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课外实践教学方式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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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总结了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几年组织的一系列课外实践教学交流活动,得出法学教育离不开课外实践教学和重视课外实践教学方式运用的启示,并加强与法律实务界的交流与合作.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法律实践法律职业

基金项目:广西新世纪教改工程“十一五”立项(桂教高教(2008)151号)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蒋万庚,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蒋人文,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32-02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理论性较强的学科,搞好法学教育,仅有课堂教学是不够的.进行课外实践教学是现代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方法,缺少课外实践教学的法学教育,是有缺陷的,难以培养出优秀的法律人才.

一、开展课外实践教学的意义

法学专业课外实践教学,是指高校法学本、专科学生在学习法学基础理论的过程中,组织和聘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人士参与实践性教学,与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交流活动.法学专业开展课外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交流活动,具有以下意义.

(一)有利于法科学生获得法律实务经验技能

法学是一种法律实践经验的总结.开展课外实践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但开设课外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司法实务经验,可当前高校法学教师,多是从学校毕业又到学校教书,缺少法律实务经验,甚至难以回答学生咨询的案例.这种情况,学生难以在课堂学到法律实务经验技能.开展课外实践教学,组织和聘请一些优秀法律实务人士走进课堂,走近学生,参与实践性教学,讲述司法实践工作经验,在一定程度可以弥补教师法律实务经验和课堂教学的不足.如聘请公、检、法、律师及企业法律顾问常为学生开设法律实践性课程,向学生传授司法实务经验,创造条件使学生能向法律实务人士学习.

(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如果创造条件,开设相应的法律实践课程,教学并不限于课堂,让学生与司法实务人员经常联系交流,学习其办案经验,对提高学习法律的兴趣很重要.成功的法律人士,往往是学生的一面镜子,他们的学习方法与工作经验,无疑会激发学生继续学习法律的兴趣.

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包括逻辑思维能力、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调研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培养,在课堂理论教学中难以实现,必须在实践交流中得到锻炼.法律的升华是交流,法学家和法律家的智慧都是在交流中得以提升,没有“闭门造车”的法律家.法学教育也不能没有法律实践交流,通过模拟法庭、法庭旁听、法律咨询、模拟签约等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实践经验是搞好法学教学的有力保障,实践经验的作用体现在“对书本知识的理解更加透彻,能抓住重点,把课堂上讲授的重点与实践中的重点统一起来,使书本知识具体化”.重视实践经验的学习与体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学者呼吁,“改革法学教育的模式,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必要建立法学教师轮流到司法实践部门挂职锻炼等人事制度,使法学教师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从事实际法律事务的能力”.但是,要通过改革人事制度来提高所有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显然很困难,当然可以考虑把法律实务界人士引入到课外实践教学弥补这一不足.

(三)有助于促进就业

近几年法学专业的就业率很低,使得不少法学院还难以适应.如何拓展法科学生的就业门路,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成为法学院发展的重要的问题.据报道,法科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有,“法律专业功底不扎实、实际工作经验欠缺、法律以外的知识储备不够”,特别提到了“实际工作经验有所欠缺,绝大部分人没有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经验”,这一点应引起高校的重视.用人单位录用法科学生,往往以现实案例让学生分析回答,如果回答不好,工作机会就丢失了.表明当前法学教育,更应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

创造条件与法律实务工作者联系交流,可以扩展学生的社会关系.俗语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次机会”,在学生就业特别要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和工作时,事先认识律师或有律师的帮助显得很有必要.

二、法学专业课外实践教学方式

对比只注重单向灌输式课堂讲授和忽视法律实践的教学,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近几年比较重视课外实践教学,重视与外界的交流,重视学生分析和处理法律案件和纠纷能力的培养.自2008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的实践教学交流活动,这些活动得到了学生的喜爱,赢得了社会的认可.

(一)积极组织开展系列法律实践经验交流活动

通过桂林市律协,先后组织了数十位优秀律师、法官、检察官多次给学生讲授法律实践知识和办案经验,取得一定成效.具体表现在:

1.邀请桂林市劳动法专业律师为学生讲授新《劳动合同法》,讲述律师多年承办有关疑难劳动案件的办案经验和技巧.

2.组织十余名律师、法官到学校开展了《桂林律师金状之讲,法律服务进校园》,律师、法官把自已学习法律的方法和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传授给学生,并进行互动交流.

3.组织了多名优秀律师,专题开展了“就业、创业、执业经验交流会”.通过学生与律师互动交流的形式,使同学们接近了律师,获得了律师办案经验,对律师执业有了相应的了解.

4.组织了多名广东知名律师,为200多名学生讲述了“法学专业就业方向谈及如何在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经验体会,激发了学生就业和在企业工作的信心.

