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下的影视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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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对于剧本的剽窃和盗用,法律会逐渐探索到一个公正的评判方式,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道德评判和艺术的评判.

长久以来,不知多少中国青年心底都深深埋藏着一个文学梦.但在当前纯文学“不甚景气”的情况下,何处是作家梦想的归宿?采访中,在热热闹闹的影视剧背后、在小说改编为剧本的纠纷中等我们看到了一些作家的身影.进而发现,这一被称为“影视作家”的人群其实颇受争议.有人说,因为最著名的作家不碰影视,所以“影视剧本质量日益低下,编剧水平良莠不齐”;有人说,有的作品并非原创,编剧过程中涉嫌剽窃的问题大量存在,在影视剧公司的“钱景”里既有法律问题,也有道德问题等

在此背景下,带着“编剧的创作存在着哪些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等疑问,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规政策研究中心的匡敦校副教授和中国传媒大学影视艺术学院专门从事电视剧研究的博士后李传华.

“剧本”的行为方式

背景1:小兵是北京某艺术类高校的编剧专业学生,课余,他常为一些影视制作公司创作剧本.由于公司催稿催得紧,小兵根本没有很多时间体验生活.他的“创作素材”多来自于对现成小说的拼凑.

记者了解到,像小兵这样抓住别人小说的创新点,自己添枝加叶进行改编,已经成了很多影视剧本的创作方法.这种编剧方法,既没有经过原作者的授权,也不算自己的文学创作,所以现在有人称这样创作剧本的人为“剧本”或者“编剧作家”.

《法律与生活》:“编剧作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不可以这样说,他们之所以有空可钻,是他们所依赖的电视传媒所赋予他们的优势?

匡敦校:这种创作方法其实是对别人现成成果的利用.这跟我们整个社会大环境和影视剧产业的现状有关.现在影视剧的创作,强调快速盈利而不注重作品质量,充斥着泡沫.

电视剧的创作很复杂,它可以借助技术和人的劳动,将不同时间、地点的不同表演进行衔接、结合,制作出不同于表演当时当地的声像表现.在这个过程中,影视编剧的劳动仅具有基础性和间接性.只要有一个好的“故事核”,各个方面整合劳动就可以拍出一个好片子.所以很多人钻了这个空子,借用别人故事的闪光点,编篡出新的故事以供拍摄.

从理论上讲,著作权对影视作品的保护体现在创作的每一个环节上.但是这样做的编剧一般比较“聪明”,他会用一些春秋笔法,规避法律责任.这种剽窃别人的作品去改编的创作方式是否构成侵权,从法律上界定起来很难,主要是因为它的证据比较难收集,这是知识产权领域很难驾驭的一个情况.

李传华:这个情况其实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原封不动地移用了剧情,人物、时间都没有改变,只是换了个名字.另一种是模仿别人的结构,对人物和具体的情节进行再创作.我个人觉得借鉴戏剧结构还不能算剽窃,因为如果按照正常逻辑,很多事情的发展过程是有可能巧合的,但是不可能每一个事件和细节都巧合.在美国,编剧是一种工业式的创作行为,在类型化的电影中常常出现对已有的戏剧结构或戏剧模型的直接借鉴,换掉其中一些元素,变成一个新的故事.就是说编剧的独创性和原创性应该体现在事件上,但是如果某些编剧把别人故事中构成结构的事件都为己用,可能剽窃的成分就多一些.

我接触的一个编剧课老师,他认为艺术院校是否该设编剧专业值得商榷――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很多人眼里还是孩子,客观地讲,他们的阅历和对生活的领悟能力是会受到年龄限制的.在编剧专业中,老师只能教学生写作技能、编剧技巧,但是文学创作表现的是现实生活,重点在于人和人的体验.没有生活,编剧创作时只能靠想象,这样的作品必然是经不住考验的.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对于剧本的剽窃和盗用,法律会逐渐探索到一个公正的评判方式,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道德评判和艺术的评判.任何一个行业对于每一个个体都有一个评价体系,这个评价的体系未必是谁规定的,但这是约定俗成的.人们会对不正之风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从艺术方面来讲,通过拼凑进行创作的编剧,它只能成为一个匠人,但永远成不了一个大家――真正的艺术家必然是有着丰富的生活阅历和体验的.在唐朝,写诗的人何止几百人几千人,但是流传下来的就是李白、杜甫这些名家.可能有些人对诗歌的创作技巧掌握得非常熟练,对合辙押韵了然于心,但是没有李白阅遍祖国大河的体验,没有杜甫那种亲自对底层生活的了解,没有真正的才情,怎么能写得出流传千古的诗篇?所以艺术成就的高低会对创作者进行宣判:实实在在的好作品,光芒万丈几千年;如果是通过小伎俩拼凑而来的,只能是当时贻笑大方,不久就会被世人遗忘.

