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国治安行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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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治安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标志,从行政法治的视野来衡量会发现本法的诸多亮点,如与其它相关法律衔接更加紧密,对治安行政管理的规定更具理性化,进一步加强了执法监督和柔性执法,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关 键 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行政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原条例弊端丛生,现列举若干如下:

一、原条例调整范围过窄.原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二、处罚种类偏少,满足不了现实情况的要求.原条例只规定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面对纷繁复杂、形式多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三种处罚方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

三、处罚幅度偏小,落后于生活实际情况.原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原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

四、处罚程序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原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做出规范.

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原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对原条例的修订被提上了人大的立法规划.由起草,国务院审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催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通过立即公布,并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我们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专门对治安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行政法律规范,该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同时规定了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主体各级政府的机关,也规范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我国治安行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立法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共计六章一百一十九条,随着立法者立法技术的日臻完善,从与各个单行法的衔接上来说的话,《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也注重了与其他单行法律的衔接、协调,立法成本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成本也相对降低.如与《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规范的协调,对这些单行法律规范已设定了的行为,就未再作重复性规范.这也是本法规定的亮点.但同时,本法仍然存在与其他单行法律衔接之缺憾.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有关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仅规定:对机关做出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二千元以上罚款决定前,可以举行听证,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没有明确规定;第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分工是对社会大量出现的违法犯罪的一种分流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刑法》是对犯罪行为的惩处,违法与犯罪两者之间是联系最为紧密,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措施、处罚程度等方面应该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保持衔接与协调.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是《行政处罚法》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也应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与协调.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注重了与相关法律规范的衔接与协调有一些亮点,但还是留下了一定的遗憾.

二、在执法方面,站在治安行政管理主体即机关及人民角度来看,一部法律的出台,势必有对民警的新定位.在这点中来考虑我们的机关的角色重心,虽说重在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但是与从前的原条例比较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对机关的执法权限进行了较大的约束.如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限制,成为此次新法出台的一大亮点.在与其他机关的配合方面,避免做地方政府的挡箭牌,禁止做僭越权力的事情.这样方能提高机关的能动性,积极做好分内的事情,对机关可以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至少避免在一些经济性利益(如拆迁)中和老百姓发生正面冲突.至于新增加的对单位的处罚是适应新时期、新特点而应运而生的.单位违法乃至犯罪在当前的社会中越来越多见,而原条例在这一方面没有法规可循,《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了对单位的处罚和其他多元主体的立体交叉式的管控,让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少留死角,管的更全.

三、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强化了以人为本、权利为本的理念,是该法在立法上的一大显著进步.与原条例相比,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而且在具体内容上也扩大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范围,体现了限制机关权力的原则――听证程序.此外,补充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程序,以便更好的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衔接起来.借鉴行政法理论,在权与公民权的博弈历程中,先后出现了“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理论.但不管是“管理论”还是“控权论”,都隐藏着一个不变的逻辑:权与公民权这对矛盾,在现实中必然以对抗的形式出现,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平衡论”则认为:在权与公民权的对立统一中,必须跳出非此即彼的对立思维,树立二者平衡共赢的全新理念,探寻权与公民权的平衡点,最终实现公民权有效保障与权高效运行统一的和谐环境.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言,它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自由是对束缚、限制摆脱,是一种无限.而秩序恰恰是一种限制”,公民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冲突正是这种自由与秩序在价值层面上不断寻求平衡的反映.如何配置机关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便是本法的一个中心问题.例如从各种违法行为内容来看,处理与辨别情况时操作性更强,当罚性、受罚性、可罚性标准更加明确.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继承原条例处罚与教育的理念,增加听证程序让那些严重危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处罚过程公开透明.最值得一提的是,在人民调解法实施以后,机关在一般违法行为立案前会告知当事人去基层组织调解,调解可代替处罚程序,让老百姓感到机关执法灵活的一面,体现执法的柔性和弹性的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应于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管理态势而顺势成形,切合时展的潮流,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还不太丰满的阶段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尝试.从政府本位来看,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政府的职能已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政府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由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由无责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由随意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治安处罚法》作为当今较新颁行的行政法的部门法,显示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时代特征.随着我国宪政思想的逐渐深入,保障公民私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把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力限制规范起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统筹大局,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融于其中,在未来探索中,我们的治安行政必将走上法治的康庄大道.

作者简介:

姓名:张青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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