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警宪部队武器法律理念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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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外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法律理念作以比较,对我国武器使用的最小使用武力、尊重人权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律理念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 键 词武器使用人权自由裁量

作者简介:魏垚,法学硕士,指挥学院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军事法学、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05-02

一、最小使用武力理念

现代各国警宪部队武器使用普遍遵循“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坚持慎用武力、慎用武器.“最小使用武力”源自英国法.1829年伦敦大都市建立时就奠定了非武装化的基础特性,使用武力是迫于无奈的最后手段和不愿看到的极限性结果.所以英国历来标榜民事巡逻不携带的传统.豍在英国并非所有均拥有武器使用权,武器只能配发给接受过严格训练和培训的,他们被称为授权(AuthorisedFirearmsOfficers).他们在警务活动中配发、使用得到常规或特别授权.普通在执法时不被授权使用武器,所以一般不携带武器,遇有使用武器解决的突发事件时,由获得长期授权的携带配发的武器乘坐武装反应警车来处置.

在泛滥的美国,被赋予较大的用裁量权,但仍遵循严格限制使用武器这一理念.特别是1985年田纳西州诉加纳案的判决影响到法律有关执行政策的修改.自1970年以来,美国的执法机构已经尽很大努力对致命武器使用政策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具限制性.自从美国最高法院在1985年对田纳西州诉加纳案进行了突破性判决后(禁止开射击在逃重犯),这些修改政策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增,而且也变得更加普遍.豎1985年田纳西州诉加纳一案最高法院确立了“威胁生命原则”.只有在合理理由确信嫌犯对或第三人的身体或生命已造成伤害或构成即时威胁时才可以开.在此案中判令禁止在逮捕逃跑重犯时使用致命武器.最高法院明确认定,在案发地点,如果逃亡重犯没有对或他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任何一名都不可以使用致命武器逮捕.可见即使是在拥有较大用裁量权,泛滥,治安环境较差的美国,也奉行限制性的致命武器使用理念.

我国的机关及部队在执行任务中,也坚持“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也秉持“最小使用武力”理念原则.在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件时,严禁使用杀伤性武器;在处置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时,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应当以圆满完成安全保卫任务,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二、尊重人权理念

现代各国警宪部队武器使用都奉行尊重人权理念.警宪部队武器使用的正当性源于对人权的尊重和珍视,武器的使用都是在尊重人权的背景下实施的,其理念指导下的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出《人权标准与实践》.使用的人权袖珍手册中专门规定了“使用武力和火器”一章,其中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人身安全并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第5条规定:在不可避免合法使用武力和火器时,执法人员应:(a)对武力和火器的使用有所克制并视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所要达到的合法的目的而行事;(b)尽量减少损失和伤害并尊重和保全人命;(c)确保任何受伤或有关人员尽早得到援助和医护;(d)确保尽快通知受伤或有关人员的亲属或好友.同时第9条规定:无论如何,只有为了保护生命而确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有意使用致命火器.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在英国,执法人员合法使用械的根源在于英国普通法.英国普通法有关习惯和判例,对个人自我防卫权进行了规定,使防卫权在普通法中被认可.“有权保护自己避免非法侵害暴力,他们同样有权保护他人免遭侵害,如若违反就违反了人权.”豏同时英国普通法原则及苏格兰普通法原则被欧洲人权公约及1998人权法案所补充.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武力使用总是紧密相联,当决定运用武力的级别在任何特别紧急事件下是合法的,法庭将考虑欧洲人权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人权总被直接涉及到运用武力之时预测当前使用武力情境之中.豐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发生一系列有争议的射杀社会公众事件,英国携带、使用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政策控制变得严厉,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关于生命权的规定,对英国使用的法律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豑欧洲人权公约第二部分生命权中声明:任何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同时赋予国家积极义务采取行动来维护生命权.其充分强调使用武力必须在严格合理必要适度的要求下进行,若未能达成此目标,则视为对第二部分的违背.同时1998年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中许多条款转化为英国本土法,以直接或间接立法方式与欧洲人权公约中人权条款相匹配.

