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职院校“法律文书”教学内容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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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文书”是一门综合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内容涉及法学、写作学等多门学科知识.文章针对当前“法律文书”教学实践中存在的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现象,结合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对教学内容的改革方向进行了探讨.

[关 键 词]法律文书教学内容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李蓉(1977-),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学与法学,涂玲(1971-),女,江西南昌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改课题“工作过程导向下‘法律文书’教学内容设计的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JXJG-12-40-3)

[中图分类号]G6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30-0137-02

“法律文书”是高职院校法律类专业学生的必修专业基础课程,是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设置的,重点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与应用,以培养和提高同学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教学目的.目前,在本课程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教学内容设置不科学,课程理论缺乏系统性,实训环节流于形式等问题,不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对教学内容加以整合,从务实致用出发,将教学内容的设置与司法实践接轨,改革文书讲授“理论+实训”的单一教学模式,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学需要.笔者通过多年法律文书的教学经验,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对该课程教学内容设置所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及解决办法作如下探讨.

一、高职院校“法律文书”教学内容设置的不合理现象

目前,“法律文书”教学内容的设置普遍存在着课程知识体系零散,内容安排与诉讼环节脱轨,理论与实训环节的设计不够灵活等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具体表现在:

1.总论基础理论与分论知识点相割裂,教学内容缺乏整体性.“法律文书”的教材一般将教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即总论与文体分论.总论是该学科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介绍法律文书的概念、性质、作用、特点及制作要素和基本方法,其中,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原理,如法律文书主旨的确立、材料的选择、结构的安排和表达的方式、语言风格等,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写作学方面的知识,分论部分讲授各类文书的格式、特点、制作方法及培养和训练同学制作文书的能力,其中,以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为主体所制作的文书为主,这部分的内容需涉及法学方面的知识.法律文书总论和分论主要涉及的学科知识不同,有的院校将这门课程总论与分论的教学任务分开,分别交由不同系部的老师来承担,总论部分由公共基础部担任写作课的教师授课,分论部分由法律系担任诉讼法课程的教师讲授,这有利于相关内容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讲解,但也容易使总论与分论的知识相互割裂,导致知识链条中断,课程内容缺乏系统性、整体性.

2.机械地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安排教学内容,中断文书之间的往来,学习过程与诉讼环节不符.“法律文书”的分论部分,是有关具体文书的制作方法与技巧,现在使用的教材,大都按制作主体的不同对此部分内容进行编排,一般先介绍机关的主要法律文书,然后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相关文书,最后是狱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制作和使用的文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习惯于完全依照教材的顺序讲授具体文书,这样安排教学内容的好处是同学易于把握不同部门文书的总体特点,但是文书讲授的先后顺序,明显与办案程序不符,因而无法体现不同制作主体在办案过程中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同学对于具体文书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作用及不同制作主体的文书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难以把握.例如,在讲授民事诉讼中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按照民事诉讼的进程,应该先由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再由被告做出答辩,才可能会有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文书,但根据教材内容的安排,要先讲民事审判文书,再讲诉状类文书,与诉讼环节恰恰相反.这样势必把各制作主体之间的法律文书孤立开来,导致原本密不可分的案卷材料在同学的心中成为孤立的、零散的文书堆砌.

3.具体文书的内容一律按照“理论+实训”的教学模式安排,教学方式过于单一,理论知识重复累赘,课堂气氛沉闷压抑.“法律文书”分论部分虽然涉及的文书种类繁多、作用不一,但教师授课时往往以不变应万变,统一将各种文书的教学内容划分为两大块,一是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文书的概念、格式和制作方法等,二是实训环节,指导学生根据材料制作文书.教学实践中,教师一律按“理论+实训”的模式安排内容,这在形式上虽然采用了理论与实训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较之以前从格式到写法的纯理论教学在内容上更为丰富,但教学效果仍不够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每种文书的教学内容机械教条地分为理论和实训,导致理论知识重复累赘.大部分文字叙述类的文书,内容都包括首部基本情况的介绍,正文案件事实及理由的阐述以及尾部的签署、成文日期、附项等内容,再加上不同法律文书的首部、尾部的事项和正文的写法都很接近,教师如果在授课中,对不同文书的理论知识都一一详细具体地讲解,那么,在学习第一、二种文书时,或许学生会有一些新鲜感,可学到后面,不仅同学会提不起学习的兴趣,教师也会越讲越乏味.二是具体文书讲授按先理论后实训的程序设计,致使教学方式过于单一,课堂气氛沉闷压抑.教学实践中,教师大都不顾及不同文书之间的差异,一律按先概念、格式、写法再实例、实训的顺序来安排教学环节,这种按部就班的内容设置,使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具体文书的特色不易讲清,同学容易只看到不同文书间的共性,感受不到它们的个性,从而忽视文书之间的差异,不利于操作技能的培养.


二、对高职院校“法律文书”教学内容重新设计的几点思考

“法律文书”是以法学与写作学为主,集多门学科知识为一体的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内容涉及广泛,教学内容的设置必须注意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加强对同学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同时该学科又是一门操作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过程应当理论与实训并重,合理设计教学环节,以训练和提高同学的实务操作技能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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