影视界的“重拍风”

背景2:在电视剧《复活》的新闻发布会上,编剧申捷和导演金琛表示:“该剧剧情抄袭了托尔斯泰的《复活》.把托尔斯泰小说的故事框架和人物关系全盘‘拿’过来,变为中国现代都市故事.”如此坦然承认抄袭,并将其作为卖点宣传在前,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观众纷纷质疑:难道抄袭也是一种创作方法?

《法律与生活》:影视界的“重拍风”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对于名著或是已经拍摄过的影视剧的改编,会出现什么问题?

匡敦校:改编名著对于编剧来说是一个很便利的方法,就是在借用别人故事的同时避免了侵权问题.很多名著如《红楼梦》、《复活》已经过了著作权保护的年限,成为了公共财产,所以对这种小说的改编不存在著作权问题.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已经拍摄过的影视剧的改编,这种改编常常涉及侵权问题.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前一段的《凤凰迷影》与《梅花档案》的著作权纠纷案.电视剧《梅花档案》是根据手抄本《梅花党》改编而来的,既然原著是手抄本,因此我们认定《梅花党》在流传过程中很多人都参与了创作,所以它属于公共财产,那么《梅花档案》对其的改编就不构成侵权;但是《梅花档案》作为电视剧是有原创性的,本身就享有著作权.电视剧《凤凰迷影》多处使用《梅花档案》的独创性内容或相似剧情,因而构成了对《梅花档案》的剧本侵权.

李传华:重拍是允许的,但是不宜提倡,如果仅仅是某个个体这样做,在艺术创作上是可以的;但是宏观来看,如果一旦有一个好的故事,大家就都一拥而上,对其重复拍摄,是不利于艺术上的进步的.一个艺术家,如果想在艺术上有成就,一定要有超越前人的东西,如果只停留在重拍层面上,很难得到进步.以话剧《雷雨》为例,以这个故事核为原型,人们尝试了各种艺术形式的创作,有京剧的、有吕剧的、评剧的,有电视剧的、有电影的,但是至今最经典的,大家评价最高的,仍然是话剧《雷雨》.张艺谋的《满城尽带黄金甲》也是根据《雷雨》改编的.虽然曹禺之女、著名作家和资深编剧万方对张艺谋的大胆改编表示了肯定.可是在观众看来,这部电影在故事性上没有超越和新意.

编剧的侵权和被侵权

背景3:2004年2月,由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发起、四十多位编剧签名的《中国电影文学学会维护电影编剧权益的声明》和影视剧合同范本,在社会上引起一定的反响.

《法律与生活》:为什么众编剧会有这样的举动?编剧的侵权和被侵权是否有一定关系?

匡敦校:编剧被侵权是我国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最常见的是“骗本”.刚刚入行的编剧不太成熟,有的把自己的剧本全文交给影视制作公司.制作公司稍加修改就把它变成了自己的剧本,不向原作者支付一分钱稿费.比较成熟的编剧也难以避免这种状况.很多影视制作公司拿到剧本初稿,向作者支付最初的10%定金后,就通知作者剧本不合格,其余部分的稿酬便不再支付.随后再将初稿交给稿酬更低的编剧或者“”改头换面,然后进行拍摄.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也很复杂:首先,我国对于保护编剧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第二,编剧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缺乏一个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第三,编剧自身的素质良莠不齐,有的编剧甘愿做“”,没有更高的追求,没有从艺术的高度来要求自己.

李传华:现今编剧在我国影剧创作中的地位得不到重视.在美国,编剧在影视剧的创作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而在中国,剧本创作多为一种个体的、作坊式的创作.我国还没有一个对编剧公正、公开、公平的评价体系.编剧遭遇的侵权也是内外兼有――导演对剧本随意改动,制片人对报酬极力克扣,甚至还有署名权被侵犯等.为什么有人愿意当“”?是因为现在创作环境给编剧的生存造成了困境,在这种困境之下,又有一些编剧做出了堕落一点的选择,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提高编剧的创作质量与改善编剧的创作环境,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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