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条件下出口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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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国际贸易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边缘化的倾向.在这一背景下,我国长期以信用证为主的结算方式受到了严峻挑战,而单纯采用商业信用交易将大量产生以应收帐款为特征的出口信用风险,从而影响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出口平均每年的坏账率是4.6%(约130亿美元),2002年中国出口逾期未收汇金额达150亿美元.因此,在商业信用条件下理性的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以规避出口信用风险,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及其核心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必须“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第30条),买方必须“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53条).可见,交货和付款是进出口业务中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由于进出口贸易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这使得国际贸易的交货和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分离的,于是可能出现进口商在付款之时未获得货物,或者是出口商在对货物失去控制之时未获得付款等情况.为了不使处在不利的一方遭受损失,这里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对方是否能够履约.

只要进口商付出了款项,就证明他已经履约.在先交货后付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往往是确定出口商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商品之后,才会履行义务.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以及确定的可信度:亲自确定或者通过第三者代替自己确定?见到货物后才算确定,还是货物运抵本国就可以确定,甚至在货物生产地装船就可以确定?以上情形对应着不同的结算方式,它们都是进口商确定或监督对方是否履约的可使用的方法.但是,不同方法所达到的监督效果及所需的成本是不相同的.

反过来,如果出口商交了货,进口商反而不付款呢?因此,出口商往往根据基础合同中不同的贸易条件(TradeTerms)和运输方式考虑采用何种结算方式,以达到约束买方付款的目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交货性质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实质货和象征货两大类.在实质货情况下,出口商必须在合同规定地点将货物交由进口商控制,才算是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付款赎单和承兑赎单都已不能代替货物的交付,因而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适用了.这类贸易术语包括了EXW、FAS、DAF、DES、DEQ、DDU、DDP等,这时出口商最好采用预付货款的方式;在象征货情况下,出口商以装运单据的交付代替货物的交付,进口商凭对方提供的齐全、正确、及时的单据付款.这时,单据衔接了贸易的全过程,较好解决了上述时空差距所带来的矛盾.FCA、FOB、CFR、CIF、CPT、CIP等6种贸易术语即属此类.

从理论上说,信用证和托收仅适用于象征货的贸易术语,此外,出口商还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对结算方式选择的影响.如果是海洋运输,出口商可以通过控制海运提单(物权凭证)作为约束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有效工具.此时,可以选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收款.但如果是航空、铁路或邮政运输,出口商发货后取得的单据并不代表单据项下的货物,此时信用证或托收就没有实质意义了.

由上述分析可知,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实际上是双方用来监督对方履约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因而国际贸易结算的一般运作往往表现为在贸易单据(包括商业单据和金融单据)和资金的收付中通过银行的中介与监督,促使交易双方履约并尽量降低支付交易成本的信用活动,其中,信用是国际贸易结算的核心问题.出于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实际上需要出口企业有效的融合银行信用的安全性和商业信用的灵活性,以达到均衡双方的贸易利益的目的.

二、制约我国出口企业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和进出口商都将面临信用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说,他能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地把握和控制,直接关系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否是理性的选择.当前,我国出口企业在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上普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1.我国企业风险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普遍缺失.我国大多数的出口企业其市场化的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仍存在着那种资产处置权私有化而经营责任却公有化的弊端,企业没有强化风险意识的经济动力和压力.长期在这种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环境中,出口企业已逐渐习惯了粗放营运.在企业的经营目标上,则存在着只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效益的观念,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或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片面的追求出口额,忽视了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此导致了在出口额增长的同时,逾期的海外应收帐款也越来越多.此外,在实际业务运作过程中,许多出口企业常将信用证视为整个交易过程的保障工具,认为只要严格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运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主动.然而,事实上信用证并不是“保险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因其固有的内在缺陷而可能使出口商遭遇不开证,提供假信用证,开立“软条款”以及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等问题.正是基于信用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这些诸多漏洞,它很可能使贸易的达成和贷款的支付事实上最终还依赖于商业信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在不同条件下各种结算方式的灵活运用.

