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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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公司法》实施至今已半年有余,然而对于新法首次认可的一人公司而言,似乎并没有出现众人所预期的火爆.面对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少创业者仍然存在抉择上的困惑: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到底有何区别到底孰优孰劣创业者又应如何抉择本文试图为有意创业的人士解开这些迷惑.

[关 键 词]一人公司;个人公司;优劣势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6)11-0190-03

[作者简介]吴雅冰,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市场营销.(广州深圳510405)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出现.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凡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而此前,一人公司仅存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两种形式.“一人公司”在我国是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至今新法实施已历时半年有余,然而,一人公司似乎并没有如人们预期中的引起注册上的火爆,许多创业者面对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在选择上仍存在困惑.如宁波成立的一人公司,还不到新登记内资企业总数的5%;就连诞生首家一人公司的温州,当地工商部门也表示,新注册的一人公司也并不多.那么,一人公司到底存在哪些门槛它与私营企业相比较存在哪些优劣势它适合哪些创业者为解开上述困惑,本文将从普通创业者的角度阐述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并进一步比较此两种企业形态的优劣势,为未来的创业者提供一点参考.

一、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独资企业是一种最古老和传统的企业形态.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而按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虽与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单个业主投资所设立,但却有着实质上的巨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立主体不同.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设立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各国立法及法理上都将独资企业确定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因无法承担无限赔偿责任,故不能允许设立独资企业.因此,我国立法为了强调独资企业的个人性质,将法律名称确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而一人公司由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故其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企业性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企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并无分离.虽然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经营活动,但它无独立的法律人格,是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均归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受益及处分),独资企业本身不享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个人出资者的出资财产不构成独资企业所有的独立财产,即投资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无分离,处于混同的状态.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单独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一人公司属于法人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股东资本一旦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即转化为公司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彻底分离,不得混同.正是由于公司有独立的财产及财产权,才使一人公司得以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并取得法人资格.

(三)经营管理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通常其投资者即经营者.独资企业主对公司事务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可以决定企业的一切事项,进行经营管理,处理内外事务.虽然企业主可以(实务中也经常)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代理人或雇员行使,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业主享有并行使经营权,仍是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一人公司尽管只有一个股东,不能成立股东会,但仍需设立执行董事或将股东与董事融入一体、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此可见,一人公司的经营管理较个人独资企业组织上更为规范,财务上更为严谨.

(四)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企业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并无分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债务的独立财产,其债务需由投资者个人承担,即投资者对独资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一人公司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公司财产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彻底分离.作为拥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一人公司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即一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

(五)各国立法对一人公司和私营独资企业存在的态度不同.各国均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法设立和存在.但对一人公司则有所区别:一些国家对一人公司的设立持否定态度,但对一人公司的存在不加禁止;一些国家既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也禁止一人公司的存在;还有一些国家则允许一人公司依法设立和存在.

二、一人公司与私营企业的优势比较

由于公司的社团性质,导致传统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对一人公司的限制和否定.早期的公司立法将公司的赢利性、法人性和社团性均视为公司的法定特征,不承认一人公司.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发展,公司法逐步突破了这一限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先是限制性地承认,即公司设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公司成立后只剩下一名股东时,并不导致公司的解散.而后,很多国家对一人公司给予完全承认,即不论在公司设立时还是公司设立后,都可以只有一个股东.我国公司立法则是先限制性承认――只承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后新法颁布后完全承认――不论国有公司还是非国有公司,不论设立时还是设立后,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在我国《公司法》修订之前(即一人公司出现之前),一些投资者为避免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赔偿责任,采取虚假股东或设立后转让、赠与股权等方式,导致实质性一人公司的泛滥.因此可以说,我国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顺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及符合国际立法潮流的必然趋势.

虽然,由于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传统公司法理论,因此,自其出现以来,对它存在的合法性争论就从未停止过.但应当看到,一人公司与私营企业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

(一)投资风险大大降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股东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由于一人公司为法人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及风险的最小化.而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因此,一人公司与私营独资企业相比,在对出资人个人利益的保护上享有巨大的优势,避免了单个创业者因企业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由于创业者一个企业经营失败而殃及同一创业者其他企业的财产,对鼓励投资具有积极意义.

(二)管理规范化,外部形象有所提高.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此外,针对一人公司,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及股东的举证义务: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在我国新《公司法》“揭开公司的面纱”(确定公司人格否定条款)后,一人公司制度上的严谨化和管理上的规范化,有利于提升公司外部形象,使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易于融资及吸引人才.

三、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比较

一人公司虽具有投资者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等巨大的诱惑,但与此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也具有不少的劣势,具体表现如下:

(一)一人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般有限公司.为了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人民币3万元,并规定注册资本高于3万元的,高出部分股东可以分期缴付.但这仅适用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

(二)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将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区别之一还在于所得税政策不同.按照税法规定,一人公司除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其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其所得税政策同设立其他有限公司的税收政策是没有区别的.因此,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一人公司除了按照33%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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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应纳税所得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为35%,而且还可以减除6750元的扣除数.所得税政策不同,导致一人公司的经营成本明显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三)股东需负担一人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举证责任.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成立一人公司的关键是,一人公司法人能否证明财产的独立性,即要证明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如果公司负责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开办一人公司,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并务必保留各种财务凭证,以防起诉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该项举证义务使一人公司有限责任的优势有所削弱,使其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况且股东如何才能有效证明其一人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尚需实践的检验.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身承担的就是无限赔偿责任,故无需支付该项举证成本.

(四)一人公司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然而为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状况,规避交易风险,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借鉴了国外关于一人公司立法的有益经验,在本条中规定,虽然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涉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视,决定有关董事、监视的报酬事项,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转让出资,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并签字,而且这些文件还应该放置于公司中以方便查询.同时,根据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而一般公司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审计.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一人公司交易的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但也为一人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增添了不便的因素和审计成本,同时使一人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保密性不如个人独资企业.

(五)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人公司其信誉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股东仅以其投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且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又缺乏其他股东的制约,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必然容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从而导致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根据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罗伯特汤普森(RobertBThompson)先生主持的一项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的否定)的实证分析资料表明,在闭锁公司判例中,一人公司被揭开面纱(即被否定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需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的比例占50%,超过了股东为2-3人的闭锁公司46%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在股东人数为3人以上时,则只有35%.这表明在一人公司,因缺乏有效约束,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的可能性,远远超过非一人公司.

因此,虽然有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在我国审计制度并不完善,财务会计报告现象并不乏见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一人公司的信任度必然不如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

(六)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有限制.为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有效保护,除抬高一人公司设立的门槛及设立严格的公示与审计制度、举证责任等规定外,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当然这只是对自然人而言,对于法人设立一人公司则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故并无相关的限制.

由上述内容可见,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可谓各有优缺点.一人公司对投资者的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更加适合已经有一定实力和创业经验的投资者.对于创业者来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创业者在投资创业时应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创业经验、组织规模等,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型态,千万不可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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