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权益其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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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的实习是高校学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但现实中,大学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模糊,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本文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着手,剖析大学生实习权的具体内涵,分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

关 键 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维视角下大学生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研究(2011SJB88009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海,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主要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2-03

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问题严峻.面对此种情况,高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环节,把它作为培养大学生专业素养,提升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兼具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其实习时涉及校园、社会两个场景,大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的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然而,在我国,目前无论是法律理论层面、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未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又显得迫在眉睫.在此,笔者拟对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的认定、实习权益的保障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

(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和种类

实习,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大学生实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大学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专业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专业实习,即传统意义上的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之下在学校内或是前往校外参加相关专业的实践活动.专业实习作为学校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而且随着国家鼓励学生参加实习,学校将专业实习环节作为学生完成学业,取得书的一项必备条件,这种实习一般属于无薪见习.带薪实习和专业实习类似,是指在学校的教学计划之外,由学校安排的,和毕业生学业相关的实践活动,不过由于学生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按照规定可以获取一定形式的报酬的.就业实习一般在毕业之前,学生基本完成课堂教学,旨在检验自己的综合专业能力,同时也为自己就业做准备的专业实践活动.狭义上的大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大学生毕业前的毕业实习.本文主要将大学生实习的研究范围界定为狭义的概念,即大学生的就业实习,原因在于前两类实习一般发生在大四以前,主要以专业认识和课程提升为目的,而且由于属学校教学计划中的一部分,由学校的严格管理和监控,一般来说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不多见,但大学生的就业实习,属于正式毕业前的“职业预演”,虽然也在培养计划之列,但大多数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的形式、单位的种类都有很大的不同,此时学校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此时大学生身份依然是学生,但又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动,角色的复杂性使得此时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

(二)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认定

我国的相关法律却未明确大学生实习的法律地位,其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实习大学生认定为在校大学生,而非劳动者,将其排除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外,这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所以,明确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对于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体系至关重要.

理论上对实习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这种争议源于我国劳动法并未明确劳动者的含义.我国的劳动法法系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从身份所属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角度来界定是否纳入劳动法系的调节范围.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劳动者的概念,我国劳动法学一直很重视对“劳动者”概念的研究,一般认为,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能够实际从事劳动行为的自然人①.根据概念可得知,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便可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一种观点认为在校大学生不能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大学生毕竟还是学生,其档案及人事关系还在学校,而且从事的实习活动不是以满足其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生产实践活动.大学生外出实习,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锻炼,不是就业行为,而且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校方各种管理制度的约束,其行为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完全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②.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实习学生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理由在于尽管大学实习生依然是在校学生,但并不排斥其具有劳动者身份,按照法理意义上对劳动者的界定,其具备成为劳动者的前提,只要和用人单位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权益保护.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当明确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成为劳动者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达到法定年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需年满十六周岁.第二,劳动行为能力,即具备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资格.包括身体条件、学历等.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就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其次应当根据实习的种类分别讨论.在专业实习中,学生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从事专业学习,虽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但是并未从事劳动行为,其与实习单位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具有劳动者身份.而在带薪实习中,实习生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用自己的劳动获取单位的实习报酬,虽然属于学生,但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最后,在就业实习中,实习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其与实习单位形成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虽然在档案管理,社保政策执行等方面与单位一般劳动者有区别,但不影响其和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二、大学生实习权益及侵权行为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内涵

权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大学生的实习权益的享有和保障,同样需要法制的完善.对于大学生实习权,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实习权是指未毕业的大学生为就业而获取真实性劳动工作机会的权利.她既是一项受教育权也是一项劳动就业权,它是公民受教育权与公民劳动权的交集,是两项权利的交集衍生出的一项新的权利”③.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一方面,大学生实习,属于教育培养体系的一个环节,即使是带薪实习,依然是为了实现高校培养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实习单位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大学生的实习,既是其行使教育权利的一种体现,又是其享受劳动权利的体现.但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并非一种新的权利,交集并不意味着全部,只是说明,这种权利只是同时具有教育权和劳动权的特例,要同时依靠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规范和调整.

首先,从教育权视角分析.实习是大学生培养中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这时期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管理关系依然存在,学生仍然享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关于学生的权利,享有教育权,“受教育的权利是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大学生实习生享有的权利有:平等的获得实习的机会;接受学校的相关指导,获得实习指导,使用相关的教学资源完成实习任务的权利;作为教学任务,实习过程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当实习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其次,从劳动权视角分析.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法享有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劳动机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条件等各项劳动权利和权益.大学生实习权是公民劳动权的外延表现,是劳动权在大学实习生这个特殊群体身上的具体体现.实习权作为劳动权的组成部分,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谋生与发展功能两方面的重要意义.就业是生存的基础,实习也是大学生谋求生存开始的过程,因此对于大学生而言,必须有最低限度的报酬.另外,还要实现其人生的自我价值与个性的发展.国家和社会不仅要要为大学生提供最基本的实习机会和条件,而且还应当根据其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尽可能为其提供优质和完善的管理和服务,使其充分利用实习机会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从而促进其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④.就其具体权利内容而言,实习大学生的劳动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获得平等的实习机会;自由选择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和保障的权利以及获得其他相应的社会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等.

