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教育不能承受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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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中小学择校问题一直备受热议.从伦理学角度来看,中小学择校的理念与实践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基本德性——公平性、性、公益性,与民众对教育的伦理道德期望背道而驰.

关 键 词 :教育公平;择校;教育公益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13)11-0004-04

近年来,“择校”问题成为教育界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和激烈争论的教育热点问题之一.赞同者认为,择校会将竞争机制引入教育,激励公立学校的竞争,从而有利于打破学校僵化的官僚体系,改善公立学校的低效率;择校有利于保障教育消费者的主权,促进多样化教育的形成等等;还有学者从“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出发,认为有偿“择校”能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源投资教育,弥补我国教育经费的短缺.笔者认为,上述理由都不能作为支持“择校”的充分论据.

教育不同于企业,效率不是唯一的追求目标.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蕴涵着爱与责任,每一个时代的教育都恪守与传递着与本时代相应的伦理道德价值.因此,我们判断某项教育改革是否可行的前提,不止于能否提高效率,而更在于它是否符合教育的德性要求.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择校恰恰破坏了现代教育应有的德性——公正性、性与公益性,应当慎行.

一、择校的兴起及实质

择校有着悠久的历史.广义的择校泛指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间的择校以及各种类型之间的择校.今日所说的择校是一种狭义的择校,是指公立中小学校间的择校.广义的择校一直存在,即使是在公立教育制度建立之后,家长仍可以选择送孩子上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以及什么样的私立学校,但公立学校间的择校则长期被禁止,各国普遍采取“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1]在这一政策要求下,所有学生都必须到指定的学校就读,他们没有任何自主选择的权利.地方政府对公立学校的长期垄断,致使公立学校管理效率、教育质量低下,办学体制僵化,这也成为各国公立教育的通病.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新自由主义和新公共管理思想的影响,教育领域里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教育重建运动.这场运动的核心是要将市场经济要素引入教育,进行教育领域内的准市场化改革.学者莉娃西科认为,公共事业准市场化改革的显著特色在于“需求方与供方的分离以及需求方可在不同供方之间作出选择”[2].因此,承认教育的消费性,重新确立家长消费者主权地位,赋予家长择校的权利,自然也就成为这场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甚至有学者将扩大家长择校的权利视为动摇公共教育体制的杠杆.

在我国,“择校”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学生对公立、私立学校的选择.现在我们所说的“择校”一般是指,家长放弃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学区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政策,主动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教育选择现象.[3]就其实质来看,中外择校暗含的一个共同假设就是把教育视为消费品,认为人们有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差异化教育的权利.但由于人们的教育偏好受到诸如成本、距离、录取标准(特长,智力)等条件的约束,因此并不是所有具有相同教育偏好的家长都能选择到相同的学校.事实上,家长对公立学校的选择自由在打破家庭居住地的限制(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之后,又被新的条件(如分数和金钱)所限制.如此,虽然表面上,好像择校赋予所有家庭同等的选择自由,但他们实际利用自由的价值却是截然不同的.正如沃尔福德所说,“加强择校改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公正、共享的教育体制,而是为了终止平等主义并重新建立一个有差别的教育体制,使之更好地在社会再生产中发挥辅助作用”.[4]特别是在我国,由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差异大,进入重点学校,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学生无庸置疑便拥有了竞争的优势,意味着美好的未来和前途.因此,家长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要达到让自己的孩子“挤”进重点学校的目的.非正规的“钱择校”“权择校”伴随着正规的“分择校”“居住地择校”,共同瓜分了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人为地制造不平等的竞争优势.[5]这就是择校的真正本质,是非道德的,是与现代中小学教育的基本德性相违背的.

二、择校对教育德性的侵犯

教育是有德性的.特别是具有义务教育性质的中小学教育,社会民众普遍对其抱有伦理道德期望.社会民众不仅希望中小学教育的内容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从而造就有伦理道德的合格公民,而且期望中小学教育管理的每一环节都浸透着社会伦理的准则.政府与社会公众期望,通过中小学的教育与管理向青少年传递社会主流伦理观与价值观,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是教育的社会价值之所在.诚然,择校有存在的合理性,如鼓励了学校的竞争,提高了学校的效率和质量.但是,择校的理念与实践却是对教育德性的公然违背,特别是对中小学公平性、性、公益性等基本社会伦理要求的践踏,因此,择校应慎行.

