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课税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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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西方国家首倡税制简化,力推一税制,税制由此可望统一于消费税,大量研究结果表明消费税可称得上最优税种,能兼顾公平和效率,并能为政府财政提供充足的税收收入.因此,本文通过对消费税的经济学分析,来为人们展示消费税的比较优势.

关 键 词:消费税税收思想课税原则税负转嫁比较优势

消费定义及范围界定

从广义上讲,消费可以理解为人类对可用资源的耗用,它不仅意味着人们对有形物品等物质资源的使用或耗用,也意味着人们对劳动资源的使用,甚至还意味着对时间资源的耗费,但是,经济学对消费所下的定义专指直接满足人们当前需要的资源耗费.这样,消费税自然是以一定时期消费行为或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针对消费课税的工具有好几种,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消费税,即直接由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缴纳的,针对个人消费支出征收的税.另一类是间接消费税,也称间接税、流转税、销售税,它是指以消费品的交易数额或数量为计税依据,由消费品或劳务的销售者或提供者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

其中,间接消费税按征税范围的差别,可分为选择性消费品税和一般消费品税,选择性消费品税是指对少数部分消费品课征的消费税,课税对象是有选择和有限制的,而且通常实行差别税率,如烟草税、酒税、茶税、盐税等.一般消费品税是指对普遍的或一般的消费品课征的消费税,它往往在征税范围上包罗万象,在税率上是统一的.从征税的政策意图上考虑,选择性消费税是用来达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一般消费品税通常用来取得财政收入.中国税收书籍所指的消费税应该理解为选择性消费品税,而以下则是对选择性消费品税的重点论述.

历史上各经济学派的消费税思想

大卫·李嘉图认为,用于奢侈品的消费是一种非生产性的支出,应该给予限制;而用于必需品的消费是维持劳动者再生产费用,应该给予保护和鼓励.与之相对应,对奢侈品征税不会不利于生产,因为它不成为生产的成本,而对必需品的征税会使工资水平上升,是对生产资本的征税,因而不利于生产.由此,他赞成消费税而反对货物税.消费税会带来两种效应:一种是收入效应,它指货币收入购买力减弱、购买的商品变少、效用水平降低;另一种是替代效应,它指由于一种商品价格上升,另一种商品价格不变,消费者会减少购买价格昂贵的商品,而更多购买价格不变的商品.在市场有效运行的条件下,税收的收入效应只能使纳税人收入减少,支付能力和满足程度下降,但不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也就不破坏帕累托效率条件,即生产商品之间边际转换率仍等于两种商品的价格比率,其中边际转换率是指利用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增加一个单位的某种商品的生产所不得不减少的另一种商品的产量;但税收替代效应扭曲人们对商品的选择行为,从而造成资源不合理配置,使效率条件遭到破坏.这时,征收一般消费税,就能消除不同商品的替代效应的损失,从而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由于市场往往是有缺陷的,利用消费税的替代效应,则会矫正资源的不合理配置,消除市场失灵.

拉姆齐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最优的税制应该能确保在对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征税时,达到总的消费者剩余最小.这就要求各种商品的税率与其需求弹性成反比,使得从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所引起的效率损失都相等,也即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只要从某种商品征得的最后一单位税收引起的效率损失大于其他的商品,那么就有可能通过改变征税办法降低效率损失,只要适当降低该商品税率,提高其他商品税率,就能够实现效率损失最小化.由于必需品的需求弹性远低于奢侈品,因此拉姆齐主张对必需品征收高税,而对奢侈品征收低税.从而体现了对富人消费征税的累退性质.

凯恩斯认为随着人们的收入增加,消费也随之增加,但不如收入增加那么多,即边际消费倾向小于1.要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国家就应贯彻实施具有累退性的消费税,以此刺激消费.根据拉弗曲线,消费越旺盛,对投资的倍加乘数作用就愈强,国民产值更高,从而扩大税基,即使消费税税率累退,政府的税收收入也可能会增加,不过却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消费税的课税原则

(一)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现代税收理论一般把税收效率原则概括为:第一,资源配置角度.税收分配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利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利益.第二,经济运行角度.税收分配要有利于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第三,税务行政角度.在征税过程中征税主体支出的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要尽可能地最小.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衡量税收公平原则的标准有两个,即支付能力原则和受益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是指按纳税能力缴纳税收的原则.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要求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税收对待,纵向公平是指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税收对待,通常富人比穷人更有税收支付能力,理应多纳税.但是,由于凯恩斯指出个人的边际消费倾向呈递减趋势,即增加的消费在增加的收入所占的比例,随收入增加而减少.若征一般消费品税,则富人因有较低消费倾向,所以应交纳的税收占其收入的比率较低,不能体现按纳税能力课征的原则.因此,应采取对富人群体普遍消费的奢侈品课以高税,对穷人所依赖的低档品给予免税,才能体现按纳税能力纳税的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纳税人根据他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所获得的利益缴纳相应的税收.从政府公共服务得益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的税收,从政府公共服务中得益多或少的人,应缴纳较多或较少的税收.在多数场合,政府公共品的收费可以通过征管手段的革新来杜绝“免费搭便车”现象,对未交费的使用者予以排斥,如燃油税就是以油计税,行驶少,对道路资源的占用和损耗少,则交税少.(三)税收财政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是指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根据拉弗对税收与经济关系的研究,可以发现税率与税收收入、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函数关系:当税率为零时,市场经济活动或税基为最大,但税收为零,税率稍有提高后,税基会相应缩小,但其程度较小,故税收总额还会增加;当税率上升至某一最适度的点,税收极大化,找到最佳税率.如果超过这一点,继续提高税率,就进入“拉弗禁区”,因税基以更大程度缩小,即市场活力或生产加速萎缩,反而导致税收下降;当税率处于禁区的末端,即税率为100%时,税收也相应降至零.因此,财政原则并不意味着就是税率越高,税收收入就越大.

