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视角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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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学前教育领域中出现的“入园难”“入园贵”等现象违背了学前教育的公平理念.通过分析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和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缺失,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定位、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进行了思考.

关 键 词:教育公平学前教育法立法缺失

作者简介:杨海瑶,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G6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36-02

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开始,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能够有效打破贫困的代际循环,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入园难”、“入园贵”、现象引起了人们对学前教育公平的反思,而学前教育基本立法得确实是造成学前教育不公平的原因之一.

2011年2月,教育部在公布年度工作重点时表示今年将启动学前教育立法P.在学前教育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的背景下,研究如何通过制定《学前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前教育立法的缺失对学前教育的影响

(一)我国目前失衡的学前教育现状

建国后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我国学前教育仍然存在着几方面的发展不均衡,包括:学前教育与其他教育阶段发展的不均衡、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农村与城镇学前教育发展的不均衡、公立幼儿园与私立幼儿园发展的不均衡.

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Q: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天津、江苏等地区学前三年的毛入园率已经达到90%以上.而四川、新疆、河南等地的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刚刚超过50%,甘肃为22.2%,西藏仅为5.94%.发达地区的毛入园率普遍高于落后地区40%,最大差距超过90%.数量众多的落后地区幼儿尚未接受学前教育,我国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仍不均等.

同时在我国私立幼儿园发展壮大的情况下,私立幼儿园与公立幼儿园仍然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对北京、天津两地的民办幼儿园所进行的调查显示R,民办幼儿园教师中“持证上岗”的人数只占46%,而半数以上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拥有职称的教师仅占15.4%,绝大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师处于无职称状态.

(二)学前教育立法缺失的现状

学前教育对个体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近年来心理学、教育学和脑科学等方面研究成果共同表明,学前期是人一生中大脑形态、结构、机能发展最为迅速、可塑性最强的时期,是个体情感、行为、语言、认知等各方面发展的奠基阶段和敏感期,是个体社会化的起始阶段和关键时期.学前阶段儿童所拥有教育机会的多少和教育质量的优劣,不仅决定了其学前期的发展水平,而且影响着其终身学习与发展的质量和效果.S

目前在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中除学前教育外,教育法规定的四个主要教育阶段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教育法规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很多国家为了实现学前教育的公平,都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学前教育进行规范,比如英国的《儿童保育法》、美国的《早期学习机会法》、日本的《儿童福利法》、印度的《国家儿童宪章》等.而我国至今还没有学前教育基本立法,学前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定位、资金投入机制、幼儿教师身份、私立幼儿园的准入机制等基本问题依然缺乏立法的确认.缺乏学前教育法的确定性指引,学前教育领域的不良现象逐渐增多.可以说我国目前学前教育法律规范的缺失已经阻碍了学前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学前教育公平的真正实现.

二、我国学前教育法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基本原则

学前教育法的定位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T主要包括现有的三个层次的教育法规,首先是宪法类型的教育法规,即我国宪法中与教育相关的条款;第二层次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教育法律,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第三是大量的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


现存的关于学前教育法律规范主要有1989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幼儿园工作规程》、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10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显然这些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其效力层次明显低于法律.

《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时《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因此作为教育事业的基本制度的《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然而作为四个主要教育阶段之一的学前教育法律规范相对分散、效力层次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正在制定的《学前教育法》应当定位于法律的层次而不是行政规章,应当由教育部组织调研、起草后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应当与《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并列作为教育法体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二)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既可以指导学前教育法具体条文的制定,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弥补成文法规范的不足,可以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应该在总则中至少应规定两个基本原则,即“学前教育公平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学前教育公平原则”,即国家应保障幼儿获得公平学前教育的权利,无论该幼儿的性别、种族、社会地位、家庭环境存在何种差异.该原则包括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结合的三方面基本内容.首先应以法律条文明确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平等,这是对学前教育行使公平的体现.同时为了体现学前教育的实质公平,应当在幼儿入园后保障其在学前教育的教学环节中被平等对待的权利,最后应该采取各种措施矫正学前教育中的不公平现象.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由1989年第44届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提出,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虽然我国于1990年加入该公约,但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未能明确规定该原则.笔者认为学前教育阶段是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应当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为学前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在确定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学前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前教育的教学互动环节以及幼儿园的资质与责任等问题的过程中应该始终以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为目标.

三、学前教育法基本制度的设计

(一)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定位

我国学前教育的公益属性由来已久,1996年《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4条写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997年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中也提出:幼儿教育既是教育事业,又具有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特点.然而经过了大规模的幼儿园改制,我国学前教育中公立幼儿园已经逐渐减少,同时违背学前教育公益性的不公平现象也逐渐增多.因此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提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因此在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制定中,应当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写入总则条文中.

(二)学前教育的经费供给制度

根据《教育法》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我国对不同类型的幼儿园采取不同的经费供给制度,对公办幼儿园采取“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资的资金供给方式,对企业、团体、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则由举办者负责筹资.这种经费供给模式使占幼儿园总量半数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无法获得财政拨款,直接导致公立幼儿园的“入园难”和民办幼儿园的“入园贵”.

笔者认为在《学前教育法》中应完善现有的学前教育经费供给模式,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进行审批、管理和提供财政经费的职责,同时应在罚则部分规定地方政府未履行以上职责应承担的责任.除了保持对公立幼儿园的财政拨款外,对企业、团体、个人举办的幼儿园也应当视其规模和在园幼儿情况予以不同数量财政经费的支持.而对学前教育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应当在《学前教育法》中概括说明,并由财政部门发布专门的单行条例进行规定.

(三)幼儿教师的权益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所述,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同时《教育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因此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教师应当拥有教师的身份.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幼儿教师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在编制、待遇、职务评定等问题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笔者认为《学前教育法》对幼儿教师权益的保障应当从保障幼儿教师的编制开始,应该改变《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的仅对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教师给予编制的做法,在学前教育阶段赋予幼儿教师独立的编制.同时应写明幼儿教师具有教师身份,享有与其他教师相同的教育权、管理幼儿权、获取报酬待遇权、进修培训权等基本权利.

(四)民办幼儿园的具体规范

我国《学前教育法》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应当明确包括三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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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制度、办园行为规范和责任承担制度.

民办幼儿园的创立条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存在相关规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准入条件适用于包括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甚至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等教学机构,缺乏满足幼儿保教所需的游戏场地、休息室、保育人员的规定.而《幼儿园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照顾到学前教育的特殊要求,却缺乏办园所需资金、章程及审批机构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在《学前教育法》中制定包括注册资金、章程、审批机构、实物条件、人员条件在内的具体准入条件以规范大量无证幼儿园带来的混乱.

在要求民办幼儿园必须持证经营的基础上,由《学前教育法》明确“审批者负责”的制度,使审批机构对由其审批成立的民办园进行管理,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据设立是制定的章程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

①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2011年工作要点(摘自教育部网站)..moe.gov./publicfiles/business/files/moe/moe_2587/201102/115029..

②2010年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新疆、河南、甘肃、西藏地方统计年鉴.

③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中国学前教育发展战略研究.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0.109.

④庞丽娟,韩小雨.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⑤袁兆春.关于现行教育法体系的完善.河北法学.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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