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用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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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将博弈论引入借鉴到法学里,对法律的作用原理进行了博弈分析,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实证理论基础.并且得出在纳什均衡的前提下,法律的存在虽然并不改变博弈本身,但它却能够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

关 键 词博弈论帕累托最优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2-01

一、博弈论简介

(一)博弈论的概念

博弈论,英文名称为Gametheory是有关决策主体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对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进行研究的一种理论.也就是说博弈论研究的是,当一个主体,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博弈论是一种形势,在这种形势下,明智者必定相互依赖.

(二)博弈的要素

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2.策略空间.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3.博弈的信息4.进行博弈的次序.

二、法律作用原理的博弈分析

先来举个经典的博弈案例――采矿博弈.假设有A、B交易双方,A试图开采一个价值4万的煤矿,开矿成本为2万,A自有资金1万,需向B借1万,A承诺开采到煤矿后与B平分[6].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我们用图1来做个简洁的表明此博弈.

如图1所示,这是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中由B首先做选择,决定借与不借,在第二阶段A做决策,决定还与不还(守不守信),根据逆向归纳法,A在借到钱并开采出煤矿后面临两种选择即(还与不还).显然,受利益的驱使并且又没有法律的约束,他会选择不还,独得4万收益.如此我们可认为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A不会履行先前的承诺.B预期到A必然会失信,B在第一阶段的必然会选择不借作为其选择.从而该博弈的最终只能实现低效率均衡(1,1).

显然这样的社会制度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对博弈双方也是不利的,理性人在考虑自身的利益后必然会建立了一个外部强制机构,并制定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则当A选择不还时,B可以选择起诉,假设诉讼成本为2,由败诉方承担,则现在的博弈就变成图2中的形式.

同样,在A守信还钱时,AB的收益均为2,但在当A选择失信独吞煤矿所获得的收益时,B的最佳策略则是选择诉讼(由于法律是公正,并且在此我们假设法律不会产生误判,因此B可拿回2).由于A在第二阶段预期到B可能会通过诉讼来追回自己应得的收益,所以A在第二阶段的最佳策略是选择守信.B预期到A会守信,必然在第一阶段的最佳策略也就是信任A,博弈的最终均衡结果为(2,2).如果在第二阶段A选择了不还,那么B在下一不步的策略必然会选择起诉――因为不起诉的结果是(0,4),而起诉的结果是(2,0).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的足够威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策略选择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2,2).因此,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对双方都有利,而不仅仅是对债权人有利.但这样的结果的产生是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假设即所有的失信行为都是可以被发现的而且还应该得到惩罚的.


从上可知,图1与图2的博弈解分别为(1,1),(2,2),法律的作用在博弈的分析下显的是那么的明显.法律并不改变博弈本身,但它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法律的这种作用从根本上来讲是通过改变个人对行为的预期来实现的,但要注意的是这个结果本身必须是纳什均衡.

三、实现法律作用最大化的博弈分析

上述的假设虽然在理论上可行但和现实却有很大的冲突,按上面的假设只要是有法律的存在人们就不会选择失信,但在现实中有法律的存在是依然有很多不诚信、违反法律的行为存在.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不守信或违法的行为不一定都会被发现.2、假使上诉行为虽被发现,但没有被惩罚.为了使博弈论对现实出现的法律问题解释更具有说服力我们把上面的假设变的更加复杂一点,多引入一些参数进行定量分析.

假设不守信行为并不总能被发现,或即便被发现也可能得不到惩罚.为简便起见,假设被法院发现且惩罚的概率为P(P值不恒定,且0-PM+3(1-P),简单的化简可得2>-PM+3(1-P)[7],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不等式――1、P>1/(3+M).2、M>1/P-3.从两个不等式我们可做如下解释:一、假设当惩罚力度一定时,只有当不守信行为或是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P>1/(3+M)时,他才会选择守信,反之,其将会选择失信策略.二、假设当发现概率一定时,只有惩罚力度M>1/P-3时,才可以有效地抑制失信行为.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到一个简易的逻辑,即当发现概率或惩罚力度越大,越能更好的去抑制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结论

因此,“正像博弈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为那些希望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提供洞察力”(道格拉斯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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