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给水设计规范》(2023年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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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局部修订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正式出版发行,本文就其存在歧义的地方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规范;条文;商榷

中图分类号:TU991

文献标泌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7-0193-01

局部修订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6月份终于与广大读者见面了.作为建筑给排水领域的一部重要技术法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以下简称“规范”)不仅是设计依据,更是处理纠纷、打官司的法律依据,因此,其条文应力求准确、严谨,不生歧义.例如新《规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但5月份才第一次印刷,显然“4月1日起实施”无法做到,这里就出现了漏洞.鉴于此,笔者根据学习新《规范》的体会,结合多年的设计、审图经验,就新《规范》个别条文存在歧义、不够严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借以抛砖引玉.(以下加黑字表示规范条文).

4.5.7厕所、盥洗室等需经常从地面排水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与老《规范》比,该条删除了“卫生间”一词.条文解释为“本次局部修订不强调在卫生间设地漏.”意思是卫生间可不设地漏,但正文又要求厕所应设地漏.正文与其解释自相矛盾!从正文看不出“卫生间可不设地漏”,因为卫生间俗称厕所.根据《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2.5.6条,卫生间是“供人们进行便溺、盥洗、洗浴等活动的空间.”,即只要是能进行“便溺”或“盥洗”或“洗浴”活动的空间,均可称为卫生间.设计规范没有关于厕所的定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厕所是“专供人大小便的地方.”显然厕所亦属卫生间.现实生活中,卫生间、洗手间、化妆间、厕所等是同一个意思.因此,条文应该明文规定哪些卫生间不设地漏,以便操作.

4.5.14在排水管上设置检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埋地横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在砖砌的井内;

注:可采用密闭塑料排水检查井替代检查口.

3 地下室立管上设置检查口时,检查口应设置在立管底部之上;

4 立管上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

第2款应删除“砖砌”二字,任何检查井都可以.

第3款可删除.在立管上设置检查口,自然会在立管底部之上,不可能在立管底部之下,否则就到横管上去了.

第4款“横干管上的检查口应垂直向上”,规定过于呆板.如果楼层的横干管紧贴楼板,检查口垂直向上反而不方便检查清扫,侧向或者朝下可能更方便.宜改为“检查口检查盖应面向便于检查清扫的方位”.

4.6.2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2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与老《规范》比,2款主要增加了“卫生间”,“住宅”后面的“和”改为“、”,“宜设”改为“应设”.

首先,“建筑标准要求较高”这一定语涵盖范围不清.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只涵盖“多层住宅”;第二种是涵盖“多层住宅、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从“10层及10以上高层建筑”分析,这类建筑不必要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确实应设置通气立管,笔者以为还是应作第一种理解.

其次,建筑分类重叠,缺乏逻辑性.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条文应从这两类建筑进行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应设通气立管的建筑包括:

1)公共建筑(含高层和多层);

2)部分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如宿舍等):

住宅:高层住宅、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

综上所述,只有10层以下的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建筑标准要求不高的多层住宅,可不设通气立管,其他建筑均应设通气立管.故本条文宜改为“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居住建筑、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这样,既无歧义,建筑类别又更加清晰明了.

4.6.5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

4.6.3~4.6.5条文解释图1,结合通气管的连接层数还是沿用老《规范》每隔2层连接,与4.6.9第4款“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规定不符,易造成误解.

4.6.96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不宜强调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应扩展为两根排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的情形.

宜改为“当两根排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2根排水立管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

4.6.13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应以最大一根排水立管按本规范表4.6.11确定通气立管管径,且其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


表4.6.11通气立管均比排水立管小一号,由于规定通气立管“管径不宜小于其余任何一根排水立管管径”,表4.6.11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宜简化为“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且两根及两根以上排水立管同时与一根通气立管相连,其管径不宜小于最大排水立管管径.”

本条规定了多根排水立管共用一根通气立管,且通气立管长度小于等于50m时的情形,也应明确规定通气立管长度大于50m时,是否允许多根排水立管共用通气立管.

4.6.16当两根或两根以上污水立管的通气管汇合连接时,汇合通气管的断面积应为最大一根通气管的断面积加其余通气管断面积之和的0.25倍.

不必强调“污水立管”,宜为“排水立管”.

4.9.22A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

新增条文,疑画蛇添足.任何给排水道管径均应经过计算确定.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系统使用了多年,并非新技术,亦无需强调.

4.9.36A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新增条文.不应限定提升到雨水检查井,排到沟、渠、湖泊等均可.后句宜改为“应设置雨水集水池和排水设施.”

5.1用水定额、水温和水质宜改为“热水定额、水温和水质”.

5.4.1水加热设备应根据使用特点、耗热量、热源、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有利于整个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第2款像条文解释.作为条文应只提要求,不阐述理由.结合5.4.1的要求,该款宜改为“生活热水侧阻力损失小.”

5.4.3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或水加热器不得少于2台,其他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一台检修时,其余各台的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

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

老条文.如果竖向有分区,应规定各区的水加热设备不宜少于2台.

条文解释逻辑混乱.“医院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因为医院是各种致病细菌滋生繁殖最适宜的地方,带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其滞水区是水温一般在20℃-30℃,是细菌繁殖生长最适宜的环境等”这里谈的细菌繁殖生长环境是指“容积式水加热器滞水区”,非“医院环境”,显然是混淆了二者的概念.因此,应规定“所有建筑不得采用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当然,直接淘汰“有滞水区的容积式水加热器”最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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