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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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3年10月29日,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我国民族法学研究也应当变革现有研究模式,突破困境,寻找出路.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民族法学面临的困境,第三部分则给出了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改进方法.其中,民族法学研究会重要作用的发挥尤其值得关注.

关 键 词:民族法学研究现状民族法学的困境民族法学的出路民族法学研究会民族法学方法论

一、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

1991年,国务院将民族法学列为我国的法学学科之一.迄今为止,民族法学的发展已经历经二十余载,也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民族法学学科体系.但当今之日,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并未获得所有法学界研究人员的认同,研究人员在谈论民族法学时仍然感受不到民族法学的重要作用.我国高等院校林立,但开设民族法学相关课程的只有专门的民族院校和少数的综合类院校.这也使得民族法学的处境未免尴尬.

不可否认的是,民族法学建立以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法制的健全以及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值得思考的是,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仍然徘徊在讨论、探索阶段,没有找到解决民族地区实际问题的良方,一直缺乏对理论成果与解决实际问题之间的衔接和转化问题的关注,迟迟没有发挥出民族法学应有的重要作用.

在谈论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时,需要明确的是现今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喜忧参半,鉴于本文的宗旨在于找出我国民族法学发展的出路,因此对目前民族法学研究的优点仅做简要介绍.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民族法学研究体系,民族法学研究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优点如下:

(一)研究成果丰硕

民族法学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以来,民族法学研究人员贡献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在各大搜索网站键入民族法学相关词汇都会搜到许多条目链接.根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至2009年的30年间,在各类报刊上发表民族法学方面的研究论文有2000余篇,著作有200余部(含专著、教材和法制史料汇编).特别是近十年来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论文超过750篇,著作更是达到130余部.⑴"2010年的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继续呈现繁荣的景象.."⑵"2011年的民族法学研究,在各位学者的辛勤努力下,呈现颇为繁盛的景象."⑶."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成果颇丰."⑷这些数字表明民族法学研究成果颇丰,民族法学大有繁荣之势.

(二)研究内容十分全面

在以取得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中我们发现,现有的研究内容已经涉及民族法学基本理论、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史、民族司法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民族法学所有的研究领域.

二、我国民族法学面临的困境

综观民族法学相关的研究论文和著作,民族法学学界仍然大多是在讨论民族和民族地区与民族法学相关的历史、理论,而忽略了寻找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真正办法.即便是有关于实际问题的讨论,给出的解决办法也实在是差强人意.民族法学学界也讨论过少数民族应有的权利,讨论过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讨论过如何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但讨论后所给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却千篇一律,缺乏实际的执行力.例如,关于如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的相关文章和著作中给出的解决办法都是发展经济、发展教育,但如何发展经济,如何发展教育,却没有给出一个切实可行又可以立即实行并且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笔者看来,学界对此类实际问题若非是不屑一顾,便是心余力绌了.

总结起来,民族法学的困境在于民族法学的一系列研究成果没有真正地解决实际问题,或者说是民族法学研究人员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详细说来,民族法学所面临的困境与我国传统的民族法学研究方向划分没有突出现实需求和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与实际问题解决之间的衔接不当以及民族法学研究缺乏强有力的指导有着难以割裂的关系.

(一)民族法学研究体系和方向划分没有突出现实需求

民族法学研究中的一大问题就是忽略了实际问题的解决."当前民族法学的研究却多停留于理论探讨方面,对我国当前的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关注程度不够,或者说当前的民族法学研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⑸中国法律年鉴在介绍民族法学部分时将民族法学研究分为民族法学基本理论、民族权利保护、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制史、民族司法七个部分.也有学者认为,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民族法学理论(主要包括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民族法律史)、民族法律制度(指现行的民族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而成的统一的框架体系)和民族法文化(主要是民族法意识和民族习惯法).⑹这两种划分方法只是大同小异,并没有本质区别.民族法学学界的研究一般是从以上两个体系划分的角度来认识和研究相关问题的.以上两种划分的方式都是以研究内容的不同为基础的,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而言有一定价值,但却没有突出民族法学研究的实践价值.

(二)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与实际问题解决之间的衔接不当

我国传统的民族法学研究只注重研究和研究成果本身,却没有转化为解决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问题的重要力量.在讨论一些问题时,学者给出了解决办法,但这些办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实在是聊胜于无.民族法学发展已有二十余年,但许多民族地区的教育、经济问题仍然迟迟没有得到解决.又如,许多单位没有回民餐厅或者清真窗口,但却没有给回民职工发放相应的伙食补贴,以至于回民职工用餐困难.

