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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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建设法学专业时,应将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建设目标,汇聚校内外力量开放办学以化解法学专业建设的区位基础弱势,同时应面向西部基层以克服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为实现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应苦练内功,合理制定法学专业建设策略.

[关 键 词]地方综合性大学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专业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083-05

[作者简介]阮丽娟,田开友,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随着法学专业在我国高校的蓬勃发展,民族地区高校(本文所称的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是指建在民族地区的普通高等综合性大学,而非学院,也非单纯的民族院校;所谓民族院校是指包括民族大学在内的13所普通民族高等院校)日益成为法学专业办学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起了民族地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任.从我国目前的专业招生情况看,少数民族主要聚集地区的一些重要综合性大学基本上都开办了法学专业.由于区域劣势和基础弱势,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基本上是在复制和模仿中东部地区重点大学法学专业的内容和形式.在经历了简单的模仿与复制阶段之后,如何建设“特色鲜明”的法学专业便成为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重要而又紧迫的现实问题.基于此,研究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如何选择有效的路径构建特色法学专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科学定位:确立适应新形势的法学专业建设目标

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要构建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首先要确立其建设的目标,也就是法学专业的办学定位问题.一般来讲,办学定位是一所学校办学方向、角色定位、特色所在的办学理想和价值追求,其作用为规范、约束和自我评估办学行为,以提高办学能力和纠正办学实践中的失误.高校办学定位的形成主要源于三种需要,即国家高等教育布局的战略需要,高校所在地域、归属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高校自身突显其办学精神的表达需要.与那些为了国家重大战略而设置、办学实力雄厚、渊源久远的高校相比,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着重关注国家发展中的区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社会经济问题,应树立起服务地方、面向民族、扎根基层的办学理念.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建设法学专业时应将服务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作为建设目标.

吉首大学是一所办在湘、鄂、渝、黔四省(市)交界武陵山片区的民族贫困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其法学专业创设于1996年,并于当年开始招收普通全日制专科生.2000年,开始招收普通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生.2006年,法学专业被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同年获准开办法学理论硕士点.2011年,该专业被确定为校“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尽管该专业为湘西地区培养了近千名的法律专业人才,但由于长时间定位不明确,痛失了许多发展壮大的机会.因此,考虑到地方性、民族性和区域性的需要,吉首大学法学专业的建设目标应定位为: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为武陵山片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建设成为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武陵山片区法学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

二、汇聚内外力量开放办学:化解法学专业建设的区位基础弱势

从我国高校整体布局来看,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大多地处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与中东部相比,民族地区办学经济资源极其短缺,而且民族地区高校在长期办学中普遍养成的等待国家援助、依靠上级拨款、索要扶贫资助的“等靠要”被动办学思想十分严重,很少主动去利用社会资源合作办学,也不太关心学校已有教学资源的整合.为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化解民族地区地方性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区域劣势与基础弱势.

(一)借助外力,打破封闭办学的格局

1.通过与支援高校的合作,实现教学、科研、师资与管理资源的共享,进而推动法学专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教育部早在2001年就启动了“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计划”,各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目前都已成为重点大学对口支援或共建单位.那么,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就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一国家政策,开展与支援高校的深度合作,在法学专业建设尤其是法学教学课程、科研平台、联合招生以及师资培训上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支援高校的优质办学资源向民族地区地方性高校开放与共享,以优化民族地区地方性高校法学专业的结构.

2.深化“学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利用地方社会资源.地方高校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而地方高校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地方社会资源的有力支持.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打破高校作为单一教育主体的常规,将高校、实务部门教育资源有效系统地融合起来.根据教育部、政法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人才,高校与实务部门应建立起常态化、规范化的“高校+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和运行模式.此种联合培养机制体现的是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教材、组织教学团队、建设实践基地,深度拓展“学院与司法部门共建”、“学院与企业共建”、“学院与政府部门共建”等社会合作教学模式.这既能促进学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又能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乃“双赢”的结果.

(二)依托校内资源,加强以法学专业为核心的专业群共建共享

为实现服务地方建设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加强法学专业与其他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专业的互动合作,整合多层次开放式办学资源,实现教学资源的共享.

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建设在化解区域基础弱势方面,应与湘西州、张家界、怀化及其他周边地区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探索与法律实务部门密切合作的培养机制.应充分利用中山大学、中南大学和湖南师大等对口支援单位的法学资源,以及与体育学、管理学、产业经济学、民族学、哲学、医学等专业建立共同申报课题、互派教师定期开展学术讲座等机制,鼓励教师进行跨学科交叉问题的研究.三、面向西部基层:克服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

截止到2007年,我国共有927个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和分校)开设了本专科法学专业,占全国普通高校的42%.2010年招收法学本科学生486750人,专科209995人,法学硕士生25801人,法学博士3529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人数达到7.7万人.与法学教育迅猛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近年来持续低迷的就业率.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即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当年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倒数第一,此后一直名列榜尾.而另一番图景是: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的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十分短缺,法官、检察官、律师断层现象比较严重.例如,截止2007年,青海全省法院有58%的法官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西宁和海东地区,青南地区仅占17%,其中还有87%的基层法院法官人数仅为3~4人.到2007年底,贵州全省1500名律师中,仅贵阳市就有700余人,占全省律师人数的一半.更令人惊讶的是,目前贵州全省有6个县没有一名律师,有36个县的律师事务所没有达到“三人一所”的法定要求.新疆自治区2002年有法律职业从业者13000余人,占全区人口总数的6.7%.其中,全区5400名法官当中大专和中专文化程度的有4231人,占78.1%;全区6000余名检察官当中,大中专文化程度的3864人,占64.8%;全区1600多名律师当中,大专文化的1183人,占74%.由此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法律人才紧缺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非常困难的局面并存.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若干意见》中倡导将卓越法律人才实行分类培养,即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三种培养模式.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应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因而,此种人才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适应了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在该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结合政法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所培养的是一批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