1. 择校与教育公平

公平是教育的一个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或可以说是教育的基本德性之一.教育公平首先体现在教育机会均等上.教育机会均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涵义非常广泛.今天,人们通常从起点均等、过程均等、结果均等三个层面来理解.起点均等是最低层次的公平要求,要求保障每个学生都能入学.在教育发展的最初阶段,教育机会非常有限,此时的教育公平就体现在扩大入学机会,使尽可能多的学生不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且还能实际获得入学的机会.随着教育的普及,在人人都能入学的情况下,人们对公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实行无差别的教育保障,具体体现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或以有差别的教育来实现每个学生最大可能的发展,即我们目前所理解的过程均等与结果均等.择校,无疑无助于过程均等、结果均等,而只会进一步恶化了教育公平.首先,从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情况来看,择校不仅没有缩小学校间的资源配置差异,反而进一步拉大了重点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不均等,这既是择校的动因也是择校的结果,是政府、学校、市场三方博弈的结果.其次,从每个学生都能获得最大可能的发展的角度来看,择校也并没有像其支持者所鼓吹的那样,实现了教育的多样化,满足了每个学生的发展需要.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择校带来的共同结果就是内部的趋同和外部的两极分化.从学校内部来看,在家长消费者对学术性和社会选拔性偏好的压力下,学校为了在竞争中生存,都无一例外的把升学作为办学的宗旨,多样化的教育不仅没有实现反倒日益萎缩.有学者指出,择校因“极其重视工具性、学术性和认知性目标”而缩小了教育的“范畴”.[6]从学校外部来看,择校带来了校际间严重的两极分化.事实上,择校只使有优势的学校扩大了优势.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学校而言,择校带给他们的只是财政的拮据和责难的下放.在这种情况下,能获得发展的也仅是凭借自己强势地位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的人,而更多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则被边缘化,从教育竞争的开始便被置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具有义务性质的中小学校,本来被社会寄予厚望——成为“烫平社会不平等的熨斗”,此时却成为了社会再生产的机构.如此,教育失去了其应有的德性,演变成强势群体的代言人.而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不能是剥夺弱者使强者更强的社会,而应是辅助弱者使弱者更强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择校完全侵蚀了教育公平. 2. 择校与教育


同样是教育的基本德性之一,是现代教育需要恪守与弘扬的基本伦理与价值观念.择校的赞同者把和效率作为择校辩护的两大伦理依据.笔者却认为,择校不仅不能带来教育,反而会损害教育.是和权利的自由与平等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择校赞同者片面地看到择校打破了政府对公立教育的垄断,把教育选择权重新赋予家长,就以为实现了真正的教育自由,促进了教育.其实不然,事实上家长享有平等的择校自由权和他们利用这种权利来保护其利益,追求其目标的自由是完全不同的.择校要付出一定代价,受到诸如成本、距离、录取标准(特长,智力)等条件的约束,而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家庭,往往拥有较多的资源和手段克服这些障碍,最大可能地去享有自由的价值.但一些不利群体则由于缺乏运用自由权利的资源和手段,只能享有形式上的(拥有平等的教育选择权),而无法获得实质上的(教育选择权带给他们的价值).虽然,国外的择校包含着一些提升学生及其家长的自主性为目的的政策措施,如开放招生、凭单计划、学费税收扣除和针对教育的免税储蓄等.但这些相比于学生家庭背景的差异也仅是象征性的,无法填平学生社会、家庭背景差异的鸿沟.在打破地方政府对公立中小学就近入学的原则限制之后,择校就如打开了的潘多拉,使学生个人之外的因素,如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因素参与到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掠夺中,打着维护消费者主权的旗帜公然侵犯公民本应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权,这是不折不扣的倒退.工业革命以来,教育孜孜以求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教育的,即在教育领域内取消一切特权,使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均等的教育机会.而导致人们权利不平等机会不均等最大的因素正在于学生社会、家庭背景的差异.学校教育一直在尽可能地弥补学生在社会、家庭背景方面的差异,使教育尽可能地不受学生性别、种族、宗教、财富、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而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择校却等于公开承认这些因素的合理性,并提供条件使这些因素参与塑造差异化的教育,助长教育中新特权的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择校不仅没有促进教育的,反而在制造一种更大的不,使少数人凭借金钱或权利特权去享有事实上不平等的受教育权.

3. 择校与教育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中小学义务教育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人们对中小学教育基本的伦理价值期望之一.义务教育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中立性.从最初的含义而言,义务教育是一种“强迫教育”,即通过国家的强制性手段迫使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伴随着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必然要求免费性的义务教育,因为如果不能解决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而上不起学的问题,强制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教育的强制性必然带来教育的免费性.中立性是强迫所有人都要接受的教育必须保证为所有的人服务,而不被宗教教派或其他因素所利用,因此必须保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使义务教育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中立性.[7]义务教育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义务教育具有了之前教育从未具有的特征——公益性.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不可能是个人自发选择的结果,单靠个人或市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借助国家的力量才能得到真正实施也才能得以保障.择校把教育看作是一种满足人们教育偏好的商品,强调家长的消费者主权地位,事实上是把教育等同于一般消费品,主张靠市场力量来办义务教育.而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以追求利润为直接目的,资本的寻利性必然会导致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倾向于以自身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从而通过市场运作的规则,实现自己的私益.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一般都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考虑自己的行为.[8]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教育公益性的扭曲和损害.近年来,伴随着择校而来的高收费、乱收费,转制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贫困生辍学,甚至教育腐败等问题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社会期望教育能向孩子传递社会主流的伦理价值观念,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就要求教育本身是具有德性的,是符合社会民众善良的伦理道德期望的.择校践踏了教育的基本德性,是与民众对教育的伦理道德期望背道而驰的,必须慎行.无视教育的德性要求,一味以效率甚至利润为借口或明或暗地支持、纵容不道德的择校无异于舍本逐末,最终损害的是教育的灵魂和民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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