(三)民族法学研究缺乏强有力的指导

现今的法学研究虽是百花齐放,但仍需要明确的风向标.目前民族法学学界并没有权威的机构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给出明确的研究指导意见,以至于研究人员研究素质得不到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参差不齐,浪费了大量的研究资源和人力、物力成本.三、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改进方法--我国民族法学的出路

讨论民族法学的出路问题不仅是出于对于该学科本身发展的考虑,也是出于对我国国家发展和民族发展的关注.笔者认为,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改进方法主要有三个,如下:

(一)增加新的研究方向划分

民族法学的研究应当视为民族发展和国家稳定服务的,应当是为解决问题和完善现实的社会状况而研究,而不应当是为了研究而研究.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另外一个角度对民族法学进行新的研究方向(或者说是研究体系)划分,即民族法学的研究方向应当划分为认知性研究和解决问题式研究.但这种划分并不是取代前两种划分方法,而是对前两种分类方法的补充和完善,以突出民族法学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关注.

民族法学的认知性研究包括所有对我国各民族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与法学密切相关的各方面的了解性的和认识性的研究.民族法学解决问题式的研究则是要找到目前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中存在的真正问题和问题的真正根源所在,最为关键的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一针见血的解决方法.民族法学解决问题式的研究将主要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

将民族法学的研究方向重新划分后,我们也将重新考虑对从事不同研究方向的研究人员做不同的素质要求.从事认知性研究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渊博的学识和极强的搜集和分析文献的能力.而对于从事解决问题式研究的研究人员,应当要求他们具有发现问题的敏锐的洞察力,以及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行动力.同时,大专院校和其他培养机构及研究机构应当注重培养研究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吴大华先生曾经在文章中批判把所有与民族相关的内容都纳入到民族法学研究范围内的做法.他写到"笔者窃以为,当前民族法学研究表面繁荣的背后似乎存在着这样一个怪相,即民族法学好像是一个大口袋,什么东西都可以往这个口袋中装,一些内容,只要既涉及少数民族,又涉及法的,全被当作是民族法."民族法"这一名词的概念似乎成了"民族的法律"(或者"少数民族的法律")甚至是"和民族有关的法律"(或者"和少数民族有关的法律").这样一种现状虽然对拓展民族法学的研究视野有莫大的裨益,但长此以往必将损害民族法学学科基础理论的构建和相关研究的深入.尽管当前社会科学各学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跨学科的研究日益成为学术研究的趋势之一,但对于民族法学这样一门新兴的学科而言,首先必须要有严谨的内涵和外延;要有能够统领、指导相关研究领域的理论系统.故而民族法学界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应当加大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具体的内容应当包括民族法学的概念、特征、本质和作用;民族法学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民族法学的基本原则;民族法学的体系;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的基本制度;民族法的制定;民族法的实施与保障等."⑺但笔者私以为,民族法学本身就是一个介于民族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即便是将所有同时涉及少数民族和法的都纳入到民族法学的研究范围也不会毁坏民族法学的研究根基,只要是民族法学研究人员夯实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就可以了.真正威胁民族法学发展的是民族法学产生了浩如烟海的研究成果,却不能给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带来"滴水之恩".

(二)改变研究思维模式,加强研究成果与解决实际问题的之间的衔接

民族法学学界应当对民族法学重新定位,民族法学研究的首要目的应当是促进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民族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民族法学的直接服务对象是少数人群体--我国的少数民族.我国目前局势稳定,经济高速发展,但民族地区仍然十分落后,教育基础差,经济收入低,贫困状况普遍.民族地区迫切地需要经济的发展以及一系列基础设施的完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必须尽快地将民族法学的研究与解决民族地区的实际问题紧密地结合起来,这也对研究人员的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研究人员如果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直接地说明研究人员的研究已经脱离实际,由脱离实际的研究成果所构成的民族法学就只能是空中楼阁,不免贻笑大方.民族法学学界想要提高自身的影响力恐怕不能依靠新闻或者其他类似的提高率的行动.民族法学的发展必须依靠自身研究成果对实际问题的真正解决,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真正卓越的贡献.

应提倡民族法学研究人员转换思维,民族法学界要加强与民族地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当地直接执行机关的沟通.将民族法学的研究成果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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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迅速地转化为解决问题的动力.要想做到"从科学的实证和理性的思考中去追求真实的知识",研究人员就必须要深入到民族地区和其他民族工作的第一线,去了解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政策、实际的办事方针的过程以及转化过程中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以往的研究方法都是田野调查法、文献资料研究法居多.田野调查法是人类学和民族学传统的研究方法,它要求研究人员深入民族地区去实地调查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际情况,但对一些民族地区存在的问题并不提出解决意见,也不可以干涉当地少数民族人们的生活.民族法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充分地了解了民族地区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现在我们需要两种新的研究方法.

