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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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课件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实施特定的教学目标,将教学内容和任务,教学活动等环节借助不同媒介手段连结起来,而加以制作的课程软件.由于课件改变了作品的呈现形式,较多使用了别人的资料,使其独创性受到质疑,是否是作品存有分歧;因为教师的职责的特殊性,教学课件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也存在较大争议;同时,合理利用课件与侵权的界限也是值得探讨的.

关 键 词 :作品;独创性;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105-03

一、课件的类型和使用方式

(一)课件的类型

教学课件是用计算机应用软件制作的文字、声音、图像、视频剪辑等多媒体手段用大屏幕投影方式辅助各科教学的现代化程序性教具,是教师为实现学校安排的课程而独立创作的通过多媒体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课件的制作依赖于计算机强大的多媒体功能,从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电影等多方面把静态的、枯燥乏味的书本知识转化为生动形象的声音、图像文件;更依赖于创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包括选题、编写脚本、收集素材和制作合成等要素.

教学课件依据不同的标准有许多不同的分类,课件可从教学功能或使用对象、内容交互及运行环境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根据运行环境分类

可以把教学课件分为单机型课件和网络型课件.单机型课件是指在独立的计算机上运行的课件;网络型课件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课件.

2.根据教学功能分类

可以把教学课件分为助教型课件、助学型课件和教学结合型课件.助教型课件是老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知识传授时使用的课件;助学型课件是学生在课堂或课下学习时使用的课件,如检测学习效果的课件、指导学习的课件、单纯课后练习的课件等;教学结合型多媒体课件是兼顾教师与学生两者使用的课件.

3.根据多媒体课件的交互性分类

可以把教学课件分为演示型课件、交互型课件.演示型课件多指以图解、动画等形式进行教学内容的演示,讲解课本知识的原理和规律,提示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内在规律,以讲解或展示教学内容为主的课件.交互型课件是以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人机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人机交互的课件,如自学辅导类、场景模拟类、测试练习类的课件.

(二)课件的使用

教学课件使用的领域可覆盖于课堂、校园网和互联网等范围.

第一,在课堂上使用.教师课件制作出来后,其主要目的是在课堂上使用,通过在课堂上使用,对课件在课堂上加以讲授,教育学生,给学生以启迪和思考.

第二,在校园网上使用.对于精品课程的课件,学校可以将课件上传网上,全校的师生都可以在校园网上浏览、观看,或者是下载、学习,这种课件,只能从校园网的局域网上下载,外网则不能登陆校园网或者不能下载该种课件.

第三,在互联网上使用.课件上传到互联网上后,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到这种课件,并且可以下载这种课件,这种课件借助互联网得到了极大的传播.课件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为课堂教学使用和教学人员使用,校外培训使用、远程教育使用以及学生使用,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擅自把他人的课件挂在网络上,或者抄袭他人课件在教学中使用均构成侵权.故讨论教学课件的著作权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二、课件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课件具有独创性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这是作品能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作品只有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作者的创作能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前提条件.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郑成思教授认为,涉及个案时,“看被诉人为侵权人的作品中是否以非独创性的方式包含了原作品中的独创性成果”[1],比较有利于认定个案.作品是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的成果.作者经过自己的独立构思,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不论其表达的水平高低、作品的用途、社会评价如何,其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课件是教师为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通过多媒体这一媒介,将自己的思想或者意志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的外化形式.教师在制作课件的过程中,通过智力创作活动,创作出了富有个性化的、独特的课件,使思想通过课件这一多媒体形式表达出来,课件是思想的表达,是具有新意的、创造性的、研究价值的智力成果的外在形式,因此,课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有著作权.基于自动保护制度,课件从产生之时起就具有著作权,不管作者是否发表,而且也不需要任何机构的同意或者是审查、批准.

(二)课件具有可复制性

课件是通过多媒体将教师独立创造的智力成果表现出来的一种数字化形式,而数字作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容易复制.课件以文字、有的包含图画等内容形式存在,完全可以复制、保存和出版.目前一些教育出版机构大量出版的课件书籍和名师课件的光盘就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最好体现.可见,课件具有可复制性.

