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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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1世纪,随着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巨大改变,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批航线的开通,使得《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在实践业务中已不能运用自如.为了更加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发展和变化,国际商务重新修订了新版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实施.本文中,通过对《2010通则》和《2000通则》进行比较研究,分析《2010通则》的变化和使用时的应注意事项,从而使外贸从业人员能熟练掌握、灵活运用新版本,避免贸易纠纷,减少贸易风险,以防患于未然.

【关 键 词】《2010通则》;《2000通则》;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多次修订和补充.

现行的《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基础上根据近10年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并参考各国代表的意见,进行的第七次修订,内容更加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也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这又将给国际贸易界以及包括运输、保险、报关检验、国际结算等相关行业带来新的规则和要求,外贸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充分认识和理解这种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2010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在全球正式实施.

一、形式的变化

1.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使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减为11种

《2000通则》中包含13种贸易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DU、DEQ、DDP.

《2010通则》删去了《2000通则》的4个术语:DAF、DES、DDU、DEQ.前3个用新增加的DAP来取而代之,而后1个则用DAT来代替,即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DAT和DAP两个新术语的增加,有助于船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是自己还是卖方,这极大的利于贸易纠纷的处理.需注意的是,如采用DAP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约定运输终端的具体地点和位置.

2.贸易术语分类标准进行了改变,由原来的四组术语改为了两组术语

《2000通则》将其包含的13种术语,按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成了E、F、C、D四个组.E组——启运术语,F组——主运费未付,C组——主运费已付,D组——到达术语.

《2010通则》则调整了分组标准,根据各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分为两大组.第一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anymode):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种;第二组,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seaorinlandwaterway):FAS、FOB、CFR和CIF四种.

新通则的这种变化旨在有力提醒使用者,要注意不要将仅适用水运方式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其他类似混淆也是不允许的.

3.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式进行了调整

《2000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交叉对比,纵向排列,也就是说,在规定卖方每一项义务后,紧接着规定买方的想对应的义务.

《2010通则》则不再纵向交叉对比,而是横向比较.

这样的比较,针对性较强,利于使用者通过对比更易记忆,看起来也直观.

二、内容的变化

1.增加了GuidanceNote

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头,新版本增加了指导性说明.它解释了该种术语适用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卖方在什么情况下完成交货、风险负担何时移转、买卖双方间的成本或费用以及出口手续如何划分等基本问题,但并不构成术语实际规则的组成部分.

相比《2000通则》,新增的指导说明使使用者对贸易术语的了解更加具体、完善.能够辅佐和指导使用者在实际贸易中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准确、高效地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2.有关部分术语风险划分界限的变更,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在《2000通则》及以前的版本中都规定,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而这里的“船舷”实际上只是个买卖双方活动领域之间假想的界限,在具体操作时并不能完全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因此数年来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长期以来饱受争议.

此次修订删除了“船舷”的规定,改为风险划分以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这样的改革更准确地反映了现代商业现实,避免了以往风险围绕船舷这条虚拟垂线来回摇摆而发生的货物的损失或纠纷.需注意的是,虽删除了船舷界限,但在装运港作业时的意外风险仍可能存在,那么风险如何划分的所谓临界点也是不可忽视的.这就需要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考虑这些问题,通过协商规定双方均认可的风险界点.

3.电子信息交流

《2010通则》允许在双方同意或者惯常情况下,用对等的电子记录来代替纸质的交流.因为允许有惯常情况,因此买卖双方将不能够拒绝电子信息的交流.

4.生效规则的增加

《2010通则》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称作“EntryintoForcerule”,即生效规则.除非发货方明确地说明使用贸易术语的版本,否则自2011.1.1起运输的货物自动适用于新版本《2010通则》.需要指出的是,新版本实施之后并非旧版本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可以继续选择使用早期版本.但为避免误解,如果使用诸如DDU等被删除的术语,应在合同中标明适用的《通则》的版本.

三、属性的变化

1.术语适用范围的拓展

传统上,《通则》一直适用于跨国界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然而,随着世界上部分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存在,如东南亚国家联盟,使本来实际存在的国与国之间的通关手续逐渐淡化了.《2010通则》首次明确其不仅适用国际贸易,也适用国内贸易.

2.国际商会此次将《2010通则》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

客观的说,此次修订是一次比较成功的修订.对我国相关行业而言,《2010年通则》在沿袭了先前版本的基础上,又体现了其始终保持与商业实践一致的宗旨,但同时也展现了一种崭新的特征.无论是形式、内容或属性的修改,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来自由贸易区数量增加、电子通信技术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等贸易实践的发展,对未来国际货物贸易势必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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