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青少年法律概念的界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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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社区青少年问题,就必须首先对其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本文将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16至25周岁的青少年界定为社区青少年,并且分析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因素、教育因素、就业因素和家庭因素,提出了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因素加上“失学、失业、失管”这三大因素,构成了社区青少年与其他同龄青少年的显著区别.同时认为,现在使用的社区青少年的名称比较客观地描述了目标群体,符合对象的特征,并能反应出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思路和导向,具有准确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以社区青少年取代原来的社会青年、闲散青少年、问题青少年或不良青少年,并不单单是称谓的变化,而是具有更加重要的进步意义,主要是社区青少年的名称适应了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的趋势,有利于加强社区对社区青少年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突出了社区对这部分特殊青少年的服务功能以及有利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关 键 词]社区;青少年;概念;意义

[中田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我国青少年成长中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社区青少年问题.社区青少年数量趋于增加,同时,社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也增加了新的难度,尤其是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进一步凸现,给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加强对社区青少年形成的原因、特点和对策的研究,最大程度上预防和控制社区青少年的堕落和失足,科学有效地教育、保护和服务社区青少年,促进社区青少年的成长成才和更好地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必须对社区青少年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

一、社区青少年的法律概念界定及解读

长期以来,生活在社区中有这样一部分青少年,他们既没有上学读书,也不务工经商,实际上处于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的闲散状态,习惯上被人们称为闲散青少年、流浪青少年、不良青少年、问题青少年、社会青年等等,其中以闲散青少年为主要称谓.尽管一个公民处于不读书、不就业的状态,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人们无法干预,且本身无所谓优劣,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下人们对这一特殊群体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习惯性思维定位,即闲散人群似乎就是那些不务正业,整天无所事事,专干偷鸡摸狗的不肖子弟.在不少人的眼中,他们是不务正业之人,游手好闲之辈,是不会有出息的社会“渣子”,属于社会的“另册”,即使他们现在还没有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但他们总有一天会成为犯罪的“胚子”.从一定意义上说,闲散青少年称谓的本身具有非常明确的贬义性质.

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上所存在的对闲散青少年的偏见,给闲散青少年贴上了“渣子”、“没出息”甚至“违法犯罪”的标签,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来自社会上各种有形和无形的歧视;再加上闲散青少年本身思想的不成熟以及客观上所处的生活环境的影响,给他们的社会化进程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阻力和障碍,最后导致了部分社区闲散青少年心理异常和行为偏差,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此外,闲散青少年自身的传统观念和习惯思维也给我们开展工作带来阻力,给社会带来麻烦.长期以来,我们在从事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工作中,经常发现青少年成长中普遍存在的逆反心理在闲散青少年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所谓青少年的逆反心理,就是指青少年个体受到客观外界事物的刺激,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与主观愿望才眼的感觉,从而引起的反向心理运动.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会逐渐形成自己对社会、对他人等的独立看法,而且常常会与家长、老师和社会其他成员有不同的见解,本来这是很正常的,但导致闲散青少年对来自于家长、老师和社会其他成员完全对立的逆反心理的形成,大多是由于家长、老师早期教育不当和社会先入为主的看法,使青少年主观愿望受到压抑而不能够满足,进而表现出与众不同的偏激态度,他们常常拒绝任何正确的教育和帮助,或者以个人的好恶为转移,对来自于外界的任何教育和保护措施都不赞成、不配合、不响应,而习惯上总是采取公开反抗、沉默抵制等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包括对自己的父母等亲人,也同样抱有一定的逆反心理.特别是许多“失学”、“失业”的闲散青少年严重存在的逆反心理,必然会使相当多的人处于“失管”状态,而“失学”、“失业”和“失管”的三者合一,势必与社会的主流文化和社会现实发生冲突,如果这一情况不及时解决,那么,这些青少年正常社会化的途径就会受阻,闲散青少年势必会发展成真正意义上的“问题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等.由此客观上造成了对闲散青少年的社会评价劣多优少的社会现实,也就必然会被人为地贴上“问题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的标签,从而给闲散青少年带来了更多的心理烦恼,妨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基于对闲散青少年社会评价的负面影响较大这样一个现实,为了使这一群体的青少年教育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性和有针对性,要求社会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避免可能发生的对所谓的“失学”、“失业”和“失管”的青少年群体产生任何不当的标签效应,更好地开展教育保护工作,首先就面临着对这一群体的青少年的概念界定问题.2002年4月8日,上海市召开了“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工作专题会议”,专门研究和布置了对所谓闲散青少年的工作,在这次会议上决定建立“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领导、协调和推动社区青少年工作.同时,会议还作出了一项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决议,即今后不再使用“闲散青少年”的概念,而改用“社区青少年”,并将社区青少年界定为“16-25周岁,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并未进一步就学的青少年”,后来经过不断修正,现在基本上达成共识的社区青少年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社区青少年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5周岁的青少年.而广义的社区青少年除了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少年外,还包括外来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也就是说,凡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只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16至25周岁的青少年,都应当归为社区青少年,都是社区青少年工作的对象.

