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与运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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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通过对高职就业岗位群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分析,认为应该构建基于工作过程的系统化、情境化的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并进一步探讨了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及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运行的保障.

[关 键 词]高职法律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与实施

[作者简介]陈习知(1965- ),男,湖北潜江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及未成年人犯罪.(江苏 南京211188)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6-0158-02

近年来,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办学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危机与困境:一方面,该专业的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严峻,部分学校甚至危及专业的生存;另一方面,有关用人单位急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却无处可求.为适应社会对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新需求,增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生的竞业能力和就业机会,就必须调整和变革以教师为主体的传统教学模式,更新教学理念,积极倡导和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以基层法律事务的岗位操作技能为导向和目标,基于相应职业岗位的实际工作过程及其对职业能力的具体需求,进行理实一体化的教学.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岗位群和人才培养目标

结合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教学的性质和要求,通过对部分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取向进行调研和分析,参照基层法律实务工作的业务内容和具体流程,确立当前法律事务专业的主要职业岗位(群)有:(1)律师助理.具备客户沟通能力、记录与分析案件事实和性质的能力、常用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2)书记员.具备口头表达与交流能力、快速记录或录入汉字能力、熟练使用办公设备并简单维护能力.(3)企事业法律文员.具备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书写、笔录和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商务(法律)文书写作与处理能力.(4)社区法律工作者.语言表达及沟通协调能力、心理及行为矫正能力、法律咨询与服务能力、社区矛盾调解和处理能力.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定位为面向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法律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学生应具有与法律事务专业相适应的专业文化水平与素质、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能够协助执业律师进行诉讼与仲裁、从事基层司法机关的文字速记与速录、帮助企事业单位撰写有关法律文书及公文、开展社区矫正及社区法律服务等专门性工作.

据此,文章认为应该构建法律事务专业实践体系,该体系强调法律实际操作,注重法律运用能力培养,由具体实践教学内容及管理、评价和保障等环节组成.

二、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

以社区矫正业务活动为例,通过实地调研,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员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操作流程为:矫正对象接收、行为及心理矫正执行、矫正对象监管、矫正对象考核及奖惩、矫正解除.与此相适应,社区矫正员需要掌握的相应职业技能主要有:与矫正对象的沟通及相关当事方的协调、矫正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矫正文书的制作与填报、矫正对象行为与心理矫治方案制订与实施、矫正对象日常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备案、矫正对象行为及心理进步状况或变化考评、矫正解除的条件认定及申报等.这些技能既有一般性事务工作普遍需要的共性能力如沟通与协调,又包含极具专业性的特殊技能;既有针对性较强的专项技能,又有要求较高、内容丰富的综合技能.可以说,这是多数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职业岗位在职业技能要求方面的共同属性.针对岗位职业技能的共同属性,以便于教师组织实践教学的具体操作过程为依据,基于理实一体化的教学理念,按照实际工作进程和工作内容要求,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可以分为课内实践教学、仿真实践教学与全真实践教学三个方面.

1.课内实践教学.任课教师主要通过专业知识传授,引导和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和树立忠于法律、坚持正义的法律信念及品格,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一般性专业技能,如在“社区矫正实务”课程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即应该有针对性地创设单项训练项目,培养或提高学生的沟通协调、档案管理等技能,为下一步仿真和全真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坚实的专业功底.

2.仿真实践教学.实践就是借助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和设施,模拟相对真实的实训环境,结合预订的实训主题(项目),让学生在特定的角色扮演中完成实训过程、培养实践技能的教学活动.一般而言,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以及法律文书制作、法律咨询与服务、文字录入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和公证、调解、仲裁、社区矫正等准司法法律服务内容都可以按照理实一体化的要求进行仿真实训.在仿真实践教学过程中,经过教师事前充分指导后的学生独立走进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法律服务工作室、模拟调解室、模拟矫正工作室等模拟实训场所,通过选择典型案例或素材,分组扮演或体验不同角色,直观感悟不同职业岗位及不同工作过程或阶段对职业技能的具体要求,一定程度地学习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实际问题、用法律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如社区矫正员工作流程中的矫正对象接收、矫正档案建立与管理、矫正方案制订与实施、矫正效果考核与评价等,都可以在模拟矫正实训项目中体验和完成.可见,仿真实训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能够较为系统地体现和反映某一职业岗位特定的职业技能要求.因此,教师从模拟项目设立及模拟活动开展的全过程均应当予以现场指导和点评.当然,高水平的仿真模拟法庭及以此为依托的系列模拟实训是目前学校利用自身有限的法律教学资源培养学生综合法律职业技能的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