三、教学课件的著作权归属

(一)课件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

课件是否为职务作品,课题组认为仍须视具体情况来定.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显然,职务作品要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有一种劳动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也就是说,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法定范围有关,并来自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在认定职务作品时,上述有关职务作品的两个要件应该缺一不可,否则即不能视为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又可以细分为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两种. 公民为完成法人、其他组织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享有.单位有下列权利:(1)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3)作品完成二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比例约定比例分配.上述二年期限,由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课件是教师完全独立自主创作的智力成果,是独立的思想表达,那么,教师的课件是否一定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呢?从表面上看,教师与学校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接受学校安排的课程,为完成上课任务,而制作了课件,课件是符合职务作品要件和一般职务作品的要求.但是只要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结论并不一定成立.课件可以根据教师自主意志程度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主动创作的课件.为教学需要主动创作的课件,这种课件是学校安排课程后,教师完全根据自身的经验、学识和人生感悟等自愿制作的富有个性化的独特课件.对于自愿创作的课件、自己创作的课件,课件都是教师独立创作的思想外化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教师独立创作、独立构思、独立表达,制作出来的课件,既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也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特别约定,这些课件不属于职务作品,更不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而属于个人作品,著作权归教师本人享有.

因此,在对职务作品的认定中,必须对“职责范围”予以严格界定,否则,会把众多的个人作品划归到职务作品中去,这不仅会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侵犯作者的合法权利,还且还会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不公,扭曲社会分配机制.

第二类是学校倡导与个人申请结合而创作的课件.这种课件是在学校的支持下,由符合条件的教师申请得到批准后,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创作,是自己意志的独立体现,是自己思想的独立表达,这种课件未反映学校的意志,也不是为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不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课件的制作,不在教师的工作职责范围内.教师即使申请后,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课件制作出来即可,至于课件怎么制作,用什么形式制作,完全是教师的事,学校不干预教师的工作,课件的制作是教师思想独立表达的外在形式,教师不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这种课件不属于一般职务作品[2].

但是,由于这种课件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一定的研究项目,参加一些比赛,或者是让全校师生都能了解某一方面的知识,这种课件的目的导向性很强,是一种特殊的课件,教师的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这种课件虽然不属于一般职务作品,但是学校有权在校园网上传这种课件,或者是将此课件拿去参加比赛,学校的权利来自于这种课件制作的特殊教育意义以及事先的合同约定.

第三类是完成特定任务而创作的课件.这种课件是学校为了达到一定的教学目标或者是参加一定竞赛项目的需要,组织学校的相关教师并按照特定要求制作出来的的课件.其最大的特点是学校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构思、图案设计、制作进度等细节关注不多;在课件创作过程中,教师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去制作课件,只要能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即可,这类课件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在学校的教学实践中,教师课件大部分是属于教师主动创作的课件和学校倡导与个人申请结合而制作课件,而被动创作的课件比较少,所以教师课件中只有小部分是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第四类是充分体现单位意志而被动创作的课件.此类课件并非都是教学课件,它是学校为了特殊用途或者参加项目竞赛,而组织学校相关部门人员按照学校的意图制作的课件.比如,学校申报特殊专业博士点答辩使用的课件;学校进行专业评估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而使用的课件等.这类课件的创意来源是学校,由学校提出作品的创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对作品的构思和创作内容形成明确、完整的意见,并且对作品承担全部的责任,这一类课件是属于法人作品.

