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瑕疵其原因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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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职业素质与法律素质是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之一.中职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职业技能型人才,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法律意识,教育学生明晓法律法规,提高其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是中等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我们选用了《职业道德与法律》这本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范新教材.结合两年多的教学实践,笔者仅就以下几点浅谈一些个人的观点.

一、新旧教材的对比的新尝试

新教材全面贯彻了素质教育思想,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需要的实际出发,注重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纵观新旧两本教材,可以发现新教材无论在理论体系,组织结构和阐述方法等方面均作了一些新尝试.

第一,从理论体系来说,新教材摆脱了旧教材的大而空,不实用的理论体系,立足于学生,从学生的实际出发,将整本书分成两大块.第一部分为道德的内容,从悦纳自己、注重礼仪讲起,由个人礼仪、交往礼仪、职业礼仪讲到有关道德的一般知识,再讲职业道德这一重点内容.对职业学校学生来说极具针对性;第二部分为法律的内容,在第一部分教会学生一些职业道德规范之后,从道德(人们心中的法律)很自然地过渡到法律(外在强制的道德),帮助学生学会做守规矩的人、做具有法治精神的人、做维护宪法权威的人、做会用程序维权的人、做善于同违法犯罪斗争的人、做依法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人.将知识融于实际,这样的理论体系还是较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在授课之间,稍微一点拔,学生便有了对本书的大致了解.

第二,从阐述方法来看,新教材也是形式各一,处于中职这一年龄段的学生,正是从青少年向成人转变的关键时刻,让他们通篇阅读文字,听大道理,容易引发反叛思想,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新教材一反过去的模式,设置了很多切合学生实际、与教学内容紧密联系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形式让学生在课堂上形成议一议,想一想的局面,自己讨论分析得出答案.

总之,新教材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以上几点改变让师生真正达到了交流,真正地实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

二、新教材的瑕疵及其矫正方法

⒈关于自然人的涵义.

新教材(121页)对自然人下了一个定义为:民法通则称之为“公民”,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笔者认为有所不妥.我们知道,对一个名词所下的定义,越是详细具体,它所涵盖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而自然人,在法律上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它所包含的范围很广:无论是早产婴儿,剖腹产婴儿,人工授精婴儿还是植物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残疾人、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等等都在自然人的范围内,不因其性别、民族、年龄、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的不同而被排除于自然人之外,从而被剥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究其原因,我想还是受过去的教育模式影响,凡新出现一个名词,必给其一个名份,给它下一“科学”定义,殊不知,不仅不科学,还给学生及老师带来困惑和不解.

分析原因,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大可不必一定给它下一个结论,只要给学生了解到一个事实,即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的一种民事主体,但它与我们平常讲的公民不完全一样,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它属于政治范畴,而自然人不仅包括本国公民,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它比公民范围要广就行了.

⒉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教材(120页)在讲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时一句话带过说始于出生,止于死亡.笔者在授课时学生常常会提出很多问题.

对于出生,通说理解为“独立呼吸说”的出生就行了,对于胎儿的继承这一例外,给学生讲清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额就行了,但止于死亡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教材理应对这一问题做一个阐述.我们知道,在法律上,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即在医学上认定呼吸,心跳,脉博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由于死亡多发生在医院,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实际上就是法律上的死亡标准.自然人的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不仅发生死亡人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发生关系到他人的法律效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灭,人寿保险合同的条件成就等.而同样会产生这些法律后果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宣告死亡:如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及刚刚发生的3.11日本9.0级大地震,两起突发事件中,前者发生于人类自身的行为,后者来源于自然灾害,但结果都是很多自然人无法找寻到尸体,不能认定是自然死亡,法律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早就立下了规定,当自然人在意外事故及战争情况下下落不明满2年,在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同时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这里的死亡要讲清楚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⒊关于民事法律关系

新教材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指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笔者认为应该为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同上)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对人身关系的阐述中,介绍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人身权利,但这里说得过于抽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疑问.如有学生问既然是人身权就不应具财产内容,为什么明星可以依靠肖像创收,人们申请专利可以获利,作者著书立说可以带来利润,这都是过于简化而易产生迷惑的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在于本书的编者大多是政法大学的资深教授,对于这些他们看来没有必要深究的问题,却正是学生们不能理解的知识.因此解决办法也很简单,只要在教材上加一句话,告知学生,人身关系本身虽不带经济内容,但在某些人身权的使用过程中,如肖像权、著作权、发明权的使用,会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是可以转让或继承的.如某人的肖像不能在他死亡后,转移给别人,但他利用自己的肖像拍广告获得的收入是可以转让或继承的.


以上三点,仅是笔者的一家之言,无他意,谨为新书的出版贺喜并结合本书的使用情况谈一点浅薄的看法,以使这部国家规划新教材不断完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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