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与我国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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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交易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应运而生.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也就是通过技术对电子文件所进行的电子形式的签名.电子签名运用一定的加密技术,将签名人信息转化为加密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解密还原.电子文件在经过电子签名后,就可以用来识别签名人的身份以及文件内容是否是签名人所认可的原本内容.

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起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如果没有电子签名,那么电子合同的签订、电子商务交易无从谈起.因此,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传统的法律文本是以纸张为介质,以当事人的手写签名为认定标准,在长达几千年的人类文明中,这被认为是一个极其自然、没有人会发生任何疑问的规则.但是,电子签名的出现提出了新问题:首先,电子签名能不能具有和纸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其次,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才能成为有效的电子签名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等.

所有这些问题都带来了法律上的空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相关立法成为必要.因此,电子商务产生不久,一些发达国家就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1995年美国犹他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电子签名法,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电子签名示范法》,1999年欧盟制定了《电子签名指令》,2000年美国制定了《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日本出台了《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新加坡、韩国等许多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国《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2.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3.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4.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6.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三、《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国内外的发展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上网,企业建立网站在互联网上发布各种企业和产品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网络营销,企业通过网络来搜集市场信息和商业机会,进行产品推广和销售;第三个层次是标准化网上交易,即包括签约、支付等的一系列交易程序全部在网上完成.现在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已经达到第三个层次,而我国电子商务进展缓慢,这里面原因很多,但缺少相关法律保障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制约因素.在没有相关立法保障的情况下,网上签名签约无法进行,网上交易无法开展,企业只好采取在网上沟通信息、然后以传统方式完成交易的这样一种“土洋结合”的方式,使我国电子商务只能停留在企业上网和网络营销的层次,而无法向更高一级的层次发展.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虽然《电子签名法》已经出台,但是也要看到,电子签名应用要真正铺开还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认证标准问题.从国外经验来看,即使在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电子签名的技术标准在很长时间里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迟滞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国内已经有多家各类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这些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标准并不统一,有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有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系统,还有其他一些标准.这些采用不同标准的电子签名认证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从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环境来说,电子商务发展涉及到许多因素,如网络安全环境、市场信用制度、商业行为习惯等,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还很不完善,电子商务要充分发展起来还需要很长的一段时期.现在各方面需要做的,是要大力做好《电子签名法》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以《电子签名法》出台为契机,积极引导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使电子商务发展逐步上速度、上台阶,迈上规范、标准化和快速发展的道路.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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