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监狱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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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监狱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体系、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惩罚和改造罪犯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狱法》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对此,本文结合《监狱法》的部分具体条款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监狱法刑事立法体系监狱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自1994年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狱法》的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必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修改《监狱法》的呼声较高,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有的甚至对文字的表达都提出了修改意见.①笔者认为,《监狱法》的修改总体上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加注重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一、对《监狱法》第25条的修改建议

该条款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即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二者的规定相冲突,建议《监狱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

二、对《监狱法》第47条的修改建议

该条款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通信权利,但是来往的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的检查.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目前罪犯在服刑期间除通过信件与家属进行联系以外,主要通过亲情进行相互交流.因此,建议《监狱法》增加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与家属进行通话的权利,并规定监狱有权对通话的内容进行监听和录音.

三、对《监狱法》第57条的修改建议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改造表现较好,监狱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奖励.在日常改造过程中,罪犯对行政奖励普遍比较关注.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是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是法院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主要依据,并把罪犯获得行政奖励的档次和次数,量化成减刑的幅度或假释的期限,从而直接与刑事奖励挂钩.为此,建议《监狱法》在该条款中对监狱实施行政奖励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监狱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行政奖励制度,对行政奖励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必须向罪犯公开,并严格按照公布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整个过程做到公开透明.”

该条款还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这说明离监探亲作为一项特殊的行政奖励措施得到了《监狱法》的认可.但实际工作中,离监探亲的适用率比假释还要低.从对一个年均押犯在8万人左右的省份适用离监探亲的统计情况来看,2005年全年批准的离监探亲罪犯只有12人,2006年全年批准的离监探亲罪犯仅为47人.②应该说,这与《监狱法》对此项制度的规定过于严苛有关.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二者的对比来看,《监狱法》规定的离监探亲条件可以说比《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还要严格,这显然不太合乎情理,毕竟前者属于行政奖励的范畴,而后者属于刑事奖励的范畴.

毋庸置疑,《监狱法》对离监探亲规定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主要还是从维护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离监探亲这一特殊行政奖励措施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予以适当完善:一是对于主观恶习较轻的罪犯适用的时间底线可适当放宽.一般来说,初偶犯、过失犯、原判刑期较短(三年以内)的罪犯,其主观恶习较轻,离开监狱后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小一些.③对于此类罪犯适用离监探亲的时间底线可放宽为执行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以便弥补假释制度的不足,二是对于适用离监探亲的罪犯,可以考虑引进保释制度.即要求罪犯的近亲属在领取罪犯离监的同时向监狱签订保证书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罪犯在离监期间不危害社会,能按时安全返回监狱等事项,以加强近亲属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协助离监探亲制度的顺利执行,三是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离监探亲.这样做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有利于保证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四、对《监狱法》第58条的修改建议

该条款规定了监狱可以对罪犯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处罚的方式,但是该条没有规定如果罪犯对监狱的处理不服,可以或者应当怎么处理.《行政法》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如果罪犯对监狱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监狱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驻监检察机构进行申诉,以保障罪犯服刑期间的合理诉求.


总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有必要对《监狱法》适时的进行适当修改,使之更好的适应刑事一体化、行刑科学化的要求,更好地满足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需要.

注释:

①吴宗宪,王虹.论《监狱法》文字表达的修改与完善.法学.2009(9).第59-62页.

②于爱荣.矫正激励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③王泰主编.狱政管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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