我国的人权体系于二十年前确立,但对人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宪法上、法律上如何实现人权的内容仍需要完善.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人权白皮书,并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表明了政府的基本态度,作为第一个正式文本,意义价值巨大.中国政府目前已加入了18个国际人权公约.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法律制度是人权法律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权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广泛的权力就是权.国际人权制约各国权,人权的发展决定权的发展,权受制于人权.豒加入人权公约对执法工作带来冲击,影响执法意识、执法观念、执法模式和执法体系的变革.公约在全面规定公民权利的同时,涵盖了警宪部队作为执法者其执法权力义务,执法的程序和限度,十分清楚地确立了司法终决原则,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机构对执法的监督,确立了警宪部队执法的国际标准,对其限制性约束不断增多.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例,该公约对刑诉国际准则,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被剥夺自由的人道待遇和分类处置等问题详细规定,已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公正执法的国际准则.在限制和约束犯罪嫌疑人自由方面,坚持使用“最小武力”原则,以其失去反抗和逃跑能力为限,给其以人的最起码待遇.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警宪部队执法的国际标准.我国及在武器使用过程中,以往停留在对治安管理和刑事法律的熟悉、遵守的水平上是远远不够的,已经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应明确人权保护理念,遵守国际执法准则.三、保障警宪部队人身安全理念

国外立法对警宪部队在武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基本上持宽容态度,强调对执法者安全利益的保障,以解除警宪部队使用武器特别是用的后顾之忧.西班牙刑法第8条规定:为履行义务,或依法行使权利、公务或职务,以及遵从适当之命令的行为,免除刑事责任.日本刑法第35条规定:依照法令或正当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巴西刑法典第18条规定:如果犯罪是在不可抗拒压力或严格执行上级并不明显非法的命令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只对施加压力或下命令的人惩罚.《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第八章第38条规定:为将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押送至权力机关,并为制止其实施新罪行的可能性而在拘捕该人时对其造成侵害的,如果当时不能采取其他方法拘捕该犯罪人,且在这种情况下,该拘捕行为也没有超出法律对该种拘捕方法所准许的必要限度,则这种拘捕犯罪人致害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犯罪.超过必要限度的拘捕行为只在故意致害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因为武器的使用具体情境非常复杂,事态发展变化多端,使用者很难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完全理性预测和判断,特别是当因精神高度紧张可能会高估面临的危险,易出现预期与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西方司法实务中针对的误想防卫持宽容态度.豓

我国与执法的危险性不亚于国外其他国家,伤亡率逐年递增.以为例,我国手中有但在使用中非常担心“开前是,开后是罪犯”,怕在用行为后果上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有时宁愿以血肉之躯躯抵挡歹徒凶器,也不愿使用武器,造成无谓的牺牲.其实保护的生命健康权也是人权原则的体现.有鉴于此,我国立法应秉持强调维护保障及安全这一理念,解除使用武器的后顾之忧.所以有学者提出:我国立法应将保障安全作为执法的基础,明确规定,对于执法中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虽然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只要不是故意非法使用,可免于追究其责任;对合法合理用制止违法犯罪、保护自身和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则给予奖励,以引导敢于和善于依法用.豔也有学者提出:立法者正在设置法律责任承担时,可以设立程序责任,即违反程序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严格的程序来制约对武器使用权的滥用.豖我国在《人民法》、《人民法》、《中国人民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等相关法规中都有限制其使用武器的规定及违法不使用法律责任的规定,但过分强调开造成的后果,机械地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在追责过程中注重保护了相对人公民的人身权利,却忽视了对及用权益的保护,强大的用压力,造成适用武器使用法律制度上的尴尬境地.

注释:

豍http://en.wikipedia./wiki/police-use-of-firearms-in-the-United-Kingdom.

豎[美]詹姆士.阿尔布雷特.论自由裁量权和武器的使用.学刊.2010(1).

豏monlaw1.4.ManualofGuidanceontheManagement,CommandandDepolymentofArmedOfficers,ThirdEdition,2011.

豐EuropeanConvention1.14.ManualofGuidanceontheManagement,CommandandDepolymentofArmedOfficers,ThirdEdition,2011.

豑曾灶松.英国使用政策评述纲要.研究.2011(4).

豒白党.中国警务改革战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豓豖李兆锋,等.使用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学院学报.2011(11).

豔徐丹彤.美国使用法律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学院学报.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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