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执行联动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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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立足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就执行联动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以期对探索执行联动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执行联动机制

作者简介:关少中,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黎增强,广州市荔湾区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46-02

民事判决“执行难”是困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从最高法院的统计显示:1993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占70%,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只有30%;但在10年之后的2003年,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上升到52%,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只占了48%;到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比例已经达到60%.许多民事案件,当事人赢得一纸诉状,却因为执行难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因为执行难、执行乱,许多案件调了白调,判了白判.部分执行申请人转而求助于人民检察院.在这种现象的冲击下,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遭受了严重贬损.检察机关作为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机关,有必要探索执行联动机制,推动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执行联动机制应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力,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该机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它阻抗因素,从根源上治理“执行难”问题.

一、对“执行难”问题的探索

概括而言,“执行难”的成因主要包括:执行机关执行不力、不公;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难以执行.

(一)执行机关执行不力、不公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机关,承担着为执行申请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职责.然而,由于个别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工作不规范、执行方式落后等因素,导致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到位,进而造成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难.

(二)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

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这属于市场经济中正常的交易风险问题,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不能保证每一个被执行人都有足额的财产供人民法院执行.部分被执行人会因为贫困、没有劳动能力保障今后生活或者需要抚养、赡养的人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原因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被执行.

(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难以执行

概括起来,可以总结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单位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具体表现在:个别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执行之前,采取躲、逃、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让人民法院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一些企业假借转制、改制之机,或者通过合并、分立、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等形式,将企业资产架空,将原企业债务悬空以规避执行.更有甚者,个别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不惜暴力抗拒执行、以身试法.

个别地方和部门实行保护主义及地方领导的不正当干预,也是生效法律文书难以被有效执行的其中一个因素.地方行政机关及地方领导充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保护伞,利用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滥加干预,会阻碍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单位为其提供执行协助及顺利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对构筑执行联动机制重要性的思考

构筑执行联动机制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是从物质投入还是从花费时间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从立案到执结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诉讼成本.对人民法院而言,为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所耗费的司法资源更是令人痛心.建立行之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让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在债务人的自动履行下执行完毕,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将会为当事人大大节约执行成本及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

有利于促进社会法治

执行联动调动的是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将协助执行主体扩大至整个社会,在全社会形成依靠各个机关、团体、企业、个人联合应对赖债者的“统一战线”,让赖债者的恶意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被整个社会所谴责和抵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产生的震慑力来促使被执行人积极、认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利于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增强公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治.

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许多被执行人之所以会恶意抗拒、逃避执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逃避执行的成本低下.没有一个执行联动机制来震慑恶意被执行人,会让部分被执行人产生能逃则逃、能拖就拖的心理,从而冲击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可以将被执行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与其银行信用度挂钩,通过银行信用度影响其社会活动的可信度,从而为社会诚信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四)构建执行联动机制的主要措施

1.各部门齐抓共管.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不是单个部门单个人的事情,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单靠法院执行系统“内部挖潜”、“孤军作战”显然难以解决“执行难”问题.譬如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如果没有机关的协助,没有人民群众提供线索,将不亚于“大海捞针”;查封被执行财产,如果没有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金融部门的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就难以对被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和控制;对待被执行人的逃债、赖债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社会职能部门联手惩戒,纵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往往也事倍功半;另外,在法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下,单纯要求执行人员“公正执法”、“刚正不阿”也是比较难实现的.

谋求根治执行难这一顽疾,应当有更宽广的视野,跳出法院执行系统,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实现解决执行难的多元化、社会化,通过社会合力共同解决这一问题.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19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为更有效地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应该继续扩大协助执行部门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相关职责,通过各部门联动来解决执行难问题.

2.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目前,我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低,守法观念淡薄,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必须通过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懂法、守法,可以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法律宣传,让申请执行人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申请执行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恶意逃避执行为耻,从而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3.加强执行流程中的监督管理.执行联动机制,并不改变法院的主力军地位,法院仍承担着受理执行申请、作出执行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职责.为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流程中的监督管理,使之更加规范,这样有利于促进各项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达到预定的执行效果.具体体现在:立案庭对执行案件全程进行监督,其它部门予以协助.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执行期限.对将超期的,给予预警告知;已超期的,责令案件承办人报告情况.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发现违规执行或对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执行不公、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等情形,应该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应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若执行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应积极予以查处.

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我们应该对目前的执行难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执行联动机制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给恶意被执行人以打击,从而让执行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优质,促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可以更加顺利地完成.检察机关作为法院的执行监督机关,探索执行联动机制,对于推动执行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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