险展开监管.

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各类金融风险突出是不争的事实.金融机构运行中包含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汇率风险等风险品种.

三、借鉴美国监管理念,构建我国《金融危机法》监管框架

1.我国金融危机法的立法准则

(1)立法主体.可学习美国授权美国财政部采取一切应对危机必要措施方法,在危机时期,为稳定金融市场,积极干预并推出监管法令.具体做法上我国是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事先搭好监管班子,借鉴美国经验加强金融市场监控并推出金融监管立法.

(2)应依据我国宏观经济需求设计法制调控体系,重点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要架设针对金融市场的防火墙,安全结构上可贯彻“外紧内松”准则,形成监管锁链,即从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上海自贸区沿海中心到广州南沙、前海、横琴一线的人民币国际化风险链条,到逐层级化解、降低从国际金融市场传播过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等级.

(3)金融危机法要求危机救助机构具有权威性,但权利要接受监督.满足于金融危机发生的突然性,往往难于精确预见,我们制订金融危机法,要明确赋予法律关系主体面对危机的处置权利,清楚在危机来临时应当做什么、能够做到什么程度,当危机到什么风险等级需要进入危机救助的下一级别,实现风险调控的转换机制.同时,在危机救助法例中要注意协调受危机影响的各方利益,特别注意不应使纳税人的利益明显受害.危机求助机构要学习美国财政部做法,不能滥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可见,平衡各方利益,秉承以民为本是我国金融危机法的重要立法理念,克服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统一协调功能的立法弊病. 2.设立金融危机有效救助的制度机制

当金融危机发生时候,各国政府都为维护本国金融稳定采取积极措施,恢复市场信心.

我们要学习东亚国家在对付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中积累的立法经验,规范政府干预金融市场行为准则,严格控制金融行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防范国际金融市场系统性金融风险传播.我国金融危机法不仅要在微观层面上能保障搞活金融,并且在宏观层面上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金融危机的有效救助要求对金融危机监管执行机构给予监督和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我们要注意划分好各行政机关的职权,避免在危机救助执行中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等常见问题.我国必须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合作,建设稳定有序、开放的金融市场体系,一如既往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对即将面临的诸如银行业混业经营、银行表外业务导致衍生金融风险累积问题,及时架设风险预警体系,努力建设好金融市场监管的护城河,实融市场的稳定有序、开放、富有效率地运营.

四、构建我国金融危机法实现国家金融安全的政策建议

1.金融危机法的立法关乎国家金融安全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立法建设主要抓手是经济立法为GDP平稳增长服务.在这一政策导向下,国民经济几度曾因投资过热、重复建设等问题导致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加剧.2008年四万亿政府投资的后遗症也在逐渐涌现,房地产等资产泡沫、银行理财产品违约等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问题越来越严峻.加之目前困扰金融体系建设的诸如地方政府债务、土地财政等一系列问题,都导致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累积,处理不当将危机我国金融安全.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扩大国民内需,以有效的市场新需求克服产能过剩、拉动经济增长.政府要积极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增加中下层居民收入水平.合理调整国家在教育、医疗、养老等财政投入,做好资源分配上的利益调整.要深度改革金融市场结构,使其能为民间资本出路,为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通畅发挥正常功能.

2.金融危机法要在金融与财政之间架设风险隔离机制,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近30年我国对财政体制及银行金融体系的改革取得了相当成效,金融市场基本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其职能需求.2014年5月,同意10省区试点地方自行发债,未来如果地方债务发生违约,不仅对金融市场形成冲击,而且央行和财政很可能成为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财政与金融关系更将更为错综复杂.及早制定金融危机法,是防范金融与财政风险关联的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未来金融市场将围绕降低房地产市场等金融资产泡沫,实现经济平稳增长,在可持续增长模式中逐步为产业升级、结构转型服务.

经济学者夏斌2013年曾提出美国有学者说2013年中国经济要出事,国外机构也有预测说2016年中国整个银行体系要崩溃.夏斌认为,我们可以将国外预测当苦口良药吃,以起到对我们的警示功能.

夏斌以打击投机炒房为例分析金融风险传导过程,并从金融及企业资金链角度来分析,即如果土地价格下降→导致地方政府土地财政收入减少→地方融资平台可能出问题→引起银行体系不稳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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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防范人民币国际化风险

现今我国A股市场仍在调整之中,2014年上半年金融市场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泛滥、余额宝对存款市场的竞争,导致银行外部资金环境恶化.我国虽然加快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进程,但国内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利差大,容易导致国际金融市场产生套利行为,在人民币升值预期推动下,国际游资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的可能性加大.

我国人民币汇率机定价机制已经进入第二轮改革攻坚阶段,汇率制度改革举措包括提高了人民币汇率单日波幅限制,推动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建设.未来制度设计将进一步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做好汇率制度与金融市场监管规制做准备.

为稳定我国金融市场,我国汇率制度改革将围绕两个现实目标,一个是合理外汇储备规模,控制M2投放中的外汇占款问题;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控制国际游资的短期非对称性冲击问题.伴随我国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深入、人民币国际化及资本项目逐步开放,其风险程度将是不断攀升.

我国架设金融危机综合防范机制,主要是针对国际游资短期内冲击我国金融市场,直接加大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随着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深入,人民币不仅作为贸易结算货币、进而在国际金融市场扮演金融产品定价、支付货币以至储备货币功能,即初步具备国际性货币的职能.到那时候,国际市场巨额人民币资金的可能回流,对国内金融市场及商品市场带来巨大冲击,是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

由于国际游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规模大、期限短特征,一方面,它增加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进程;另一方面,国际游资的无序运动给新兴市场经济体的金融监管带来难题,给这些国家经济增长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

我国制定《金融危机法》将对防范国际游资冲击下的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稳定我国金融市场,为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我们架构《金融危机法》的立法框架,是以它能否为建设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服务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为我国金融改革开放保驾护航,作为我们对架构这一法律评判的基本标准,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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