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纪法律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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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分析当下土地流转中农村土地经纪的作用展开论述,研究农村土地经纪的价值基点,并对其相关法律制度做出了初步设计.

关 键 词农村土地经纪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86-02

由于受生产方式、知识结构和信息不对称等多方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的市场意识普遍淡薄,农民常常陷于生产和市场之间的矛盾中不能自拔,农业生产的价差收益颇巨,农村经纪因此而产生,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据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统计,农村经纪人执业人员达60余万人,经纪业务达到2000亿元.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掀起新一轮土地流转的同时,农村经纪人必将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搭起更多的金桥.指向进行农村土地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经纪活动的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和行纪以及与农村土地交易相关的咨询等有偿服务的营业性活动――农村土地经纪,将扮演重要的角色.本文着力于研究农村土地经纪,对其相关法律制度做出初步设计,以期促使立法者积极填补法律空白.


一、农村土地经纪行为法律问题研究的时代期待

“2008年下半年以来,鉴于美国次贷危机加剧等国内外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金融调控及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等适时调整公开市场操作力度以保证流动性供应,等继续改进流动性管理,保证市场流动性充分供应等”P农村土地经纪能够加速农村土地流转,释放土地财富,适应金融危机影响下的流动性需要.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说法,即使宅基地一项,按市场价值估计,高估有20万亿元,少估一点也有15~18万亿元.而且,在土地流转的经纪环节,可以有效控制土地流转速度,以防止流动性过剩引发通货膨胀.

农村土地经纪服务土地流转,增加国内投资,掀起新一轮"固定资产投资",释放数十万亿土地财富的同时,数十万亿的土地财富释放,将彻底改变农民的经济地位和消费能力.农民对与生活品质和相关需求的大大提高,教育、医疗、保险等相关产业发展空间将大为拓展.农村土地经纪人可以其城乡复合中介人的特殊身份,使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大幅度增加的收入流向农村的薄弱环节,引导在土地流转中获益的农民、农村组织积极有效的消费,不断带动农业经济、农村第二、三产业的蓬勃发展,最有力的扩大内需.

最重点的一点,农村土地经纪是适应农民“搭便车”心理、化解农村分散性劣势,适合农业集约化需求的有效途径.

(一)农村土地经纪适应农民的“搭便车”心理

农民习惯于依赖社区精英来实现自己与外界的信息传递,农村土地经纪人主要由熟悉农村情况的人、组织来充当,与农村合作组织具有共同的特性,“包含、超越并糅合了血缘、地缘和业缘联系等,成为农民们交流和合作的中介,依靠信任和相应规范的支撑,农民们将各自所拥有的资源实行有效集结,并通过组织的整合作用获得了放大效应,等提高农民自主性的有效途径”Q通过规模化的农村土地经纪行为,能够做到不落下一寸撂荒的土地,不忽漏一个缺乏市场意识的农民,每个农民都能搭上便车,实现自己土地流转的意愿.

(二)农村土地经纪实现新农村的科学建设

农村经纪在业务上的不断组合、创新,在广度和深度上促使土地流转不断拓展,不同范围内的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形成广泛涵盖和概括性的集束化利益诉求,有效突破农村分散性的局限.在此基础上,通过引导农村土地经纪,引导农村纳入整个城乡发展规划,使得新农村建设逐步走向现代化,降低了新农村建设政策调控成本.

(三)农村土地经纪符合现代农业的集约化需求

由于历史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与现代农业之间的矛盾,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R,现代农业要求农业集约化,通过农村土地经纪的打包、组合、规模化交易,能够实现土地用途的集中,为农业集约化发展提供有力条件.