(二)课件是特殊职务作品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这两项权利.其情形是:其一,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单位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创作的,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等职务作品;其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有两个情形,一种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有特别规定或特别的约定.根据课件的分类可知,被动制作的课件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当然就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对自愿创作的课件、自己创作的课件、学校倡导与个人申请结合而制作课件,课件都是教师独立创作的思想外化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教师独立创作、独立构思、独立表达,制作出来的课件,既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要求学校承担责任,也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特别约定,因此,这些课件也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也许有人会说,教师利用了学校的电脑、电力及网络,但是一是学校怎么证明教师利用了这些条件,学校不可能对每个老师都派出一个人进行监督或者安装监视器进行监督,监督教师是否利用了这些物质条件,这将严重侵犯教师的隐私全权、自由权,如果学校做不到这一点,就没法证明教师是否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此外,就算教师利用了这些物质条件,但是教师制作课件的目的是为了教学,而且也不需要学校承担什么责任,不符合特殊职务作品的第一个情形之一的要件,因此,这些课件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学校给教师配电脑的目的是让教师很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而不是通过给教师配电脑这一明显的形式,达到争夺教师知识产权的潜在目的.

四、合理利用课件与侵权的界限

(一)学校利用教师课件的问题

众所周知,保护创作就是保护人类的文明,社会上如果没有不断的创作,人类文明的源泉也就会因此枯竭.因此,学校在教师课件问题上必须在便利教学管理与教师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利用课件带来的各种优势,也要注意尊重教师的权利,保护教师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如果学校只是为了管理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监督检查教师的工作,可选择抽检演示教学课件的方式,这样既可以达到检验的目的又不会产生任何权利冲突.如果学校想利用教师课件来实现自己的特殊需要,则应根据课件满足特殊需要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和选择制作方法.如果是自己必需的非常重要的课件,当然采用充分体现单位意志而被动创作课件的形式,直接使其成为法人作品,单位拥有著作权.而对于只是一般性需要的课件则可以采用主被动相结合的创作课件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就课件的权利归属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约定.其余的课件则可以全部交由老师自己处理,学校不加任何干涉.笔者认为采用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法制的人文精神,而且有助于避免纠纷和提高效率. (二)学生利用教师课件的问题

学生利用教学课件目的不一.考试月临近,学生都开始了紧张的复习,摩拳擦掌,指望在考试中凯旋.这个时候,不少人开始将目光投向老师的教学课件.他们认为,集中了解知识要点和老师教学经验的课件会让自己的复习如虎添翼.还有少部分学生抱有这样的心态:老师出试卷很可能会以课件而不是以课本为模板.“把课件拷贝回去研究一下能更容易地抓住考试点,比单纯看课本的效率要高得多.”由于大学里课本几乎都是由学生自己购买,同一门课,大家购买的课本版本就会有差异,而知识又在不断的更新和发展,于是很多老师就习惯于用自己的课件讲课,而这些课件与课本的内容安排又有很大的出入.对此,笔者就感受颇深:“上公司法课时,因为老师的教材是上一届的,偶尔上课走一会儿神,我们就不知道老师讲到哪里了,想翻翻课本跟上节奏,却怎么也找不到.”对于那些比较难理解的章节,学生很想课前预习以方便上课时抓住重点.很自然的,大家就产生了拷贝课件的想法.另外,老师放映PPT速度过快,很多非常经典的例题没有时间抄下来消化吸收也是大家想拷课件的原因之一.个人觉得学生如果仅仅限于个人学习目地而利用则无可厚非.若无故四处乱传或未经允许私传上网则应属于侵犯了课件作者的著作权.

(三)课件资源共享问题

在现实环境中并不是所有的老师都会很乐意将课件共享,因为很多课件都不是一两年就能够完善的,它们是多年教学经验积累的结果,包含了老师们大量的心血.这类课件著作权一般属于老师,如果共享出来,老师在经济和精神上都会受到损失.那么,是否可以在“要求”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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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间达到平衡呢?课题组认为要实现共享,教师可以把课件中自己‘经验性’的东西除掉,留下公共性的东西,这样就不涉及到侵犯老师知识产权的问题了.其实,大学是传授知识的殿堂,为实现这个基本功能,大学教师必须站在学术的前沿,将最新的学术成果,在课堂上传授给学生.一言蔽之,大学老师应该以尽可能提高学生的受益度为天职.尽管学校的教授学者精心编写的课件讲义拥有“技术含量”,但学生是高校的“消费者”,老师要舍得和学生共享资源,不应害怕泄露了自己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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