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堂的教学案例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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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学案例资料的收集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基础环节.教师应当丰富收集案例资料的途径.选择案例是法学课堂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和关键所在.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应坚持所选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综合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可辩性和疑难性、启发性和浓缩性、趣味性和针对性等原则.

关 键 词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选择原则

作者简介:吕晓伟,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30-02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并通过案例的讨论和综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法治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由于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的授课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其广泛引进和实施,成为当前我国法学教学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对于改进传统的法学课堂教学意义重大.案例教学法所涉问题甚广,包括收集案例资料的途径、选择案例的标准、案例教学的具体展开等等.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的教学实践,拟从收集案例资料的途径和选择案例的原则这两个问题做些探讨.

一、教学案例资料的收集途径

案例资料的收集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基础环节,占有大量的案例素材是案例选择的前提.一般说来,教师收集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权威考试中出现过的案例或权威教科书中列举的典型案例.如司法考试、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等试题中的案例等.历年来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大多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要求学生能迅速地对案情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理清法律关系,并准确适用法律.虽然大部分司法考试的案例是专家编撰的,但这些案例当中往往蕴含着很多的考点和陷阱,往往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民事法与刑事法揉合在一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通过这些案例进行教学能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和技巧.

2.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已决案例.这种案例具有司法指导意义,便于学生掌握司法动态,正确地处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汇编一些案例下发各地方人民法院以供参考,这些案例往往有一定难度,也很典型,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尽管我国只有案例而无作为法律渊源的判例,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公布的案例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不能否认这些案例对其它法院的参考价值,这些案例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意义.此外,随着法律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还应适当选取国外判例,以培养学生的比较法学意识和世界眼光.

3.网络、报刊、杂志等相关媒体中登载的热点、疑难案例.这种案例尤其是法学界、司法界关注较多、争议较大的案例,难度大,实用性强,具有浓厚的时代气息.对这些案例的剖析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关注司法实践的习惯.

4.通过司法实践锻炼收集的案例.教师可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挂职,或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进行实践锻炼.教师在办案中能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体会理论与实践之间“巨大而又细微”的差别,并在教学过程中生动、形象、细致讲给学生,使教学与实际紧密结合.笔者做律师以来,经常为学生讲授自己办理的各种类型的案件,从接案了解案情,到分析案情作出判断,从复杂的调查取证到与各诉讼参与人的沟通谈判以及从律师执业的风险防范等不同角度给学生详细介绍“原生态的司法实践”,通过与学生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讨,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灵活运用,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司法实务能力.

二、选择教学案例的原则

在收集到大量案例资料的基础上,还要对所收集的案例进行遴选,使之符合教学需要.不是任何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也不可能把所有案例都纳入教学过程中去分析.教师占有大量的案例,并不代表就能上好案例教学课.案例是为教学服务的,教师只有在系统讲授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当选择教学案例,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选择案例是进行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和关键所在,对案例教学有决定性的意义.根据多年的教学体会,笔者认为正确选择案例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和综合性

所谓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案件事实与所探讨的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对应性,案例能够较好地说明或解释一个或几个法律规则.案例的选取不在于标的额的大小,不在于新闻效应的大小,也不在于内容的繁简,而在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的联系.即案例要紧密围绕所要讲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能体现或包含所要阐述的法学原理的基本要素、基本概念、基本结构和基本规律,使学生通过分析研习案例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达到举一反三之目的.如果缺乏这些基本的内容,那么,它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笔者在讲授交通肇事罪时,就给学生介绍了2008年12月发生在成都的孙伟铭醉酒肇事案.此案牵涉到刑法理论中的罪过及其转化、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风险社会的刑法防范以及增设“危险驾驶罪”和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诸多刑法重点、疑点和难点问题.这种案例往往具有较深的理论性和较强的实践性,对于促进学生的刑法应用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引导和启示作用.

综合性则要求案例能将有关的部门法学知识联系在一起综合运用,以增强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综合性能力.综合性的案例中往往多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在选择案例时,应尽可能选择那些能引发学生多学科多部门思考的综合案例,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比如在一个“安乐死”案件中,不仅涉及到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诸多部门法,还与社会学、伦理学、哲学乃至医学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引导学生做多学科的思考,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

(二)案例应该具有真实性和时效性

选择的案例要尽可能真实,避免案件事实的人工化.真实案例,尤其是新近发生的真实案例社会关注度高,学生可以在“第一时间”发表见解,有利于激发学生讨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尚没有婚姻感情经历的学生要根据抽象的婚姻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理解所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疑不大容易.在教学中,只有通过各种不同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加以讲解和分析,才能使学生深切地理解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真实的案例能促使学生通过案例教学将特定法律规则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实际生活,缩短学生日后真正从事司法工作的心路历程.

