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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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信用户对电信业务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电信用户与电信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电信服务合同作为明确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电信运营商作为合同一方,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单个消费者处于劣势.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着手,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对电信用户权益的制约,并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 键 词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电信运营商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68-02

一、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

为了规范电信行业的发展,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它明确规定了电信服务合同的定义,即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规范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为:“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知》强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一点正是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彰显.即明确了所有的电信服务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从而使得非格式合同的存在成为不可能.

因此,本文认为,应当将电信服务合同定义为: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之间缔结设立、变更、终止电信业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网络系统为用户提供服务内容,并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用户协商的的协议.因此,电信服务合同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法定格式合同.

二、电信服务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

(一)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分析

1.电信运营商的权利

电信运营商作为国家电信业务的提供者以及普遍服务义务的承担者,必须依据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主要包括向用户收取服务费、对不按时缴纳服务费的用户收取滞纳金等权利.

2.电信运营商的义务

电信运营商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公平的服务的义务,即电信运营商应当对所有的电信用户公平对待,不得对不同的用户区别对待,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即电信运营商应当对所有电信用户提供普遍服务,满足公共基础服务的要求,保守通信秘密的义务,即电信运营商对电信用户的通信内容应保守秘密,非依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内容,忠实履行合同的义务,即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合同义务充分切实履行.

同时,电信运营商还应当遵守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费标准和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信业务种类、服务水平和质量标准.在电信服务格式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的条款,规定只有电信运营商单方面解释权,规定电信运营商违约时,免除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明显对电信用户不利时的免除通知义务的条款等.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广泛听取电信用户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停办主管机构要求其必须经营的电信业务.对经营业务的资费标准、营业时间、业务种类都应该公开透明,充分考虑电信用户的利益.

(二)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分析

1.电信用户的权利

《电信条例》对电信用户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电信用户的权利主要是享受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电信条例第31条明确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同时还规定了电信用户的知情权.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用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缴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2、电信用户的义务

电信用户的义务主要是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服务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不按时缴纳服务费的用户有权收取滞纳金.这即使电信运营商的权利,也是电信用户的义务.

三、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存在形式

(一)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1.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

排除电信运营商合理提示义务.电信运营商在与电信用户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将电信运营商的合理提示义务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订入合同,并将条款的内容告知电信用户.但现实中往往运营商为了逃避责任,回避此项义务.

运营商对赠送手机质量免责.运营商赠送手机给用户的前提是手机必须能合理使用.如果质量存在问题,赠送就没有任何意义.

运营商对SIM卡被盗免除协助义务等.如合同上明确规定:“因SIM卡保密不善、被他人获取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这类条款只强调用户的责任,对运营商的协助义务完全给予排除.运营商的协助找回义务实际上可以作为其附随义务存在,凭借其强大的网络完全有这个能力协助用户找回.


2.排除用户主要权利

限制电信用户订立、变更合同时与电信运营商进行价格协商.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作为电信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根据意思自治的原理,双方应该协商一致订立合同.而现实中,电信运营商往往都是以固定的价格与电信用户进行交易,电信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剥夺电信用户由于电信企业网络问题引发的索赔权.例如合同条款规定,“为提高网络通信质量或适应通信技术发展,乙方(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调整服务功能、进行技术升级等原因影响正常通信服务的,乙方免责.”

限制电信用户对服务接受和业务办理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如中国联通宜春公司给辖区用户发送短信息,内容是“中国联通推出了‘联通秘书’等新业务,自即日起广大用户可免费使用一段时间,免费期满后,不再需要这项业务的用户致电联通公司,申请取消,逾期未申请取消的,视为接受新业务.未按照信息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取消该项新业务的用户,联通公司推定为其接受该项新业务,并直接收取了服务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这一点显然违背了民通意见的规定.

(二)增值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

电信增值服务市场中存在三方主体:电信用户、SP(ServiceProvider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运营商负责基础网络设施和数据的搭建和运营,SP通过开发或购买增值服务的技术,接入运营商的网络,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用户则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接受SP的服务并向电信运营商支付费用.因此,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例如,电信运营商在电信服务合同中规定:“运营商是由第三方提供内容的传送者而非出版者.运营商对第三方内容的编辑管理范围不超过公共图书馆或新闻社.运营商不对网络承载第三方信息中的任何意见、建议、报告、服务或其他内容承担责任.运营商不对第三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适用性做出任何担保.用户应当自行负责对第三方内容进行评估”第三方即是SP.当用户向电信运营商投诉时,电信运营商则援引上述条款得以免责.

四、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一)对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

对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通常有几种:在民法典中对格式合同进行强行规制,制定格式合同规制法、在合同法中进行规制或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专章进行规制.

电信合同作为无名合同,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其不同于其他的格式合同.本文认为应该在将来出台的《电信法》中设专章对电信服务合同进行规定.在专章中,对侵犯电信用户权益的格式条款进行一一规制.具体包括电信服务合同条款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金的支付,电信运营商的经营范围,对电信业务的申请、审批、许可、普遍服务等等内容.从而全面从立法上对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予以规制.

(二)对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行政规制

作为行政规制的手段,我国应当设立专门的电信监管机构.电信监管机构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完全独立于电信企业.在审查时间上,建立事前审查机制,电信服务合同使用前需报有关机关审查批准,把不符合标准的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排除在外.同时建立事后监督机制,对不公正格式合同进行时候监督,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处罚权,可以督促电信运营商及时纠正其不法行为,对于不予以更改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审查方式上,尽量公开,对于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这样能更好地起到对电信服务合同的行政威慑力.

(三)对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有些国家在格式合同交诸使用前由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以弥补行政机关只对一些经济行业的格式合同进行监督的不足.如德最高法院即公开引用民法中相关条文,对格式合同所造成之不公平,予以司法救济,但更通行的做法是事后进行司法审查,以各国法院看,法院分五个层次规制涉讼的格式合同:一是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格式条款是否已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我国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在《电信法》出台前,可以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为保护电信用户权益提供司法依据.同时提高电信服务合同的立案范围,突出它与行政规章的区别,加强对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在法官素质日益提升的今天,法官也可以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大胆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基本原则来运用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去.

注释:

聂燕.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非正义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中国法院网.2008.1.7.

钟霄.电信业霸王条款多.中消协公布相关案例.人民网.2003.7.31.

电信服务合同条款.中顾网.2009.8.13.

王泽鉴.民法债篇总论.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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