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教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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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学总论》教学要注意加强“宽容犯罪与罪犯”“双保”“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根基”等刑法基本理念教育,加强刑法总论基础知识、基本思维以及基本的运用能力的教育,注重师生互动的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方法,精心选择必读书目和参考书目,注重学生平时成绩的量化.

【关 键 词】刑法总论教学刑法理念教学

《刑法学总论》是高校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也是很大一部分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借以谋生的重要课程之一,其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笔者在近10年的《刑法学总论》教学中逐渐认识到在该门课程的教学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方面.

一、刑法理念教学

刑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最后保障法,其刑罚方法可以剥夺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因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最后防线,必须是不得已而用之.刑法的教学必须让初学者明白与此相关的刑法的基本理念.

第一,我们每一个国民对待犯罪以及犯罪者必须持宽容、宽恕心.每一个个体、甚至一个民族都要有容忍一定地理范围内发生一定量犯罪的勇气和宽容甚至宽恕犯罪和罪犯的博大胸怀.任何社会,犯罪都不可避免,并且都有与一定时期社会整体形势相适应的一定的饱和量,任何违法、犯罪者都与我们处于同一个时空中,形成彼此联系的社会生活关系,彼此利益相关,处理不好与他们这个群体的关系,我们也不一定有好的发展,一般的犯罪者与正常人往往没有多少的不同,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多少与其童年的经历、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有一定关系.他们犯罪除了他们自身的生理的以及对名利色的不正常、不健康甚至变态的需要的心理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与我们每一个个体、我们的民族和社会都有一定关系.因此,国家虽然可以动用刑罚他们,但惩罚不应该是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教育其不再犯罪,并且期待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我们要以最大的爱心、最大努力去宽容甚至宽恕犯罪者与犯罪.

第二,刑法既是惩罚、教育罪犯的惩罚法、教育法和道德规范,同时又是保障嫌疑人、罪犯人权的人权法.初学者以及我国国民一般认为刑法就是抓人关监狱或者杀人的,只要能够收拾罪犯,可以不择手段、不问是非甚至不计代价.我国国民一般都缺少“人人生而平等,罪犯也是人,我们应该以对待人的方式去人道地对待他们”的人性观念、人道观念和人权观念.刑法具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权”的“双保”功能.正义的刑法必须注重保障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其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更重要的还是“罪犯的大宪章”.


第三,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根基.任何科学都以人性为起点和终点,最后都要回到人性上去,都是在论证人性的善良、正直与真诚.远离这个中心的科学不过仅仅是谋生的技术.刑法的哲学与伦理学根基是刑法正义性的终极追问,刑法的正义性在于其必须符合人性.符合人性的行为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刑法的“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嫌疑人人权”的机能本身蕴含了刑法通过最严厉刑罚惩罚的规制建构一种符合人性的正义制度,从而与其他社会制度配套,共同建构一个法治国家的文明.刑法既有预防、控制、打击犯罪的技术性的一面,同时又有追求美好人性以及正义行为的价值方面.刑法必须针对至少有相对自由意志者,通过禁止性规范的设置,教育国民放弃犯意,回归善良,忠实于公正的法律,形成对公正法律的信仰.因此刑法的每一条文或多或少也体现出对自由意志者行为的道德规制.

二、“三基”教学

在笔者看来,刑法学总论“三基”包括刑法学总论基础知识、基本思维以及基本的运用能力三个方面.

首先要讲清楚基础知识尤其是重点、难点.抓住重点、有效突破难点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大体而言,刑法三大基本原则、犯罪成立的客观、主体与主观条件、辩护事由、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裁量与行刑制度都是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掌握的重点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而刑法三大基本原则所体现的对刑法立法权的制约、犯罪成立客观条件中的“结果”与“刑法因果关系”、犯罪成立主观条件中的“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错误论”、辩护事由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终了”“犯罪未得逞”、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共同说”“共犯从属性、独立性”“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教唆犯”、罪数论中的“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事前(后)不可罚行为”、刑事责任论中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数罪并罚”等都是刑法总论部分的难点.