以上活动主要是通过组织部分优秀律师、法官开展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系列讲座,邀请和组织司法实务工作者来到校园和深入课堂开展课外实践教学活动,让学生近距离地接触律师、法官,使学生在课外向司法实务人员获取宝贵的法律实践知识,这类活动使法科学生受益匪浅.

组织律师参加学生法律实践活动

在组织律师来学校开展法律实践经验教学讲座的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与律师们的联系,提高同学们的社交能力,组织律师和学生开展相应的联谊交流活动,邀请律师参加学生开展的法律实践活动.如我院多次组织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与学生举行联谊交流活动.

学生也经常开展一些法律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但成效不大.我院从2009年开始,有意识地邀请律师参与此类活动,成效明显.如开展模拟法庭,邀请1~3名律师参与,对同学们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点评.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找到突破点,如何把握辩护技巧等进行指导,给了学生新的收获.同时,邀请律师参与学生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如送法下乡,开展法律咨询等,有律师的参与,其效果大不一样.如2009年6月,我院开展“送法下乡”到资源县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当地农民咨询了不少法律问题,由于同学们知识经验的局限,难以回答部分复杂的案件,而有律师在身边的指导以及律师精彩的答疑如同给现场的学生上了一堂案例课.

不少律师很敬业,很有服务意识,也愿意与大学生们交流,只要真诚组织邀请,律师多会欣然接受并参与同学们的活动.有了律师的参与和指导,同学们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收获更大.

(三)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让法官、检察官走进课外实践教学

我院多年来,一直与一些优秀法官、检察官保持良好的关系,聘请他们讲课,专门开设一些实务性较强的专题讲座,结合法院、检察院的业务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弥补老师教师实践教学的不足.这样,法官、检察官可以把自己的办案经验心得面对面地传授给同学们,同学们能够近距离的向法官、检察官学习,增加一些在教材上无法学到的法律实践知识和社会知识.

(四)主动和发达地区高校法学院、律师事务所联系交流

2009年11月,我院经过精心组织策划,组织了26名师生前往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和高校法学院联系交流.先后与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暨南大学和中山大学法学院进行了交流.聆听了律师、法官的奋斗经历及办案经验技巧.这次活动不仅增长了同学们的见识,拓宽了视野,获得了不少法律实践经验,而且提高了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我院实践性教学和法律交流活动的开展.

三、课外实践教学的收获与启示

我国法学教育,没有形成法律职业化教育,各法学院的教学模式单一且类似,法学教育忽视了法律的实践性,忽视了法律实践经验教学的价值.在西方历史上,法学一直是作为一种“理论性”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存在的,而法学家向来都是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之所以要强调法学的“职业”属性,乃是因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西方法学的技术化特性和它与法律实践经验之间难以割舍的关系.法学本身而言,法学与法律职业联系密切,法学教育与其说是理论研究的学习,不如说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的培养.目前的法学教育,通常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单纯讲授一般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少给学生传授法律执业知识和经验技能.高校所倡导的实践性教学,由于师资力量的不足和教学机制缺陷,大多停留在形式上,效果并不明显.而学生的需求与期望,不仅仅是书本知识的理解,更需要的是法律思辨能力的培养.法律实践经验的获得与启发,可以点燃学生学习和研究法律的兴趣.我国未来的法学教育必然要走向职业化教育,因此,提前准备,重视学生的课外实践教学活动,重视与法律实务界的联系与合作,创造学生法律实践的机会,无疑是开辟了一块法学教育新的处女地.实践性法学教学,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学生与司法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使学生在课堂之外能够学习优秀法律人士的法律实践经验,促进实践性教学落到实处.


法科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不是体现在大学阶段获得了多少证书,英语过了几级,求职技巧怎样,关键在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分析案件的能力是否有了新的提高.如果仅是单一的课堂教学,仍旧沿袭老一套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不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经验教学,不重视与法律实务界及其他院系的联系与交流,不注重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仅在课堂上是难以培养出来综合素质强且有竞争力的学生.如果法学院甘愿“固步自封”,做“井底之蛙”,早晚也会被历史发展的车轮淘汰.

在交流中发展,在发展中进步.近些年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比较重视法学专业法律实践经验教学活动,但有些方面做的仍不够,需要继续探索交流.这就需要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教师组织和开展课外实践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加强法学院与司法实务界及同行之间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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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联系交流,聘请优秀法律工作者为教师,想方设法让学生学习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知识,不断完善课外实践教学.当然,组织课外实践教学,需要得到学校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如果能建立制度促使每一位教师参与并组织学生课外实践教学,不断推陈创新,使法学教育真正做到理论教学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这将成为未来提升法学教育成效的一种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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