我们认为,对社区青少年科学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因素

一般认为,青少年的概念主要属于社会学的概念,其年龄界限根据不同的需要和目的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政策和从事研究工作中,比较多的运用青少年的概念.但由于法律概念需要准确,灵活运用容易引起误解,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很少使用青少年概念,即使在个别法律中有青少年的概念出现,也常常会有具体的年龄界限.如原《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所指的“青少年”,是指从零岁到18周岁的公民.即便如此,还是有许多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中所指的“青少年”概念不甚科学,为了与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统一,上海市已经于2004年废除了原来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重新制定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使用“未成年人”的概念,并将其严格界定在18周岁以下的公民.鉴于世界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对青少年年龄的界定很不统一,专家学者对青少年年龄的理解和把握
又很难一致,因此,人们习惯做法是在制定政策和文件以及在具体的研究成果中,会对青少年的年龄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合国《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1995)中规定的青年为15-24岁的年龄组,同时指出,“关于青年的定义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情况有波动而不断有所改变”.鉴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文件虽然有将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定在18周岁以下的规定,但没有青少年年龄界限的规定,因此,上海市现在所指的社区青少年设定的下限年龄为16周岁,上限年龄为25周岁.

之所以把社区青少年的起点年龄界定为16周岁,是有多方面考虑的:一是因为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都在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法定入学年龄为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特别困难的地区还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义务教育的年限是九年.因此,把16周岁作为社区青少年的起点年龄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同时从具体工作上看,也比较有实际价值;二是因为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不存在所谓的就业和失业的问题.

同样,对于社区青少年终点年龄的界定,也采用了理论界的基本共识和我国文件的惯例,即严格限定在25周岁.对这一规定也是有不同看法的,有人从将更多的人纳入保护范畴角度出发,提出是否可以适当将上限年龄提升到28周岁甚至30周岁的意见,但考虑到16周岁到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是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到了25周岁后的青少年心理生理等基本上发育成熟,同时也考虑到工作对象过泛可能导致工作可行性所产生的实际困难等因素,最终还是作出了将25岁作为社区青少年年龄上限的规定.


从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因素界定中我们可以发现,社区青少年实际上是有两部分人组成的,一部分是16周岁到17周岁的未成年人,另一部分是18周岁到25周岁的成年人.上海市曾经对16―25周岁的沪籍社区青少年的年龄进行过分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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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平均年龄为21.34岁.其中18-21岁的人数约占总体的49.5%.22-25岁的人数约占总体的46.5%.16-17岁的人数约占总体的4.0%.由于社区青少年年龄界限覆盖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部分人群,同时这两部分人群在生理、心理和社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也给社区青少年的研究和事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提出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要建筑在分类基础上,其中最主要的分类标准就是对不同年龄阶段的社区青少年进行分类,揭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社区青少年和作为成年人的社区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二)社区青少年的教育因素

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既有阶段和层次的划分,又有教育性质和类型的划分.此外,按教育时间来划分,有全日制、部分时间制和业余制;从教育形式来划分,有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等;从教育对象来划分,有学龄期教育、成人教育等.因此,对社区青少年的“无学可上”就必须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

从基本教育制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的青少年都必须在学校接受九年制的基础义务教育.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接受国家义务教育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作为权利,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国家提供设备和条件,保障青少年得到教育的权利;作为义务,青少年达到法定入学年龄后,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具监护人必须让其子女接受教育,否则,将会被国家追究责任.因此,我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一般不会失学或辍学,从理论上说,一般不会产:生“无学可上”的情况出现.而接受完义务教育后,青少年人群就发生了分流,城市中的大部分青少年会选择进一步升学,接受中等、职业或高等教育,农村中的大部分青少年会从事就业.此时青少年接受教育就成了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他们既可以选择放弃升学,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升学深造.但由于在当前,教育在我国还属于稀缺资源,国家和社会还没有力量保证所有希望进一步升学的青少年都能得到继续教育的机会,学生本人也常常因为家庭经济因素无法继续读书,或者因为学习成绩因素导致竞争力不够而被教育制度淘汰,或者由于其他的各种复杂原因,而无法在全日制学校获得进一步教育机会,这就出现了青少年的“无学可上”.

