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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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是指学校聘请校外的专家、学者、管理与技术精英等为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培养研究生的模式.它是解决现行研究生扩招与导师数量不足,研究生知识与能力的反差等矛盾而衍生出的新模式,它与“导师组”培养模式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不同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对“合作导师”的要求各有不同,同时,实施这样的模式还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保障.

关 键 词:研究生;培养模式;导师;合作导师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81(2013)02-0101-05

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应是一个全方位的工程,它不仅包括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改革,课程设置与培养目标的改革,还应包括培养模式的改革.关于培养模式的改革,不少学校在尝试建立“双导师”制.早在2007年3月山东省教育厅就提出,研究生的培养要发挥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指导作用,鼓励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作为研究生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倡导跨学科、跨单位、跨国度联合培养研究生.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2007年聘请了近40位商界精英为该院MBA社会导师,这些社会导师将与校内名师一起指导100多名MBA学生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山东大学也颁布了《山东大学实施双导师指导研究生暂行办法》,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实施双导师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鼓励实行双导师制.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工程与加工专业与上海宝钢合作,聘请上海宝钢业务与科研骨干为该专业的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南开大学在MBA培养中也聘请有学识、有经验、有业绩的成功企业家和管理者作为合作导师.当然,还有很多学校在探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本文对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产生的机缘

近几年关于大学生、研究生就业的讨论,我们知道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就业率越来越低.当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就是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数量太多,据统计,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23人上升到2007年的十多万人,人数增长了448倍.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2005增长到559所,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达到数十万.而在1977年刚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3所大学设有法律系,仅招收200多人.招生规模逐年增大,然而社会需求并没有急剧增长.就业率低不代表专业冷门,从这几年的研究生招生来看,法学专业报考的学生人数与录取人数在高校专业设置中都处于前列.根据我们的调查,在招收法学研究生的学校,平均每个研究生导师每年至少招收3名研究生.法科研究生招生热、就业冷给研究生培养提出了很多严峻的问题:

第一,研究生扩招与导师数量不足的矛盾.随着近几年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数量也有所增加,但远远不能满足扩招需求.一个导师带十几名研究生是正常的,二十几名的也常见.这样,对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就提出了挑战.此外,导师还有自己的教学、科研任务,每年指导如此之多的研究生,如何保证培养的质量,这是很多学校正在面临的问题.

第二,专业知识的系统性不够.这几年有一些学校在试点缩短研究生学制,法学研究生学习年限仅为两年.一年就将课程学完了,紧接着就是安排论文开题与写作,时间特别紧迫,第一年还是新生,第二年就是毕业生了.加上现在就业率低,就业难度增加,很多研究生更多关注就业.这样,研究生专业知识的掌握是否全面、系统,那就不得而知了.更何况,在法学研究生招生中,有一些学生是跨专业、跨学科报考的,对于这些学生专业知识的掌握就更让人怀疑了.

第三,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矛盾.尽管研究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储备,但是与其具备的实践操作能力并不是成正比的.在现行的法学研究生培养中,有这样一种倾向,重视理论知识的掌握,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就学科性质来讲,法学专业是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需要在实践中解决具体问题来得以体现.近几年的就业率低与法学研究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低下不无关系.

第四,导师知识与能力的不足.作为研究生导师起码应具备本专业的系统知识,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状况有所了解,并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教学生如何学习、研究与实践.但是我们也发现为数不少的研究生导师,知识已经很陈旧,科研也多年不做,对本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不甚了解,加上指导学生数量众多,这样的导师如何能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呢?也不乏这样的导师,他们在自己的专业学科中不断钻研,对专业学科的前沿知识了解很多,但缺乏指导能力,不知如何指导研究生.

上述情况都难以培养高素质的研究生.为此,各个高校都在积极探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路径.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研究生培养应吸纳国内外优秀资源,强化导师队伍建设,“多方吸纳人才,特别是充实有国际教育背景的专家,具有相当理论水平的实业家、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精英,形成多元化、高学术含量的专导师队伍”[1].也有学者认为:“建立合理的导师引入机制,建设导师队伍,既是研究生教育发展数量扩张的需要,也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2]山东大学2006年专门出台了《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由此应运而生.