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应注意案例的时效性,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这样选择的案例以当代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案例为主要素材,充满时代气息,突显法学确是一种实践理性.在这方面,可以尽可能地选取新闻时事报道中的典型案例作材料,这样既可以保持新鲜感,将有限的课堂教学与无限丰富的司法实践联系起来,使同学们切实感受到法学作为一门经世致用之学的重要价值.笔者在授课时,就十分关注每年权威媒体评选出的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案件并对此做出专业的点评,学生对此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课堂讨论气氛热烈,教学效果自然不错.


(三)案例应该具有可辩性和疑难性

教师应当选择那些理论界限和实践界限都需要认识辨析,具有较强可辩性的案例,也就是应选择那些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较多,亟待解决,自己又有较深认识和较多体会从而能够正确总结认定的案例.这种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难度,对激发学生继续深入思考、提高学生的论辩能力、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外,这种可辩性较强的案例往往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疑难性是指所选择的案例可能会有多种结论性意见,而各种意见、方案、理由均应充分提供出来,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案例的分析结论要避免采用那种单一化、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疑难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往往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个理论解决,也就是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或理论含义之间往往发生部分错位,需要学生进行多角度多学科思考博弈的案例.教师要能够针对案例提出贴切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挑战性,足以引起学生进一步的探究兴趣.

(四)案例应该具有启发性和浓缩性

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启发性,应该避免案件事实的简约化.案例内容应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必要的加工,要有助于学习者触类旁通,既得到正确知识,又领悟科学方法.有的案例从表面上看十分“热闹”,但实际上并无多大的知识含量,在教学中是应当坚决摒弃的.对那些只能逗人发笑,不能引人深思的案例要坚决舍弃.如在所消费时,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是否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只有通过案例分析,讲解专家的观点,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才能正确理解该条款中“安全保障”的真正含义,理解立法精神所在.因此,具有启发性的教学案例,有助于锻炼和提升学生的思考角度和深度,并注意到现实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能力.此外,教学案例不是越多越好,而在于要能是知识的浓缩性反映,要尽可能使所选择的案例能挖掘尽可能多的学术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获得更多的学术滋养.

(五)案例应该具有趣味性和针对性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就在于要把抽象的法学原理和枯燥的法律条文形象化.如果案例也是空洞的说教,那就失去了案例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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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生命力.因此,教学案例既要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能够培养学生兴趣和激发学习灵感.为此,应当选取那些既有一定学术内涵,而又有一定感染力和趣味性的生动案例.这样的案例既能揭示一定的法理,又能使学生的兴趣、问题、学习方式等同各种分化的、复杂的和客观的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起来.但是,笔者反对那种纯粹为了有趣、热闹而选择案例,那种课堂十分热闹有趣,但没有学术内涵的做法是应当坚决摒弃的.案例应当在有趣的同时彰显现代法治理念和人文关怀精神,给学生更多的启迪和思考.笔者在讲监狱法时,就给学生介绍了2009年1月发生在云南的“”案件,在刑法上本案的定罪量刑并无太多困难,需要学生深思的是“”案件背后的问题,如长期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的“牢头狱霸”现象、看守人员的玩忽职守、羁押场所犯罪人的人权保障等重大问题.此案在表面具有一定的趣味性的同时,更多体现了对监狱及其他羁押场所的定位认识和未决犯监管体系中诸多很沉重的理论问题.学生通过本案了解到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增强了对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的忧患意识.其次,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教学案例的针对性能够强化教学行为的目的性,是案例服务于讲授知识的需要,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分析并适当地深入展开.如果滥用案例或盲目地堆砌案例,引用的案例不能说明课程内容,就可能影响正常进行的教学进程,偏离正常的教学内容.


注释:

P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Q邵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思考.长沙铁道学院学报.2006(3).

R官玉琴.法学课堂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与实施.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

S吕晓伟.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课堂教学改革探索.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7).

T徐学银.法学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标准.企业家天地.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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