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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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与素质教育应具有的内涵还相去甚远,学生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能才素质、专业素质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造成培养质量下降,影响学生的就业前景.而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管理、引导不当,学校和教师教学理念、教学模式落后以及学生自身缺陷等管、教、学三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素质教育原因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存在着政治素质不过硬,道德品质大众化,人才素质和专业素养不全面、水平低,与社会需求不衔接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独立学院办学体制和传统法学教育经过简单嫁接,没有因地制宜、没有有机结合且长期未经改良创新而生出的一个个“苦果”,因此其原因具有多层次、多重性的特点,笔者认为这些原因大致可以分为“管”“教”“学”等三个方面.一、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方面的原因1.办学门槛偏低,监管不严独立学院利用社会力量的经费投入,依托母体高校办学,是国家在教育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为满足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而采取的措施,但有些独立学院和普通高校联合,钻政策的空子,在软硬件设施不达标的情况下匆忙办学,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或评估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并没有发现或纠正这些问题,又给其他某些问题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培养目标不明确,自身定位尴尬当前,独立学院处于普通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之间,其法学专业正是在这种夹缝环境中求得生存.在目标定位上,普通高校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目标锁定为“研究型”或“复合型”人才,高职高专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则确定在“应用型”或“实践型”人才.然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却比较特殊,因其属于本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不愿自降身份同高职高专划等号;欲向普通高校靠拢,又在师资、特别是生源上不具备那个条件和实力,所以其培养目标总是在普通高校和高职高专之间徘徊,不知所从,有学者将其恰当地形容为“高不成低不就”.其结果是毕业生就业市场被其他各层次学校的法学教育抢占和瓜分,独立学院毫无竞争优势可言.3.管理不科学,忽视自身特点和社会需要在定位不准的情况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一般都是照搬母体学校的办学模式,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编写、学生日常管理上,与母体学校如出一辙,并未结合独立学院及其学生的特点,这些来自母体学校的东西在适用时经常表现出“水土不服”或“排斥反应”.学校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要,结果是与市场需求脱节.4.教学内容不科学、不全面,课程设置不合理,与实践严重脱节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独立学院开设的课程与母体学校几乎完全相同,缺少独立学院的特殊性,对于类似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职业技能等培养实践能力的课程必修课没有开设,选修课也很少涉及,有的学员甚至根本没有选修课,都是必修课,未考虑学生的兴趣需要和承受能力.虽然多数学校都规定有实习环节,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重视程度不够,实习制度流于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越发得不到锻炼,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很难较快适应工作.在体现能才素质的知识结构方面,很多学校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不开设与法学专业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选修课程,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等人文社科知识的积累,更谈不上涉猎自然科学知识了.二、学校教学方面的原因1.思想政治教育投入较少,且投入与效果不成比例高等院校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除了学生有意识地进行持之以恒的自我修养外,主要通过“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和专业课程的教学来进行.然而独立学院目前的“两课”教学是一般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学专业的政治道德素质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间缺乏有机的结合,另外,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中,专业教师又很少直接强调法科学生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使得学生缺乏对这些内容的正确认识和科学理解.即使在有限的投入之下,也存在着教师、课时、财力等资源的投入与学生法律专业的政治道德素质偏低这种投入与实际效果不成比例的现象.2.教育理念落后,仍以应试教育为主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在内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的范畴,教学中重视专业知识、特别是书本知识的讲授,过分强调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忽视学生特长和潜能的开发,忽视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提高.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理念和思维已经发展到“畸形”的地步,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它扼杀的不仅仅是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学习的能动性,而且为了追求学生的成绩,教师很难开展创新教学,教学的主动性也受到抑制.3.使用教材不合适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使用的绝大多数教材都由重点高校组织编写,内容过于理论化,有的教材字数甚至超过百万,却缺乏案例分析,社会联系不紧密,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激发学生的阅读和学习兴趣.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是有益的,但无论是从“教”还是从“学”的角度看,都与独立学院的特点不相匹配.还有一个客观情况是,有些教材虽然不合适,但是教学评估或者独立学院所依托的母体学校却指定必须使用,考研指定书目里面也有这些教材,使独立学院的师生限于不得不用的无奈境地.4.课堂教学方法陈旧、单调很多教师摆脱不了传统的说教式、填鸭式、灌输式教学的束缚,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教学仍占据主导地位.教师在课堂上滔滔不绝的讲授教学内容,不顾及学生情绪与反应,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互动的时间和机会很少,学生缺少自由思考的时间和氛围,有的甚至不清楚教师的授课意图和内容是什么,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对教师和课堂笔记依赖的习惯,对教师所讲授的内容不加批判,不加思考地全部接受,这种“教师讲、学生录”的现象使得教师授课很疲惫,而教学效果却很不明显,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及对法律与事实的探索能力难以得到锻炼和提升.5.未发挥多媒体教学应有作用我国很多高校包括独立学院已经普遍开展多媒体教学,本意是利用多媒体这种先进的教学手段来呈现书本以外的更全面、更丰富、更生动的教学内容,提高课堂效率和教学效果.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教师只是利用多媒体设备复制、照抄原来的纸质教案内容以替代手写板书,并没有为学生提供丰富、创新而互动的教学内容,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多媒体教学.6.对学生的考核标准和方式比较单一因为实践教学内容欠缺,在学期末考核学生学习状况时,只能考查学生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而且考核方式仍是“闭卷+笔试”为主.为了让学生通过期末考试,教师或者是在考试前给出一个考试范围“帮助”学生复习,或者是在出题时特意降低试题难度,或者是在评卷时降低评分标准和要求,所以对多数学生而言只需在考试前“突击”复习就能考试及格,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学生,使学生养成“等老师划范围”的不良习惯或者觉得期末考试随便应付就能通过,更加不重视平时的学习和积累.而且还有高年级学生将这一“经验”传授给低年级学生或大一新生,造成一种恶性循环.结果是学生连基本的理论知识也未掌握,更不用说培养能力了.三、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独立学院的生源与普通高校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教学质量的提高:1.文化基础总体较差独立学院在招生时,按照本科第三批次录取,相对普通高校招收的“一本”“二本”的学生,学生高考分数较低,差距少则几十分,多则上百分.虽然高考制度也有很多弊端,高考成绩不能全面、客观的体现一个学生的能力,但对大多数学生来说,高考成绩偏低从侧面说明他在中学阶段或者是学习态度不端正、或者是学习方法不正确,这也是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偏低的体现,至少说明其目前的知识水平较低、基础薄弱,要想在短期内提高不是容易的事情.2.主动学习的能力较差独立学院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成长过程中优越的物质环境造成他们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和毅力.相当部分学生不愿学习,期望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简单易学、生动有趣的内容,拈轻怕重,课后较少有学生主动复习和查阅相关资料以扩充知识面;少数认真努力学习的学生又不会学习,没能脱离“程式化”的学习方法,不能把法学原理“活学活用”.3.自我定位不准确由于前两点原因,独立学院的学生已经在竞争中处于相对的劣势,但却有一部分学生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始终不愿意承认和普通本科学生的差距,对自己能力估计过高,对大学课程学习的难度估计不足,导致难以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还有的学生因为高考受挫,不能很好地正视自己,只看到自身的不足和差距,抱有“破罐破摔”的想法,不能全身心的投入新的学习中,不想通过努力重新证明自己.这些都进一步加重了已有问题的严重性.总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要想贯彻和实施素质教育,就必须对办学过程中长期积累的各种问题和弊端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且正确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有如此,才能找到正确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对症下药,以提高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教学水平,培养学生全面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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