3.全真实践教学.包括法律诊所教育、实际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用人单位见习、毕业顶岗实习等内容.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如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或法庭、派出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社区等,在法律执业者或相应岗位实际工作者(学生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全面跟踪指导下,让学生完全融入具体的实际工作岗位业务的操作过程中,检验、锤炼和进一步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这一阶段是学生亲身实际体验法律执业过程和执业角色.就社区矫正的全真实践教学而言,除毕业顶岗实习外,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即可以通过协议,定期轮流选派法律事务专业高年级学生以见习身份到街道司法所进行矫正业务方面的针对性实习,同时力所能及地协助所在实习单位整理矫正档案、制作矫正文书、调查走访矫正对象等.“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让学生依靠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服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从而进行法律实务锻炼.法律援助是一项助弱扶贫、有效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很有积极和进步意义.高职法律事务专业高年级学生可以在学校专业老师或校外指导教师(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与当地有关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和配合,积极参与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既能一定程度缓解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严重短缺的局面,又能最为有效地培养学生职业情感、提升职业基本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随着高等职业法律教学体制改革的深入,需要专门人才的行业或单位,可采用合作办学或者委托办学的方式,同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关系,充分利用用人单位与学校人才培养资源的优势互补性,与学校联手共同培养所需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实际应用的有机结合.


三、基于工作过程的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运行保障

1.实践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管理是学校建立正常实践教学秩序、保障实践教学规范化进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实践教学管理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实践教学计划就是根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职业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与技能要求,确定实践教学具体项目,并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课程标准.该课程标准要对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的主要内容(项目设置)、目的要求、进行时间、教学形式或手段、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软硬件条件、实施过程完结后的学生能力考核办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实践教学评价.教学评价是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衡量教师教学质量、保障和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一种常规而有效的方法.一方面,从学生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体和教学培养对象来看,应该首先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学生学习状况评价体系.法律事务专业的仿真实践教学和全真实践教学都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否则学生容易“放羊”.因此,每次实践教学过程专业指导教师都必须做好记载并撰写实践总结,作为评定学生实践成绩及学科综合成绩的依据.另一方面,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针对教师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可以说,教师是将学生领入职业之门的第一任“师傅”,学生将来在职业岗位上的“手艺”如何,与教师这个领进门的首任“师傅”显然密切相关.因此,学校既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出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各个环节具体明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文件形式使之制度化,检查督促教师严格规范执行;同时,还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考评教师实施实践教学状况或成效的评价制度,如同行评价教师指导过程、同行评价学生实践能力水平、学生评教、实习实训单位反馈等.

3.实践教学保障.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人力、经费、场地、设施等条件作保障.概括而言,要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水平,把实践教学真正落到实处,主要需要处理好一个关系、满足一个要求、提供相应的硬性保障.所谓“一个关系”就是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是实现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对传统“满堂贯”法律教学模式的变革.因此,在应用型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中就必须保证有一半以上的实践教学课时.“满足一个要求”就是讲实践性法律教学对任课教师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要求.担任实践性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要有法律实践经历和实际业务经验;除了在课堂传授专业理论知识外,还要传授职业岗位技能和技巧,自身确有能力把学生岗位实践操作技能的培养作为其教学的直接目的.总之,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本身不了解法律实务,就不可能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学生.

创建布局合理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基于工作过程进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的必要硬件保障或客观基础.一般情况下,越是相对真实的法律实践环境就越能较好地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因此,学校应加大投入积极规范地建立健全校内外实践基地.校内实践基地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等仿真实训室、速录实训室、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室等.校外方面可通过协议或合作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与学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法庭、基层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监狱、法律援助中心、街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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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等部门或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构建起能够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知识能力体系和就业岗位群相衔接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系统.

[参考文献]

[1]胡卫萍.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实施法律职业素质教育[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5(12).

[2]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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