1.跟踪研究法

笔者认为可以开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跟踪研究法,让研究人员根据自己研究的问题到相应的实践单位去工作一定时间,去跟踪相应解决建议的实施进度、实施困难和实施效果等.这一方法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四步:第一步,帮助,即研究人员到需要帮助的地区以专家身份对当地的发展给出具体可行的意见或建议;第二步,跟踪,即在研究人员给出意见后不能立即离开,要留在当地参与并观察意见的实施过程;第三步,总结,即相关意见落实后研究人员写出研究报告,总结意见实施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第四步,对其他研究人员和类似问题的解决给出书面建议.例如,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一般研究人员可以给出招商引资,优化当地经济结构,政府提供资金和技术⑻等许多即使不做研究的人也都想得到的措施,但民族地区的管理机关如何去招商引资,如何去优化当地的经济结构,如何去获得政府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却不是仅有这些建议就能做到的,建造民族地区繁荣发展的大厦还需要研究人员提供详细的建设图纸.民族法学研究机构应当与民族地区建立连接,在研究人员向所在研究机构提出到相应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的书面申请后,研究机构应当与民族地区积极沟通协调,尽可能为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提供机会.⑼在这个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研究人员去当地调研是为了促进当地的发展,绝对不能对当地的事务强加干涉,只能是给出合理化建议,切不可喧宾夺主;第二,当地执行机关应当理解研究人员的初衷,对研究活动给予配合和帮助.

民族法学研究人员应当重新认识自己的研究范围,不要仅紧抠研究中"法学"的字眼,民族法学本身就是民族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性学科,具有研究的复杂性,涉及到民族地区的实际问题都需要研究人员认真考虑."民族法学研究内容复杂,它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可以避开民族问题,因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成员分布在全国各地,而各民族及其成员参与的社会生活又是如此丰富,即使是一般性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会碰到如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问题."⑽尤其是当前民族地区的许多问题的妥善解决都要以经济的良好发展为前提,因此民族法学研究人员应当重点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的解决.

2.体系研究法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我们应当倡导一种体系研究的研究模式.现在的很多研究成果都是一定篇幅的论文,或书籍,研究人员似乎把这些成果的发表或出版视为此问题已经研究终结,但事实并非如此.倡导体系研究法是希望研究人员能在后续的研究工作中继续关注已经完成的研究成果,对研究成果中的每一个点都做出进一步的研究,使这一问题中的每一个点能得到细致的分析,这对民族法学的发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三)充分发挥民族法学研究会的指导作用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1991年便已经成立,现在到了发挥它的作用的关键时期.

1.出版年鉴,详细分析每一年的研究状况.

大多数分析研究现状的文章都会去统计某一年度有多少关于民族法学的理论成果,他们研究了什么内容,但却没有细致分析这些文章的品质,以及这些文章能否解决相应的问题.我们的研究应当以一种列表填空式的方式进行,学界应每年出版年鉴(或称为研究成果分析报告),给出一个分析本年度(或上一年度)⑾民族法学不同研究范围的研究成果的简明的表格,并对表格给出详细的说明.在给出本年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学界还应当给出下一年度的研究建议,避免重复研究等浪费研究资源的情况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由研究人员个人所编写的某一年度的研究综述或类似名称的总结性文章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的总结性文章出现错误时,往往难以鉴别.例如,关于2011年和2012年研究成果数量的统计时,韩华、益西央宗所写的《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一文中写到"2011年的民族法学研究,在各位学者的辛勤努力下,呈现颇为繁盛的景象笔者从学术期刊网、各大学法学院网、各省自治区的教育部网所查到的研究成果、学术性论文约300多篇,学者著作30余部,立项的民族法学课题20多项.".但王允武、王杰所写的《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一文中写到"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成果颇丰.其中,论文约有320余篇,比2011年增加了100多篇."如果2011年学术性论文是"300多篇",2012年的学术性论文是"320余篇",那么2012年学术性论文的数量绝对不会比2011年"增加了100多篇",也就是说两个数据中必然有一个是错误的,至于孰是孰非却难以鉴别.至于其他对于民族法学各研究领域的分析和阐述也很难说其中没有问题,一般研究人员根本无法分辨.而且数据是进行相关分析的基础,如果数据有问题那么分析结果便有百害而无一利.


法学研究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指导.中国法学会每年都会出版年鉴,总结上一年度的各法学学科的研究情况.但其中介绍民族法学的篇幅非常小,字数寥寥,不能全面细致地反映民族法学每一年度的研究情况和发展情况.民族法学研究需要有一只强有力的手为芸芸研究人员指明方向,民族法学研究会作为民族法学研究的直接指导机构理当担此重任.民族法学研究会集结了全国权威的民族法学研究人员,他们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由他们来编写民族法学的年鉴(或研究综述、研究成果总结)最为合适.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是电子信息时代,我们需要借助于网络这一快速高效的平台,告别单纯人工或臆想的研究模式.民族法学研究会应当与专门的电子信息分析人员合作,一同采集民族法学某一年度的在网络发布和已出版等形式的研究成果等信息并一同做相关数据的分析,听取电子信息分析人员的合理建议,尤其是在研究成果数量统计方面,避免上述的数据分歧出现.