二、农村土地经纪行为法律问题研究的价值基点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体现着时代性,任何法律的修正,同样,也必须与时俱进.在本文中,要开宗明义的明确,农村土地经纪行为法律意义上“为了谁”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时代性的体现,是整个农村土地经纪行为法律问题研究的价值基点,这与其他论文隐晦其价值取向不同,因为在农村土地经纪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上,价值判断的地位,是基础性的,无法回避,首当其冲.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是大而不实的法律价值.不具有直观性、没有可操作性,这样的论述没有意义.从比较微观的角度看,这一时期凡是涉农的问题,都必须具有以下三方面共同的价值取向,一是农民必须从土地经纪中收益,二是必须促进广袤农村的繁荣,三是能够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就农村土地经纪本身,它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取向,推动农村土地流转高效率,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安全.就农村土地经纪行为的核心参与者农村土地经纪人而言,其价值取向是收取佣金及其他一切可期待利润.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经纪行为法律问题研究的价值基点必须做到以下“两大原则”、“两个反对”.“两大原则是指两大土地流转底线,在农村土地经纪中同样必须严格遵守,“两个原则”:第一是农民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二是严格遵循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S“三大反对”是指以下三点,一是反对土地经纪公平至上,妨碍土地流转的市场性.土地流转中,反对的是平均分配、机会均等、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承认的是一种心理认同.“等社会公平既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公平环境所决定的,也是由个人对社会公平的主观感受和主观评价所决定的,即是由客观社会因素和主观心理因素共同决定的,既体现在个体心理层面的感受上,也体现在社会结构合理性的标准上.”T公平只能是一种心理公平,是一系列能让人接受的交易规则,是没有涉及上位权力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需要某个组织来评判土地流转是否均等.农村土地经纪人只能是服务员,不充当管理者.二是反对行政经纪行为,妨碍农村土地经纪的市场性.“行政中介”的“负面效应正是由于他积极的存在”U过去的土地流转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行政中介”往往有意无意地割断了农民和市场的联系,导致土地抛荒,土地纠纷,产生腐败等等.可见行政经纪带来的是纪律、规约、束缚了生产力,破坏了市场秩序,降低了政府权威,而农村土地经纪需要的是空间、发展,解放生产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政府声誉.所以,在农村土地经纪中必须反对行政经纪行为.三是反对市场信息过度不对称,妨碍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农村土地流转要高效,必定要防止市场信息过度不对称.“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V交易费用过高,会导致农村土地经纪市场的投机性增加,这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

三、填补农村土地经纪行为法律制度空白的几个问题

和农村土地经纪行为相似的两类:房地产中介和农村经纪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看来,用于农村土地经纪都是不适当的.

房地产中介的相关规定

以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为例,其中的规定就有诸多不适应.首先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执法部门与农村土地经纪风马牛不相及.农村土地经纪人主要是为了土地流转,农村经济的规模化集中,不是专门为了住房、城乡建设等房地产建设目的.其次《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中介人要求太高,农村土地经纪人多数只是掌握了一定的农村土地信息,难以具备专业的中介知识.第三,《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中介人、中介机构的调制机制,难以适应农村经纪人的需要.比如:书面的中介合同,这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可以说,是很难实现的.

农村经纪人的相关规定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市发[2003]15号)中在第四部分提到了“分类指导,积极培育多种类型的农村经纪人”,该《意见》提到运销经纪人、贮藏加工经纪人、农业科技经纪人、信息经纪人,单单没有考虑农村土地经纪人.所以说,在时下热门的土地流转,农村土地经纪逐步走热的同时,我们必须填补这

一法律空白,以免陷入无序.

农村土地经纪人相关法律的应有之义

从以往的经纪行为法律法规设计思路来看,主要是总则(价值取向、时空效力、法律概念)、经纪人资格管理、经纪机构管理、业务管理、法律责任等等.通过对目前的农村土地经纪价值分析,应当在制定规章中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培养农村合作组织基础上的经纪机构.“当前,中国地产经纪机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主办的土地交易所,主要从事组织地产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提供洽谈场所,提供政策、业务咨询,提供地产源信息,发布市场行情与动态等业务.第二类是社会单位或部门以及由合伙人成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第三类是中外合资和独资兴办的地产中介代理机构.”W农村土地经纪人应当积极培养农村社会资本,也就是培养新型农民之间的合作、信任,土地交易所一定要避免行政经纪.要严格限制第二类、第三类.

2.地价评估机构的管理尤为重要.农村土地经纪的产权问题好解决,失地农民的相关配套社会保障机制也有一定探索,地价如何评估却是一个难题,在以往的征地中,往往是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在新的农村土地经纪法律中必须涉及地价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一支高质量的评估师队伍,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规范的评估程序,为农地流转提供“基准地价”,这是农村土地经纪法律制度中相当专业,但又具有非常价值的一部分.

3.土地经纪与农村土地保险的配套,这是以往经纪所未涉及的.为保障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实施,农村土地经纪人(机构)必须担负一定的农村土地保险义务,为土地遭受洪涝、滑坡等不可抗力破坏影响土地用益,提供保险服务.

4.尽可能在农村土地经纪法律中,突破土地所有权局限,创新农村土地金融,适应土地信托的发展需要.所有权制度界定了财产的归属,是市场形成的前提,也是资源流转的前提和保障.所有权立法以客观公正的标准确定稳定财产支配秩序,有利于交易安全,为债法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提供保证,全方位的保护个人利益.但是在现代社会,重视物的用益的思想已经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所有权只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法律抽象而已,它所表明的仅是财产的静态归属,如果仍过分强调财产的归属,而不重视资源的利用,则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受资源稀缺这一“瓶颈”的限制.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成功经验表明,国有或集体资产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通过用益物权的方式进入市场,极大地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创造巨大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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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物质财富,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应当把思路从所有权向用益权转变,寻找新的法律研究突破,以适应农村土地信托和农村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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