其实,“无学可上”并不表示社区青少年与书本无缘、永远不读书’了,我们一般将社区青少年“不在学”的范围仅限于不在全日制学校就学,不包括自学、参加成人教育等情况.这是因为:一方面,从目前我国教育的现状来看,全日制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比较严格和规范,而其他类型的学校管理比较松散,甚至有的学习类型仅仅是对学生知识的传播,而不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学校基本上不对学生的日常品行发挥实际约束功能;另一方面,全日制学校一般要求学生全脱产(包括不能参加就业,实践中全日制学生一般不能和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关系),且有明确的学制要求,而其他类型的学校并无此要求.尤其是考虑到今后的社会将要求社会成员的知识不断更新,每个社会成员都需要终身接受教育,否则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一现实,社会上许许多多的成员将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而会在人生的各个年龄段、会在各类学校里接受继续教育,因此,将社区青少年严格限制在不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可以保证在开展社区青少年工作时,工作对象清楚,工作重点突出,工作目标明确.

(三)社区青少年的就业因素

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一定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劳动过程,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活动.国际上通用的就业标准确定,凡是在规定年龄以上,具有下列情况的都可以作为就业人员:(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收入职业的人;(2)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如由于疾病、事故、劳动争议、休假、旷工或因气候不良、机件损坏、故障等原因而临时停工的人;(3)雇主和自营人员,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3人以上者.而与此相反,有劳动能力但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人可以纳入失业的范畴.

我国劳动法规定,16周岁以上的公民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因此,16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国家对其也不进行就业统训,因而无所谓就业或失业问题.同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但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由于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参加就业.只有那些已经达到16周岁,且接受完义务教育的青少年才有可能失业.这些失业的青少年可分为两类:一是自愿失业的青少年,这部分人存在就业机会,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本人放弃这些机会,不愿就业.例如,独生子女中有许多人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家长因为孩子要出国、要复习参加高考等,都属于这类情况;二是非自愿失业的青少年,这部分青少年具有就业意愿,愿意接受现行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但因为各种原因仍然找不到职业.例如,因为就业岗位少、文化水平低、职业素质差、性别健康等因素,多次求职但没有用工单位接受的,就属于这类情况.
社区青少年劳动就业因素的复杂性还在于,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影响就业的因素错综复杂,例如,由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青少年的工作岗位处在动态变化之中,有相当多的青少年在就业过程中,都会出现短期或长期的、自愿或被迫的、公开或隐秘的无工作岗位的情况,本身增加了就业和失业率统计的不准确性,同时也带来了社区青少年工作的难度.

(四)社区青少年的家庭因素

现在凡涉及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常常会想到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因此,提出了我国在教育保护青少年、预防青少年犯罪中,要始终发挥五支力量的积极性,即政府力量、家庭力量、学校力量、社会力量和司法力量,这五支力量利用各自的优势,发挥着自身的职能作用,为我国青少年实行综合性的教育保护工作.但我们在青少年保护工作的实践中发现,家庭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场所,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刻,早期青少年世界观的确立主要是在家庭之中,因此,家庭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所有的来自于外界的保护力量中,来自家庭的保护最早,通常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家庭保护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和社会都非常重视家庭在照料和保护青少年方面的特殊作用.尤其是相当多的社区青少年,一方面,他们之所以会处于今天“失学”和“失业”的状态,是与所处的家庭环境和所受的教育分不开的,另一方面,他们一旦处于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的情况下,基本上生活在家庭中,物质依赖父母,家庭能不能有效地加强教育和保护,对于社区青少年会不会接触不良环境和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实际情况是,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所出现种种问题,绝大多数是与家庭缺少必要的监护和教自管理有关.据有关报刊报道一上海市离婚人数已经位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二位,破裂家庭的增多与社区青少年的增多以及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增多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据有关调查,上海绝大部分社区青少年处于未婚状态,他们与父母住在一起的比例高达81.7%.但社区青少年的父母大部分是国企人员和下岗人员,从事行政、事业和外企单位工作的比例相对较少.父母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大部分社区青少年家庭的月均收入在3000元以下,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有效监管.其中一部分社区青少年的家长是不尽监护责任和未完全尽监护责任,更多的家长是想管但由于孩子已经长大,想管但已经管不住、管不好自己的孩子,导致事实上的家庭失管,而失去家庭监管的社区青少年更加容易误入歧途.