(二)大学生实习权受侵犯的原因分析

从实践中看,无论是学校,还是实习单位,甚至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大学生实习权的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原因.一方面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时代,大学生就业被纳入市场化轨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竞争愈来愈激烈,劳动就业市场明显进入买方市场,另一方面由于高教培养体系和实际需求之间出现脱节,使得部分用人单位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

二是立法原因.现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身份没有明确界,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也使得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存在一定困难,缺乏可操作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对学生的权利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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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实施办法,劳动法的相关法系及其实施办法中对大学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多是模糊或者回避,更多的实施办法是否定的,这使得大学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处理事实上被排除在劳动法调节之外.

三是大学生自身原因.大部分大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法律意识薄弱,不懂基本的法律常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呵呵维权意识.一方面,学校的法制教育不到位使得学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大部分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不会主动去关心法律意识的培养,更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完善大学实习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几点思考

如前所述,我国在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和保障其实习期间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规范和不明确的地方,这是造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侵犯的根本性制度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综合国家、社会、学校等各方力量,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的实习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健全大学生实习的管理、服务和保障机制,在有效保障实习生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各方利益,推动大学生实习体系在有效、规范的体系下运行.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原则

在设制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度时,应该根据大学实习生的特点和现实条件,遵循以下原则:

所谓系统化原则,就是指大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应该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一方面指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及学生个体等多个层面,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另一方面,大学生实习是大学生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这种机制要从教育人培养人,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角度,系统考虑.

所谓利益平衡原则,就是指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要以平衡实习各方主体利益、化解、消弭纠纷冲突为己任,目的是为了构建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在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关系中,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和诉求,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达到共赢的效果.

所谓倾斜保护原则,就是要对实习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的利益保护做相对的倾斜,已达到“实质平等”的目的.法律必须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以非对等的特别措施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通过差别原则把结果的不平等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⑤”.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大学生无论是对于学校,还是实习单位,甚至是与其他劳动者相比,都处于弱势地位,对自身的保护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都有限,因此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应适当“倾斜保护”.所谓社会化保护机制,就是引入社会化机制,对大学生的实习进行引导和管理,对学生实习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一些的重大风险如工伤事故、人身伤害等情况采取社会化的分散办法.如政府建立大学生实习专项补助基金,对于吸纳实习生的用人单位进行适度的税务减免,再如引入社会保险机制,建立强制性的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制度,这样可以规范大学生实习,减少用人单位为此付出的成本.

(二)构建专门的大学生实习法律保障机制

1.明确大学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高校实习生兼有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将其视为学生是因为在校生到实习单位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其结果是完成学业,而将其称为劳动者是因为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与实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⑥.而现实中正是因为实习大学生这种身份上的不确定性,使得大学实习生既不是标准意义上的劳动者,又具有劳动者的某些特性,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导致其实习期间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可以考虑在国家层面出台实习法规,专门规范实习生、学校、实习单位三者关系,根据实习种类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并将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的范围,避免出现各地对问题规定不一的现象.


2.建立实习协议制度,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必须使大学生的实习关系经过规范后成为一种法律关系,进一步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可以借鉴大学毕业生就业时普遍签订的就业协议,由实习生、实习单位、学校三方签署规范化的实习协议,明确学校、实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由劳动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介入监督管理,杜绝实习单位、学校“两不管”的现象.实习协议可以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大学生实习的特点,将实习期间的一些规定具体化,以保护实习生的权益.

3.完善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司法保护救济制度

司法是权利保障最后的一道防线,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法律保障制度,不仅要完善立法,更要建立协调、救济机制,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司法救济能够顺利进行.可以由劳动、司法、教育部门联合,建立专门的调节委员会,建立起大学生实习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调节实习权益纠纷.或者拓展劳动仲裁的范围,将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纠纷纳入其调节范围⑦.

(三)强化高校在法制教育的职责,规范实习管理

高校是学生的管理主体,是学生进入社会的引导者.实习是学校培养人才的一种重要途径,学校在促进学生参加各种实习的同时也应加强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高校应该在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方面下功夫,如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中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开设《劳动法》等课程的选修课或讲座,并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有意识的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多管齐下,着力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特别是大学生进入实习期,要加强法制安全教育,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知道自己权利受侵犯时通过什么渠道维护.

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笔者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大学生实习规范或标准,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实习的指导,建立和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相互沟通,共同指导,全面负责和协调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大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注释:

①关怀.劳动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180

②王庆高.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研究发展述评.经济管理.2009(8).

③黄芳.论大学生的实习权.高教探索.2011(3).

④张勇.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78.

⑤[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71.

⑥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现代教育科学.2010(4).

⑦朱琳.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兼谈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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