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群主与群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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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群社会关系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社会关系,其本质是私法关系,应受民商法调整.群服务器提供者是典型的商事主体,其向群主及群成员提供的群技术服务是一种商行为,构成其商事营业的一部分.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关系因创设群的目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依照其属性分别适用民法或商法规范予以调整.

关 键 词互联网群主群成员群社会关系

作者简介:张晓飞,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193-02

群是由各门户网站为其在线交友用户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其通过一种特殊的网络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多人同时在线交流平台,加入群需要群主或者其他群成员的批准,从而形成一个封闭的交往圈子.网络上类似这样的平台很多,腾讯控股有限公司P提供的群比较普遍和典型,比一对一的交友模式更为先进.

因为群的存在,在群的服务器提供者Q与群的使用者之间、在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群成员相互之间产生了一类新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以互联网技术为其存在的物质基础.由于这类社会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的特殊性,使得法律调整也必然会遭遇新问题.对群社会关系R及其法律调整机制进行深入地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知这类社会关系,不断调整和强化法律的适应性,以应对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变革给法律带来的挑战.

一、群社会关系的类型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群只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物质载体,社会关系并不会因为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的变化而产生质变.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稳定、客观才使得法律调整成为可能.法律并不会因为人对人与动物之间依存关系的新认识,而将人与动物的关系上升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群社会关系有:

(一)群服务器提供者与群主之间的关系

群的创建者资格是群服务器提供者单方赋予的.群服务器提供者会根据用户对其提供的在线服务的使用情况单方赋予你创建群的个数及类型的权利.群的创建者只要签署《群服务协议》即可创建属于自己的群.群的创建者会被称为群主,群服务器提供者通过技术安排赋予群主不同于群成员的许多特权,群主所享有的这些特权包括了将其享有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个别群成员享有的权利.

(二)群服务器提供者与群成员之间的关系

群是群服务器提供者为其原有用户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无论是群主还是群成员都必须首先成为群服务器提供者的用户.群创建以后,群成员因为群主的邀请或者同意而加入,群成员并不需要与群服务器提供者直接签署类似群服务协议一类的书面文件.群的加入也并不意味着群成员对群主与群服务器提供者之间已经签署的法律文件的默认.与群有关的服务是群服务器提供者为其原有用户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所以调整群服务器提供者与群成员之间关系的规范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还有已经存在的用户协议.应从主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调整这类社会关系.

(三)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关系

单有群主的邀请或者原有用户的申请无法形成群,群成员经由与群主之间的合意而加入群.尽管群主在群成员的选择上享有事实上优于其他用户的权利,但群的最终形成是由群主与诸多群成员之间一对一的合意来完成的这一事实是毋庸置疑的.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个个契约,应由契约精神来维系这一社会关系.

群主尽管享有许多特权,但在群的利用上,群主与群成员享有均等的权利.

(四)群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

群服务器提供者与群主是群赖以维系的基础,群成员相互之间无需合意与信赖.群是群成员相互之间关系的物质基础,群成员相互之间基于群这一交往平台而发生的其他社会关系,譬如契约、侵权等,适用其他法律规范来处理.群的技术可能会给举证带来新的问题.

二、群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

由于群技术的特殊性,使得群社会关系呈现出不同于传统物质技术条件下社会关系的一些新特征,这些新特征对法律的适用带来新的挑战.从法律角度对这类社会关系进行认真地梳理,有助于增强法律的适应性,提升法律在调控与规范社会生活上的功效.群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一)群社会关系存在基础的互联网性

群社会关系的形成、存续和发展离不开两项技术:一是计算机技术;二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是根本.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不同的计算机终端用户连接起来,置于群这一平台之上.群成员通过群交流信息、增进了解、加深友谊,发生各种各样现实的社会关系.没有了群,没有了互联网技术的支撑,通过群的各种联系马上就会中断,已经形成的社会交往可能就会消失.互联网技术是群社会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缩短了时空距离,因为群的出现,使得社会交往更加便捷与多样.尽管群主与群成员、群成员相互之间在没有形成群之前可能已经存在社会交往,尽管群主与群成员、群成员相互之间在离开群之后、在群消灭之后也会继续保持社会交往,但就群社会关系而言,群是其存在的物质基础,离开群,无所谓群社会关系.群社会关系有着不同于传统社会物质条件下社会关系的特点.


互联网技术使得群社会关系的物质载体发生了变化,群服务器提供者为群社会关系提供的技术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群的存在和发展,并为群社会关系提供法律上的证据保障.群服务器提供者的技术安全与中立是群社会关系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由于群社会关系对群的依赖性,使得群这一物质载体的任何变化都会对这种社会产生影响,群服务器提供者与群的创建者不得滥用自己的技术优势以及对群所享有的特权,随意取消群,进而消灭群社会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使得基于群而发生的社会联系归于中断.

