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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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刑事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不强、相关立法不完善、法检二家重配合、轻制约等原因使得这一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应针对以上问题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长期、深入开展.

关 键 词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专项检查

作者简介:刘少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50-02

一、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内涵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刑事审判阶段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在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05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未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及已生效的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故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审判权,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及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既有程序上的内容又有实体上的内容.具体讲,其主要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活动是否合法;(2)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否合法;(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是否违反了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4)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5)在法庭审理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6)是否存在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7)法庭审理中对有关回避、强制措施、调查、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8)审判人员是否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9)判决、裁定是否违法;(10)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①

二、当前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不强

一些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认识不够充分,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在日常工作中只注重指控犯罪而忽略了加强监督,必然导致监督意识不强,监督能力水平不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如有的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怕影响与法院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有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有的只抓指控犯罪,重配合轻监督,导致一些错案和违法问题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等等.

(二)有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立法不完善

一是在程序法上,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规定不够具体详实.刑诉法总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分则部分及有关司法解释中仅规定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和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存在不少盲区.如对当事人上诉而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缺乏检察监督的必要规定.

二是在实体法上,对量刑问题的抗诉程序启动困难且抗诉成功率低.法官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的自由裁量权弹性大,法院系统虽然是独立办案,但也有些法官在判决前向上级法院进行“内部请示”,这都导致一些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但不合理不均衡的判决无法纠正的情况发生.


三是保障机制无力.《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及保障机制.如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有违法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尚可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则只能以口头形式或《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如果人民法院拒绝接受,或者表面接受而实际不执行,检察机关仍然没有丝毫办法.又如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规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种监督后置的规定,使一些庭审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

(三)法、检二家重配合、轻制约

司法实践中,法、检二家的配合意识远远强于制约意识.长期以来,法、检二家在政法委的领导下,承担着打击犯罪的共同任务,这使得法官、检察官把互相配合既当作法定义务又看成政治义务.不管是法、检二家之间的沟通,还是通过政法委的协调,均可以使双方就一些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裁判过程中和裁判后双方产生大的争议.同时,检察系统的错案追究制度,把法院的无罪判决或改变定性等作为衡量起诉质量的指标,检察官会有意无意地去“改善”与法官的关系,从而降低被法院审判否定的风险.而法官为防止案件被抗诉,也乐意在一定程度上与检察官进行“配合”.在这种“良好关系”的影响下,检察机关对程序明显违法的案件,多以口头建议的形式予以纠正,很少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的书面形式提出.对实体判决除非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或双方意见分歧不可调和的,一般不会径行提出抗诉意见.这样,法律预设的程序界线事实上被模糊了,相互间的监督制约也因此被弱化.

三、如何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强化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

检察机关及其干警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肩负起宪法赋予的神圣使命,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坚持指控犯罪与加强监督并举,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注重监督效果,全面梳理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强化监督的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监督、务求实效.②

要努力提高队伍的监督能力.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着力增强检察人员发现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和监督庭审活动的能力.要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业务专家和业务骨干.要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把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立法

一是要针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状,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要求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诉案件、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纳入检查监督范围之内,增加检察监督权的覆盖范围,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质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威慑力.③二是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中量刑幅度较大的罪名进行梳理,出台司法解释,对一些罪名的不同量刑情形进行普适性的详细规定,以限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明确人民法院对抗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该项权力由“虚权”变为“实权”,得到现实有效的法律和机制保障.

(三)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强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法、检二家在刑事诉讼中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弱化了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利于共同维护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所以,人民检察院要以促进司法公正为目的,在日后的沟通协调中注重强化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约.如沟通协调中,应当避免对个案的处理进行商讨,应当重点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普遍问题,统一执法标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实施,进一步协调解决调卷难、刑事判决书不能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等问题,保证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

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围绕解决制约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工作机制.要完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委员均有权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④要完善庭审活动监督制度,可通过修改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审判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当庭提出纠正意见,并建议休庭.⑤要建立法官定罪量刑说理制度,规定审判机关在制作判决书时对量刑部分进行阐述说理,规范审判机关的量刑,有效避免执法不规范、不统一.要继续探索开展对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推动建立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建议更换办案人制度,完善简易程序监督制度,探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和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制度等等.

注释:

①童建明,万春主编.中国检察体制改革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③范松辉.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论文天下网.2009年10月7日访问..省略/product.free.10000982.1/.

④⑤童建明,万春主编.中国检察体制改革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页,第2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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