二、“合作导师”模式与“导师组”培养模式

现在各高校探索的“合作导师”研究生培养模式所产生的“合作导师”一般是校外或是本专业研究生导师以外的人员,它并不是指在校实施研究生培养的本专业的其他导师组成员.

目前我国研究生专业点的设置是按照二级学科的专业点来设置的,如法学作为一级学科,下设法学理论、法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二级学科,从而形成该二级学科的硕士点、博士点,研究生招生就是按二级学科专业点来设置招生指标的.应该说,一个专业点的招生应至少具备3位研究生导师,有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师资梯队.也就是说,一个专业点的设置必须具备“导师组”这样的基本条件.比如,我们设置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至少得有3个从事本专业不同研究方向的导师,同时应有其师资梯队,从而保证专业课程的开设.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点来讲,该院现有5位导师,专业研究方向有法哲学、民间法、法律方法论、立法学、法律经济学,不仅如此,我们还有除导师以外的师资梯队,不仅保证了专业课程的正常开设,而且能充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导师组”培养模式很多国家都在采用.在美国,研究生不只有单一的导师,“每个学生注册后都有一个指定的论文委员会进行指导.这个委员会由3到4名具有不同专长和不同学术观点的教授组成,其中一名是主要导师”[3].在英国,虽然学徒制的研究生教育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但一些学校尝试建立研究指导小组对研究生进行培养[4]148.

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的优越性在于:一是可以让学生掌握系统化的专业理论知识.虽然研究生确定了自己的专业研究方向与指导教师,但是在课程教授上一位教师并不能完成所有该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设置的课程,对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学习,可以整体上、系统地把握自己本专业的知识,而不是只陷入自己某一个专业方向的知识.同时,这种一个专业多方向的学科知识也是我们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所必需的.二是开拓学生的思维.“相同的研究生教育,在不同的导师指导下,学生得到的收益是千差万别的.”[5]虽然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起主要作用,但是在“导师组”培养模式下,一个研究生可以得到多位导师的指导,取长补短,收益很大.

如果说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是对“单一导师制”模式的有益补充,那么,“合作导师”制则是尽可能地拓宽研究生培养的外在资源.只不过,“导师组”模式是研究生在本校获取除自己导师以外的其他导师资源,“因为指导小组的环境一般是一个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环境,多数学生希望可以指望利用小组其他人的资源,补充从导师处未能获得的资源”[4]148.而“合作导师”模式则是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从而更有力地保障研究生培养的质量.

相比于研究生培养的“导师组”模式,“合作导师”模式为研究生培养提供的资源更多种多样.比如说,一般“导师组”培养模式偏重课程的讲授,实践能力有所欠缺,如果吸收来自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那么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以法学专业来说,它本身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培养人才的目标也主要是为公检法等实务部门提供人力资源.但“导师组”成员因为都是本校本专业的教师,理论知识、研究能力可能较强,但对法律实务缺乏有效的指导,而聘请实务部门的人员作为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培养提供实践基地以及进行法律实务方面的指导.聘请国外的研究生合作导师,可以为研究生提供国外资源,加强研究生的国际交流.因此,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培养的“导师负责制”与“导师组”、“合作导师”模式相结合,唯有如此,才是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的必然选择.

三、合作导师的产生、类型及保障措施

“合作导师”的聘请面向什么样的对象呢?山东大学的规定明确了合作导师聘请的范围:“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开展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需要及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厂矿企业、大型医院和艺术团体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任校外研究生合作导师.”见《山东大学研究生合作导师遴选办法(试行)》.

那么合作导师如何产生或聘请呢?各个学校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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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8;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学校规定“合作导师”的名额及基本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另一种就是由各个学院甚至各位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荐一些人选,由学校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拔产生,也有可能是各学院自行聘任,学校予以认可.

当然,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一定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各个学校的规定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一名合格的导师应具备四项基本素质,即有专业技术职务、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切实的指导能力和熟悉研究生培养规律”[6].具体来讲,合格的合作导师应具备:

第一,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或者有一定的专业背景.以法学专业的合作导师来讲,一般应是法学专业毕业的从事理论与实践活动的人员,具备最起码的专业知识.