社区青少年的年龄因素加上“失学、失业、失管”这三大因素,构成了社区青少年与其他同龄青少年的显著区别,同时也表明,社区青少年与家庭的联系紧密的同时,与社会正常联系的渠道和途径缺少,与学校、单位、社会缺少联系,其家庭又因种种原因对他们缺少管教或管教不善,因此,相当多的社区青少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从而导致他们经常出入不良社会环境,接触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交上不良朋友,走上违法犯罪道理.

二、社区青少年概念的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社区青少年的概念取代过去的闲散青少年、社会青年和流浪青少年等概念,并赋予具特定的内涵和外延,是社会进步和思想观念更新的体现,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社区青少年名称的科学性

社区青少年的名称是否具有科学性,要看社区青少年是否准确概括出这类群体的特征,并且没有任何负面作用.现在使用的社区青少年的名称比较客观地描述了目标群体,符合对象的特征,并能反应出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思路和导向,具有准确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首先,从社区的概念看,社区青少年概括了这类群体的主要活动区域.社区意指居住在一定区域中人们生活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地域是社区的首要元素.社区青少年没有工作,也不在学,他们与工作青少年主要活动在单位、在学青少年主要活动在学校里不同,他们主要活动区域一般都集中在社区.须注意的是,社区不同于社会,社区是一个具体的“地方社会”,是整个人社会的一部分,是地方―卜的小社会.如果说整个社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话,那么,社区就是其中的子系统.社区代表了一个社会集体,这个集体是居住、生活、甚至工作在同一区域内,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信仰、背景、利益及功能的一群居民的集合体.它是社会的微观化,是连接个体和社会的桥梁.

其次,从社区的功能看,社区不仅具有居住性质,而且还具有社会控制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从过去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以后,社区是对所居住地公民所控制的主要力量,尤其是对那些无学可上、无业可就的社区青少年来说,社区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社会控制,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社会或者其群体为维持社会秩序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只要一个社会成员努力完成团体的既定目标,遵守社会规范,即受其控制;二是社会和社会群体对偏离和违背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措施和限制过程;三是社会互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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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这种影响对于个体的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控制.社区青少年脱离了学校的控制,校规校训对他毫无约束力;社区青少年也不在单位上班,单位的生产管理制度对他毫无影响;剩下的只有他所居住的社区,社区是他们每天必须生活和活动的场所,理所当然地,社区的管理规定是他们必须遵守的规范.

再次,社区青少年概括了这类群体社会化的主要特点,可以把他们与在学青少年和工作青少年区分开来.社会化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者群体的社会互动过程.不同人群所获得的社会性是有所不同的,工作着的青少年主要从工作实践中获得社会性,在学的青少年则主要在学校中逐步社会化,而社区青少年无法从学校、单位得到社会化,那主要只能从社区的生存环境、社区道德观念以及社区居民的种种活动中得到社会化.社区对社区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社区青少年工作则承担起教育、管理和服务社区青少年的重任.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居住和生活在社区的青少年,都可以称作社区青少年.其实这是毫无意义,因为这样的话,社区青少年就和青少年毫无区别.而把社区青少年概括为16至25周岁、无固定工作、并未进一步就学的青少年充分说明这类群体的特性,不仅避免了消极的因素,同时还体现了社区的作用和责任,所以是应该肯定和值得推广的.

社区青少年名称的进步意义

以社区青少年取代原来的社会青年、闲散青少年、问题青少年或不良青少年,并不单单是称谓的变化,而是具有更加重要的进步意义.