2.出版介绍民族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指导性刊物.

方法论是获得正确完整的学科信息的保障,方法论体系的不完善是民族法学发展的一大瓶颈所在.目前,笔者并没有找到任何专门阐述民族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出版书籍和学术性论文都没有).专门的法学方法论作品很多,但民族法学自身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著作面世.民族法学的很多研究方法都来源于民族学的研究方法,明显需要改进.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工",方法论就好比是开发民族法学研究这一沃土的重要工具,没有系统的正确的方法论作指导我们虽不至于南辕北辙,但也很难在民族法学这片沃土上耕种,更遑论收获.

民族法学研究会拥有民族法学界最优势的研究资源,也是学界的指导机构,由民族法学研究会出版专门的民族法学方法论著作乃是众望所归.

笔者认为,在编写民族法学方法论著作时有几点需要注意:(1)紧跟时代步伐,对民族法学建立初期至今的所有研究方法给出分析,并给出在当前的时代特征下应当做怎样的变通或者修正;(2)文献研究是民族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需要重点阐述在电子信息时代如何搜集到更丰富更权威的文献资料;(3)要介绍国外民族法学研究所采用的方法;(4)不能忽略理论研究方法的阐述;(5)内容要既阳春白雪,也下里巴人,能够使初级研究者和经验丰富的研究人员都从中获得提供实用的指导信息.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⑿

[1]吴大华:《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版.

[2]吴仕民:《中国民族理论新编》,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3]王允武、李剑:《中国民族法学理论与热点》,民族出版社,2012年10月版.

[4]熊文钊:《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9月版.

[5]李艳君:《民族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版.

[6]熊文钊:《中国民族法制60年》,民族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

[7]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

[8]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

[9]宋蜀华、白振声:《民族学理论与方法》,民族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版.

(二)论文、期刊类⒀

[1]张殿军:《民族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与民族法立法体制机制探析》,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

[2]王允武、王杰:《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民族学刊,2013年4月.

[3]肖伟:《法学研究方法中的"问题主义"与"拿来主义"》,法治论坛,2013年第1期.

[4]刘云飞:《民族法学研究的社会学视野》,贵州民族报,2012年12月14日.

[5]韩华、益西央宗:《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民族论坛,2012年第6期.

[6]王杰、王允武:《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民族学刊,2011年2月,总第4期.

[7]冯广林,熊文钊:《试论比较民族法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8]吴大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与出路》,贵州民族报,2011年8月15日.

[9]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中国法律年鉴》,2000年刊,2006年刊,2008年刊,2009年刊,2010年刊,2011年刊,2012年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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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大华、刘云飞、郭婧:《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

[11]王新红、胡莹:《民族经济学的研究现状与未来发展》,西北民族研究,2009年第3期.

[12]徐晓光:《日本法人类学及民族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13]马继军:《关于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思考》,青海民族研究,2005年4月第2期.

[14]陈杰:《近年来中国少数民族法制文献述略》,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5年第3期.

[15]宋才发:《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民族研究,2004年第5期.

[16]方慧,朱琼芳:《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宁夏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17]田成有:《民法学研究的意义和定位问题》,现在法学,1995年第4期.

[18]吴宗金:《民族法学研究概述》,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注释:

⑴吴大华、刘云飞、郭婧:《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民族研究,2009年第5期.

⑵王杰、王允武:《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民族学刊,2011年2月,总第4期.

⑶韩华、益西央宗:《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民族论坛,2012年第6期.

⑷王允武、王杰:《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民族学刊,2013年4月.

⑸吴大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与出路》,贵州民族学报,2011年8月15日.

⑹熊文钊:《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9月版,第5页.

⑺吴大华:《我国民族法学研究面临的问题与出路》,贵州民族学报,2011年8月15日.

⑻有许多文章中都是给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法,为避免不必要的问题此处就不再举例说明.

⑼民族法学研究会可以就此种研究方式提出相应的方案.

⑽张晓辉:《中国大陆民族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民族学通报(第一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⑾比如,2011年年初出版2010年的年鉴,就是每一年出版上一年度的年鉴.如果2011年年末出版2011年的年鉴,就是每一年出版本年度的年鉴.

⑿按照出版时间,由近及远进行排序.

⒀按照发表时间,由近及远进行排序.

作者简介:秦春晓于2013年7月毕业于民族大学法学院,专业为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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