2.我国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过于严格.目前,我国银行将所有贸易融资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范围,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以上方能开展贸易融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外贸企业的贸易融资需求是无法满足的.

以农业银行的做法为例,单个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原则上应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得出,但是银行对客户风险状况缺乏历史数据积累,因此无法据此来确定授信额度.在实际工作中,它是以客户偿债能力作为核定最高综合授倌额度的核心,控制指标主要为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对不同的客户信用评级采取不同的授信额度核定模型.显然,这些核定模型并不是完全建立在客户风险及财务状况综合评估基础之上,在实施过程,或者过于和客户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规模紧密相关,或者过于强调第二还款能力(即进行有效足额抵押、质押、保证额等).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合理核定授信额度.而那些新建的外贸客户一般只能达到评定标准,在不能提供明确的担保单位或具体的担保资料的情况下,也无法核定授信额度.

3.我国政策性金融手段还未完全融入国际贸易结算.在我国,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全部统揽了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业性保险机构所剥离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自成立以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扩大出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2003年为例,共完成承保额57.1亿美元,同比增长107%.其中短期险完成42.6亿美元,同比增长143.6%;中长期险完成13.5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担保完成9850万美元.当年出口信用保险保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3%,比上年提高近0.5个百分点.但是,我们也应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数不足出口企业的8%,而这一数字在法国是40%、英国37%、荷兰25%、日本为30%、韩国也从1996年的13%上升为2002年的18%.这说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对外贸易结算中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降低.


4.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整体水平不高.在买方市场主导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贸易双方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进口商往往具有信息优势,于是欺诈行为是否发生是进口商“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提高出口企业对欺诈行为进行识别和惩罚的能力和成功率,是企业能否理性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重要前提.为此需要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这方面的专业经验和知识,以用于对各种风险的分析和防范.目前我国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但信用中介服务市场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另一方面,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或企业还很少.同时,我国社会相关的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使得出口企业无法依靠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比较优势,来增强企业在信息收集、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能力,进而达到理性选择结算方式的目的.

三、进一步加强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理性选择

1.出口企业应在其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出口企业能否最大限度的给予客户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支付条件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其前提在于能否有效地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和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综合处理风险.而这些方法和技术的落实和实施最终还有赖于企业在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组织制度方面的状况.因为,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实际上是产生于整个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疏漏或缺陷.所以,企业的领导要充分重视这一风险的存在,并有必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贯穿于企业出口各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从市场开发、签定合同、发货直至帐款回收.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应在内部形成科学的制约机制,使企业的交易决策权限和拖欠风险职责更加明确,以有效地控制应收帐款.

2.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尤其是低风险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有着不同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特殊之处,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时应将市场分析放在首位,重点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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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笔特定贸易的进展情况,应收帐款的真实性和可控性以及因此产生的流情况,而不是客户财务报告反映的整体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及出口保理都是为应收帐款提供的临时性资金融通,属于具有应收帐款作为还款保障的低风险贸易融资,应该大力发展.

3.重视发挥结构性贸易融资作用.我国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发展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其一,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在出口融资的作用,特别要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作用,使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有效结合起来,其二,支持出口的金融服务及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和延伸,扩大结构性贸易融资的规模,以适应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发展的新形势;其三,加强培育和积累咨询服务能力,加强向客户提供国际贸易顾问服务的角色意识,为出口企业提供全程融资服务和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

4.充分发挥信用中介在企业出口信用管理体系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建设中的作用.为此,信用中介除了应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外,更为重要的是加快企业资信数据的开放与建立全国联合共享的企业动态信用数据库.它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激励机制,即帮助讲信用的企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即对贸易进出口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以防止其他经济主体重复上当受骗,从而净化对外贸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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