群服务器提供者的商人性

由于群社会关系对互联网技术的高度依赖,使得群服务器提供者在群社会关系的存续和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群服务器提供者在群社会关系中地位的正确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与群有关的社会关系各方的正当权益.

群服务器提供者是一个商主体,其向用户所提供的群技术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单方商行为,构成其商事营业的一部分.其与群主、群成员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群技术的安全与中立是其对相对人的郑重承诺.无论群主、还是群成员,其首先必须成为群服务器提供者的用户,群只是一种从属的契约关系.

由于群服务器提供者在这一单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使得法律的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裁判活动应当遵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恪守对商主体严格归责、承担更多地举证责任等规则,以衡平法益,切实维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群社会关系形成的契约性

群因群的创建者与群服务器提供者之间签署《群服务协议》而成立.群社会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合意,任何单方的意思表示都不足以最终形成群.群服务器提供者与群成员之间也存在着契约关系,因为成为群成员的前提是已经成为群服务器提供者的用户,这是群服务器提供者提供给原有用户的一种附加服务.

群社会关系的形成是基于一个一个的契约,这些契约同时也构成群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但也存在着一个事实,那就是尽管群主有时会将批准群成员加入的权利授予其他群成员,但在一般情形下,群成员相互之间并无契约关系,也无须信赖.

群主与群成员权利的不对等性

因为群服务器提供者的技术安排,赋予了群主在群上的一些特权,使得群主与群成员在权利上产生不对等.这是一个事实,但这会不会影响群社会关系的平等,进而损害公平呢?


群主享有单方将群成员踢出群的特权,这根本无需征得群成员的同意.人们不禁会问,加入群需要合意,退出群为什么无需合意呢?这恰恰是群社会关系自由的一面,因为群成员退出群也同样无需经得群主批准.

无论是群服务器提供者、还是群主,都在群上享有与生俱来的优势,但基于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使得他们都不得滥用自己在群上的技术优势和特权,随意中断对群的技术服务甚或取消群.因为这一粗鲁地举措会损害已经形成的群社会关系诸成员在群上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允诺都应当被实现,违反有效允诺都应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因为群以及群技术的特殊就应享有法外之特权.

三、群社会关系的性质与法律调整

群社会关系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但由于受法律调整对象和方法所限,不是群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法律都能够调整,这是我们首先必须明了的问题.

在群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上应注意:

第一,要充分重视契约在群社会关系形成、存续和纠纷解决中的基础地位.群社会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群服务器提供者、群主与群成员相互之间的一个又一个合意而产生,群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的法律行为.群社会关系形成以后,契约所提供的基本规范是其存续和发展的制度保障.

第二,要将群社会关系中的商主体与商行为认识清楚.这是由不同主体参与群社会关系的目的所决定的.群服务器提供者为群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存续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技术保障,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单就群社会关系的本身来看,这是一个无偿地带有公益性质的行为,但我们不能由此断定群服务器提供者是一个纯粹的慈善家.慈善家从事慈善事业的物质基础由何而来呢?群服务器提供者是一个典型的商主体,以互联网增值服务为营业,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诸多免费项目都是为其营利目的服务的.个别辅助商行为的本身并不能给商主体直接带来收益,但基本商行为一定是能够直接带来收益的行为.对于群社会关系而言,群服务器提供者与群主、群成员之间属于典型的单方商行为.由于群服务器提供者对群服务器的所有者地位及其在群技术上的优势,使得群社会关系的存续与发展实际上完全系于群服务器提供者一身.如何防范群服务器提供者滥用优势地位,随意侵害群主、群成员的合法利益是群社会关系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大胆适用商法关于单方商行为的基本规范来处理群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争议.群主也可以由商主体来充任,通过创建并维护群为其营利目的服务.这时群主的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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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应适用商法规范来调整.

第三,要注意网络环境对群社会关系纠纷处理中举证的影响.群社会关系的形成与存续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这为群社会关系纠纷的处理带来程序上的新挑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与群有关的社会纠纷在举证上的特殊性,正确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公正处理有关纠纷.

群服务器提供者的中立是群社会关系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这在群作为商务平台的情形下尤为重要.群社会关系的参与各方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在形成和运行群时注意提前做好风险的防范.

注释:

P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一家互联网企业,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其同时在线用户已超1亿,门户网站为.省略.公司网址为.省略.

Q群服务器提供者是指提供群服务的门户网站运营商,在群就是指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还有MSN、新浪等.

R群社会关系是指基于群技术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具体包括了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关系类型.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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