其次,刑法总论的基本思维也就是对一个行为做出刑法判断.第一,“事实上有罪”与“法律上有罪”的区分,一般学生很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刑法是实体法,一般案例都假定是已经证明了的“事实清楚”的事实,也就是说需要学生判断的都是法律上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理由的案例,第二,事实评价、法律评价与价值评价的区分.价值评价可以分为哲学的、伦理的、政治的、法律的等方面的价值评价.案例的事实分析,是事实评价,对做出该事实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法律评价.第三,犯罪成立条件的两个层次.我觉得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成立条件的“双层模式”:犯罪本体要件(不法行为与犯罪意图)以及责任充足要件(缺少有效辩护,辩护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这样设计的犯罪成立条件将刑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证据法融为一体,实现了小范围的刑事一体化,展现了一种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我国通说所认可的作为静态“犯罪规格”的犯罪构成,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代表国家的控方与辩方在刑事程序中的真正的实质性的博弈,体现了刑法的正义性与性.通过犯罪成立条件的“双层模式”对一个行为做出刑法评价,有助于培养学生通过刑法实现正义的刑事法治理念.

最后,基本的运用能力实际上就是运用所掌握的基础知识与基本思维的能力,尤其是运用犯罪成立条件的“双层模式”分析疑难刑法案例、实例的能力.学生应该主要学会三方面能力.第一,发现事实.找出给定案例、实例中的案件事实.第二,寻找刑法条文.第三,做出刑法评价并写出理由.

三、教学方法

笔者主要运用了讲述、案例、问答法.刑法学总论原理理论性比较强,难度比较大,所以大部分需要以老师讲述为主.我在讲述中穿插大量案例,并大量提问.一般先将要讲述的课件以及相关辅导资料放到一个公共供学生下载,以便学生提前自学预习.课堂上先让学生做案例分析,并向学生提问,然后再让学生接触讲述内容,由学生提出不明白的地方,我给出解释.然后再做相关习题或者案例,习题一般选自历年司法考试题中比较好的部分.这样的好处是课堂气氛活跃,学生与教师互动并积极思考,学生能够在课堂基本掌握并消化基本原理.

四、教材与教学参考资料选用

目前适合我国法学本科生用的刑法教科书还真不多.陈兴良主编的、张明楷独著的以及周光权独著的教科书基本采用大陆法系刑法体系,形式虽然美,但思辨、难度大,而且其犯罪成立条件在逻辑上有一定矛盾.大陆法系刑法那套体系对我国刑法立法以及司法影响都比较小.高铭暄主编的教科书影响比较大,但国家主义刑法观强烈,且深度似乎不够,不过还可以用,我在这个教科书总论体系基础上借鉴美国犯罪成立条件“双层模式”以及大陆法系刑法部分内容编写教案.

我指定学生必读的是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每个学生必须在上半期与下半期各提交1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是全书摘 要,后一篇是全书或者部分内容评论.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我推荐其翻阅储槐植著的《美国刑法》或者张明楷著的《外国刑法纲要》或者日本刑法学者的刑法总论著作.

另外我还编辑了刑法以及刑法解释、历年刑法司法考试题等资料提供给学生参考.

五、平时成绩评定问题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我逐渐将30分的平时成绩评定量化.具体为:

第一,阅读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写读书报告2篇,每篇满分5分.第二,根据教师给出的案例,写一篇案例分析的文章,满分5分.第三,课堂积极向老师提问或者回答老师问题,满分10分.第四,考勤,满分5分.

平时成绩分数在最后一周上课时候公布,有异议者应该当场申请复议,教师应该耐心对异议者的平时各项成绩进行具体说明.

如此量化基本保证了平时成绩评定的实体与程序正义,防止了主观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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