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经济纠纷、财产犯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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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国家大力倡导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深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少数分子利用当前宽松政治环境和灵活的经济政策、机关算尽规避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前的市场秩序带来不和谐的音符,造成社会经济的巨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时常困扰着当事人,他们不知道该通过何种途径最有效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一些司法机关也因为定性不准而加大了自己的工作量.笔者将围绕经济犯罪力图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

[关健词] 经济犯罪 经济纠纷 财产犯罪 辨析

女企业家兰州赢得官司青岛被判无期引发争论.四五年前签下几份合同,甘肃女子乔红霞在甘肃两级法院打赢了与青岛澳柯玛公司间的经济纠纷案,争到了1500多万元的偿还款.然而两年后,乔红霞在青岛中级法院被指控变造、伪造这些合同,以刑事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笔者下文将予以探讨:

一、经济犯罪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活、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笔者赞同马克昌教授的观点,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规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纠纷概念和财产犯罪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活动中,各民商事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因而经济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经济犯罪是须要制裁的犯罪行为,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故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是损失的赔偿;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当事人不愿提起诉讼,法院都不得主动介入.这与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着最大差异,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报案、控告、、扭送、自首等多种受案渠道,而且还明确了不允许有不作为及放纵犯罪渎职行为发生.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作为民法我们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于是刑法具有补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补充性.

财产犯罪指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用、挪用、毁灭公私财产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侵犯财产罪的构成特征,即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用、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活经营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以及这些罪的法定刑.

三、经济犯罪区别于经济纠纷、财产犯罪的主要特征及三者辨析

1.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1)该类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该类犯罪显要的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件,是划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但还没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就不构成犯罪.

(2)该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该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大部分是经济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4)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2.三者区别及相关案件探讨

实践中某种行为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区分的事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层机关以查处诈骗等解决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曾下发了《关于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过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等”

那么如何来区分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概念中把握准确,紧扣民事刑事实体法,这是我们区别二者的基础.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合同欺诈,是以欺诈行为以达到欺诈目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合同的订立,履行为途径不公开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与经济欺诈应当说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合同欺诈是一种当事人的故意,这种故意并不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恶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欺骗.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以骗取钱财为签订假合同,钱款都手后,毫无履行职意,这是合同欺骗,而在虚构过程中,一方弄虚作假骗取信任,目的是签订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利益,应为合同欺诈.2.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货款,供自己从事其他活动,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开初就不是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过其他方面盈利后还款,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违法活动.因其主观恶性尚不足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双方从各自角度出发,本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害方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违背案件的事实,想方设法将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报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保护意识方法的匮乏,可能当作民商事纠纷案件来提起诉讼.

例:乔红霞案件:乔红霞,今年37岁,甘肃秦安人.1997年3月至99年6月间,乔红霞以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澳柯玛集团在兰州、秦安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红霞偿付货款600余万元.后该案转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0年3月,乔红霞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欠其返利款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兰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偿还乔红霞多付的货款、折扣款其返利款共计1557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乔红霞向该院提交的合同中有编造、添加的嫌疑,于是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局展开刑事侦查.2002年11月5日,乔红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以欺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00万元.乔红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此案经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中院对乔红霞的有罪判决,发回青岛市中院重申.为避免司法公正受地方保护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乔红霞案由天津司法机关管辖.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同年12月14日,青岛局对乔红霞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今年6月14日,局又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乔案引起了包括法学专家在内的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专家认为,同一事实,不可能既属于民事纠纷,又属刑事犯罪.这是百姓看来都极为简单的道理,而在一些权力机关却成了不解的难题.这其中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公权的滥用.个别权力机关把法律赋予的权力无限放大;二是一些执法者把法律当成他们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三是地方保护根深蒂固;四是权力机关拒绝接受各方监督;五是不尊重人权.专家还注意到: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曾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认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等”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明确指出:“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认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对此,专家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非常正确的,并指出:最高人员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认为当前我国对诉讼诈骗不宜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我国的司法领域中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事实上也很担心地方司法机关滥用刑事追究手段肆意推翻生效的民事判决,从而进一步给地方保护主义可乘之机.

直到2008年初记者才获悉,备受全国关注的“乔红霞案”有了新进展,青岛市局已于2007年6月13日解除了对乔红霞的取保候审,羁押5年之久的乔红霞终于重获自由.

行为是经济犯罪还是财产犯罪,如普通欺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需要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还是在侵犯的客体和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不同.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而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一些劳务诈骗虽然也签订了劳务合同,从客体和客观方面去分析,应定诈骗犯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当然经济纠纷与财产犯罪的区别也是通过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的.

例:2005年至2006年3月,张某购买了李某的水泥,张以水泥质量问题为由,欠下李某水泥货款14.2万元,李某多次催要不成,2006年9月4日11时许,双方在某茶楼协商未成,李某不顾张某阻拦将张某本田轿车开走.该案应属于债权债务纠纷,机关应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抢劫罪必须要具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统一,债权人占据债务人的汽车,其目的是为了索债,其客观目的不是为了占有其财产.实践中同类事情很多,债权人往往向机关报案,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对此,一些基层办案单位在接到报案后,对其应如何处置存在一些分歧,有的认为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机关应不予立案,有的却立了案.

当然实践中有许多经济纠纷案件同时涉嫌经济犯罪,也就是常说的刑民交叉案件,由于本文章篇幅所限,就不再展开讨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掌握好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那么就能够更好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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