1.社区青少年的名称适应了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的趋势

在我国,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逐渐展开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社区从生产到消费,从工作到劳保等一切都由国家包揽,以“单位人”排斥“社会人”,以“集体事业”代替“社区事务”,使得利用社区资源、借助社会力量的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缺乏存在与发展的条件和内在要求.在农村社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民以集体劳作方
式进行单一的农业劳动,粮食生产以外的社区事务无暇亦无力顾及,农村很长时间跳不出传统社会的窠臼,因此,社区发展和社区建设也就无从谈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行,一改国家包揽一切、生产统一计划、消费统一安排的旧制,改“单位人”为“社会人”,变“集体事业”为“社会事务”.在城市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外流、社会流动加速、多项改革需要以城镇居民或乡村农民为主体的情况下,原来以国家和单位为解决问题的主体之方式已不能奏效,社区建设与社区工作就成了新形势下社会健康运行的最佳选择.社区青少年的名称可以适应这种选择,符合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2.社区青少年的名称有利于加强社区对社区青少年的社会管理和控制

近几年,中国城市社会控制方式开始由单位制向社区制回归.社区不仅仅是一个区域,社区发展与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历史发展紧密相联,并对社区成员的成长产生巨大影响,制约社区成员素质的形成.社区对青少年的影响不但体现在社区对青少年价值导向性、情感归属性、行为引导性和教育实践性上,而且更重要的影响是,社区可以通过加强对社区青少年的社会控制,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社区青少年由于其不在学、不就业的生存状态,再加上大多数社区青少年的家庭关系不和谐,决定了社会对其的控制程度比较薄弱,事实上,许多社区青少年一般流落在社会,处于无人、无组织约束的状态.因此,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促进社会有序变动、和谐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组织来管理、控制和服务社区青少年,从而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社区的重要功能.

3.社区青少年的名称突出了社区对这部分特殊青少年的服务功能

和其他同龄青少年或其他社会劳动力相比,社区青少年既没有教育优势,也没有经验优势,很多人还没有经济实力,他们更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和关爱,国家和社会的关爱通过何种途径、哪种平台来体现呢,具体讲就是社区.社区青少年没有具体的工作地位,因此,对他们的帮助和关爱一般是通过社区来落实的.社区通过各种方式为社区青少年提供身心健康和文化教育、社会教育的服务;社区为社区青少年提供各种劳动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改变自身境况;社区为社区青少年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塑造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等等.社区不仅是社区青少年生存和休息的主要场所,而且还应当是社区青少年发展和成才的重要舞台,因此,社区为社区青少年提供的服务是综合的、具体琐碎的和全方位的,是社会服务的基础和着眼点.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社区的服务功能,提升社区的服务意识,发挥社区在教育、管理和服务社区青少年中的积极作用.

4.社区青少年的名称有利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从社会上习以为常的闲散青少年等的概念,使我们联想到了“犯罪标签论”这一国外比较流行的理论.社会标签理论(labelingtheory)认为,社区对“不良”青少年的看法会对青少年产生持久的、毁灭性的影响.这些青少年很快就会感到,他们与别的青少年不同.“年幼的少年犯罪人之所以变坏是因为他被别人看成是坏的,即使他是好的别人也不会相信.”因此,这些青少年就产生了一种新的青少年的自我意象(self-imagel这种自我意象是社会对他们的消极反应造成的.社区在让青少年变成一名犯罪人的过程中,先是给他贴上坏的标签,把他的行为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使个人对这种标签和说法产生认同,同时,社区又将他们与正常的青少年隔离,不让自己的孩子与这些“坏孩子”交往,不断谈论这些坏孩子的邪恶行为,把他们描述成一个邪恶的人,让他们自己知道自己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结果,他们就在周围人的消极反应得越来越坏,真的成为人们所描述的那种“坏人”了.“犯罪标签论”主要是从社会过程角度来分析青少年犯罪原因的.从该理论中我们看到,青少年犯罪人或不正常人,常常不是由于自己的行为本身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看法决定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犯罪与否,关键在于人们对其行为的看法如何,如果人们认为该人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那么,就是犯罪行为;反之,如果人们认为该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行为.由于不同的人对青少年行为的评价标准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决定了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取决于客观行为的本身,而是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认识.尤其是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更强化了“犯罪标签论”在认定青少年犯罪行为时的作用.因此,对于相当多的闲散青少年来说,他们是否真正属于“问题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甚至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范畴,很大程度上也不取决于青少年本人,而且来源于社会和他人以及司法人员对其的主观评价.可以认为,目前我国在对闲散青少年概念的认定中,也存在着这种随意性的贴标签的倾向,这种倾向的最大危害在于会无形中对这一特定群体的成长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而现在采用的社区青少年的称谓,则侧重于这一群体不在学、不就业和少监管的状态,仅仅用于表述他们客观的存在方式,不带有任何价值判断的色彩.这种称谓可以避免其他如目前已有的社会青年、闲散青少年、不良青少年等称谓所具有的歧视色彩,有利于人们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预防他们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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