消费税的税负转嫁

完全竞争市场.消费品的供给完全无弹性,即供给弹性系数等于0.供给完全无弹性,说明当某种消费品因政府征税而价格不能提高时,任何单个厂商对价格的相对下降没有任何反应,其生产量不会因价格下降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单个厂商可以谋求税负向后转嫁,但却不能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除非各个厂商在整个工业体系下形成一股力量,才能够通过消费品提价的方式,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垄断市场.由于消费的需求不是完全无弹性,消费者虽然无法选择其他的消费品提供者,但却可以通过减少甚至停止消费的方式来规避这种税收,因此垄断厂商不能任意将消费税转嫁给消费者.现考察一下垄断厂商转嫁消费税的程度.通常意义上,从量税与从价税在税负归宿上是有差别的,在征收相同金额的税款时,从价税使产出减少的数量小于从量税,这是因为,从价税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它使得边际收入降低的比率小于税率本身,而从量税恰好降低了与税率等同的边际收入比率,由于垄断生产者是在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决定产量,当边际收入降低的比率较小时,产量也相应减少的较少,这样,从价税比从量税使垄断者的产量减少的幅度较小,换言之,从价税使价格上升的幅度低于从量税,垄断者难以通过提价的方式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因此,采取从价税可征得更高的税额,并使得厂商的垄断利润更少.

寡头市场.根据斯威齐模型,每个寡头都相信,自己对商品提价,则别的寡头不会提价,自己对商品降价,别的寡头却会降价,因此,当征收消费税时,就没有寡头会在征税后提高价格,因此税负就由寡头们来承担,但若所有的寡头能达成联盟或勾结起来,则也是可能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的.

由于实行消费税征收时,税负的法定归宿与经济归宿往往并不一致,通过对消费税的税负转嫁问题研究,可以使得税收政策的制定者能够利用消费税来调节收入分配,若穷人消费的低廉商品的税负,主要是由消费者承担,则应该予以免税,若富人消费的高档商品的税负主要是由富人承担,则应征高额消费税.

消费税的比较优势

(一)基于效率目标对资源配置的改善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有三种:一是存在消费偏好误差的劣质品,二是产生负外部效应的污染品,三是难以收费的混合品.

对劣质品消费所带来的利益可能被消费者高估或低估了,从而产生消费偏好的误差,对消费者个人来说,会因过度消费该劣质品而对其福利产生负效用,消费行为本身也可能会造成外部负效应.可是,许多消费者对此却视而不见,尽管他们为满足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往往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但以效率标准衡量,若能消除消费偏好误差,无疑将有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消费税所带来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可以有效地矫正消费偏好的误差,因为消费税提高了消费成本,在消费者刚性的收入约束条件下,收入效应对消费数量的减少产生作用,替代效应则使消费者选择可替代的未税消费品,从而纠正消费者的不良消费嗜好.

有些污染产品会产生外部不经济,而又不能依据产权加以明确划分.因此,必须依赖政府或社会公共行动,政府通过征消费品税,使消费行为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从而使生产者或消费者通过交税承担其产生的外部成本.消费税的交纳使生产者减少污染,而政府则能利用可观的税收收入来治理环境污染.目前,很多国家开征了环境税,大多是对以损害环境而产生出的商品课以消费品税.

对于难以收费的消费品,若通过改变课税的办法能很容易征到税,且征管成本不太高,就不失为一种合理分配税收负担的好办法.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燃油税就可以理解为是对使用公路的消费者课税,因无法测定每一条公路上的消费者从对公路的使用中所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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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所以用燃油的耗用量来近似地间接衡量这种消费利益并以此征税,这种做法在实际运用中较可行.

(二)基于公平目标对收入分配的调整

消费税调节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负担.2006年4月,财政部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合理界定奢侈品的定义,既不能挫伤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又要有效的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

(三)基于财政目标对政府税收收入的提高

对于低需求弹性的消费品课税,可以筹集到巨额的财政收入但却只会造成极小的扭曲效应,从而产生的税收超额负担也比较轻,其中,税收超额负担是指由征税引起的商品或要素的相对价格的变化而带来的福利损失.以一种不产生外部效应的奢侈品为例,若它的价格需求弹性为0,并且对其消费的收入弹性大于1,即消费者收入增加或者减少1%所引起的该商品需求量的升降百分比将大于1%,那么,可以断定该种商品为富人生活的必需品,对它征收消费税不会导致富人改变其选择行为,从而能够保证政府取得稳定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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