第二,具备“指导”的能力.有了知识还不够,还应该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合作导师”也是导师的一种形式,导师重在“导”,导是引导、倡导、教导,对学生的专业研究、实践能力等有一定的指导性,能够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指导功能.

第三,具备一定的德行素质.从事理论研究指导的“合作导师”自己要具备一定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责任感,并以自己的行为来影响学生.在实践部门工作的“合作导师”,应具备从事某一具体实务工作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并指导学生如何确立正确的职业道德.

当然,因为合作导师的类型有差异,在设置不同类型的合作导师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聘任条件.那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需要设置哪些类型的合作导师呢?我们认为,因为不同专业的性质,可能对合作导师的类型要求有所不同.通常有这样的几种类型:

1.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于具体实务部门能够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培养的“合作导师”.一些学科实践性较强,如法学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一些基本的实践技能.这种类型的合作导师可以从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他们从事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发挥他们的优势,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2.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所谓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实验条件较好的实验室,能够为学生实验操作提供指导的“合作导师”.这种类型的导师主要是满足理工科研究生的培养需求.一些学校因为实验条件受限,那么通过聘请某些或某个实验室的人员为合作导师,不光能提供优质实验条件,还能够切实指导学生做一些高难度的实验,培养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


3.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主要是指那些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着研究专长的本专业的权威人士或专家学者.现代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学生对本专业知识有系统的掌握,但是在某些学校因为师资队伍的缺乏或导师组的不健全,有些课程无法开设或开设的水平不高,因此,为了满足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这些学校可以尝试聘请一些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专门讲授一门或两门课程,以弥补本校师资力量之不足.当然,有些时候,为了达到培养高水平研究生的目的,学校也可以聘请一些国内外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作为“合作导师”,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做一场或几场前沿讲座.4.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是指能够对研究生的论文提供指导的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士.在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一个导师指导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研究生在一些学校已成为常见现象.但由于研究生数量过多,导师无法对每位研究生进行细致的指导,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聘请一些在本课题研究领域做出成就的学者、专家作为合作导师,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当然,在研究生数量不多的情况下,因为导师研究领域与方向的差异,对某一个课题研究或了解不多,聘请对该课题颇有研究的专家、学者作“合作导师”,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研究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

然而作为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合作导师”制必须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其一,培养方案的改革.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依据.实施“合作导师”制培养模式以后,研究生的专业培养方案要作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包括课程的设置、社会实践学分、实验课程与时间的安排等.

其二,培养经费的保障.实施“合作导师”制度培养模式,需要相应的培养经费的保障,如购买实验器材、指导教师学习实习的路费及其物质补贴等其他花费.虽然实施“合作导师”制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一定的益处,但是同时也需要增加相应的培养经费,才能切实保障这项制度的实施.

其三,合作导师的考核机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合作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聘请合作导师的学校应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待遇与精神奖励措施.同时,应建立合作导师的定期考核制度,“要发挥双导师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明确双导师的岗位职责,对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考核”[6].

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导师”模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模式的创新,在我国目前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张,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的今天,它为解决当下研究生培养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我国传统的导师组培养模式也是研究生培养的有效方式,然而它仅限于研究生专业知识、专业素质的提高,在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视野以及专业研究生思维上有重要意义,但对研究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仍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研究生培养与社会多元化需求有效结合,“合作导师”模式则无疑更加有效,更加有针对性.当然,在实施这种模式时,学校要对合作导师的指导素质与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同时针对不同专业的性质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多元要求,我们可以确立“实践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实验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课程讲授型”的合作导师模式以及“论文指导型”的合作导师模式,学校及学院应尽可能为合作导师开展工作提供基本条件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从“合作导师”模式在山东大学实施的效果来看,它还是有着广泛的前景以及普及实施的意义的.而且实践也证明,这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不仅在研究生的专业素质、实践技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在满足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上是一种机制创新.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它契合了当下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创新要求与基本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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