基于此,考虑到办学时间短、办学经验欠缺、国家投入少、师资力量薄弱、生源质量不高、地处偏远区域等因素,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上应选择西部基层应用型模式.在这一模式的指引下,民族地区高校(综合性大学)应尽可能将培养的法律人才留在民族地区和西部基层.这样既可以化解法律人才因供大于求造成的法科生就业压力大和西部基层、西部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紧缺的矛盾,又可以较好地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及特色建设应当考虑契合民族地区和西部基层的社会需求,培养过程中应对各个培养环节进行特色设计,并副之以正确的就业政策引导,以保证培养的法科生真正为西部基层和民族地区的社会所需求,真正符合西部基层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扭转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人才的竞争劣势.

四、苦练内功:合理选择法学专业建设措施

要想实现上述法学专业建设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还应苦练内功,选择合理的措施建设法学专业.

(一)采取合理的人才培养措施

1.优化课程体系.根据培养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将课程体系划分为人文素质课程、专业课程、职业技能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等4个课程模块.人文素质课程模块旨在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培养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职业素养.专业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强化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为学生的后续发展打下坚实的专业基础.通过精简、整合等方式对原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进行整体优化,重点突出三大实体法以及三大程序法的教学,增设“民族法学”、“民族法律政策与公共治理”、“区域法治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特色课程.职业技能课程模块旨在使学生获得扎实的基本技能,应开设“社会调查方法”、“法律诊所”、“司法实务”、“政府法务”、“非诉讼程序(ADR)”等实践实训课程.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模块旨在培养学生创造性地解决法律实践和社会管理实践中各种问题的能力,可开设“法律实务与社会管理创新”、“民族地区危机管理”、“跨区域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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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特色课程.

2.变革培养环节.针对4年制法学本科教育(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涉及的法学专业建设只讨论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可按照“2.5+0.5+0.5+0.5”模式实施.前5个学期为人文素质课和专业课实施阶段,第6个学期为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职业技能课程和社会管理创新课程教学的阶段,第7个学期为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践教学阶段,第8个学期为在联合培养单位进行岗位实践教学阶段(含毕业设计).

3.革新教学方法.为落实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应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能力为主线”,大力推广以问题为中心的“PBL”教学方法、研究性学习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讨论法、发现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等教学方法,以拓展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特别要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激发学生发现问题、主动学习的兴趣,以提高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4.强化实践教学.借鉴国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重视素质教育、职业素养提高和实践环节(能力的培养)等优点,全面革新实践实训环节,突出法务实践实训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这是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关键举措.在校内,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实务等课程完成基础技能培训,然后进入法律诊所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在校外,实施“专业实习+岗位实习”的法务实践实训模式.其中,在专业实习阶段实施“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三站轮动式”专业实习,以培养学生对专业核心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及其熟练程度.岗位实习阶段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岗位进行针对性实习,培养其较强的从事政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等法律工作的能力.

建成良好的师资队伍

新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良好的师资队伍.根据《若干意见》精神,法学专业需要通过教学方式改革及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等途径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建立“双师型”教师的考评制度和奖励机制.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现行的做法是,通过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和支持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等渠道,建设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结构”法学师资队伍;聘任一些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人员到学校担任授课老师,派遣优秀教师到实务单位挂职锻炼,加快“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速度,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考虑到区域性、地方性和民族性,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培养西部基层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时,应加强法学教育与实践部门的良性互动,将法学教学研究成果通过建议、讲座、顾问等方式运用于民族地区的人大、政府和公检法司等机关,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研究课题,继续派员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鼓励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和从事律师实务,从地方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作为法学专业教师.

(三)有效建立法学专业建设保障体系

法学专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及其措施的落实需要有效的保障体系来维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进行法学专业建设时,应构建以下保障体系.

1.规范法学实践基地的运作.“法律的生命力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现代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而这种实践性教育离不开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反过来,实践教学基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基于此,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建设法学专业,不但要建立正规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而且要加强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包括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基地评估与考核制度、基地人才培养制度、基地经济利益补偿制度、基地监督机制的制定和完善等.对每个基地都应指派专门指导教师,与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其他实务人员共同指导学生,并进行严格的实习考评.只有这样才能使专业实习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发挥实践基地的实践锻炼作用.

2.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良好的管理机制能为专业的发展提供“共生”的环境和条件.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在法学专业建设实践中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专业运行管理机制,并积极发挥专业运行管理机制的保障作用.具体思路是,以完善的专业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以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以良好的学术管理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以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检测专业建设的效果.


(四)对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建设的启示

1.人才培养措施.吉首大学为进一步推动专业建设和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增强专业活力,培育专业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学校服务地方的办学功能,制订并实施了《吉首大学服务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特色专业群建设计划》.作为校特色建设专业,法学专业在培养环节、实践教学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为解决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应针对性地开设“武陵山片区法律社会学”、“武陵山片区习惯法与法律传统”、“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专业特色课程,以及“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法律问题”等专题讲座,调整与充实法学教学内容.同时还应出版与武陵山片区经济社会发展法律问题高度相关的法学专业特色教材等.

2.教研教改方面.为完善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机制,强化科研与教学的互动关系,以科研推动专业建设,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应至少围绕武陵山片区的区域法律协调、反贫困与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习惯法与法律文化以及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等5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展开科学研究.

3.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吉首大学法学专业自创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专业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学术梯队.目前有专任教师27人,其中,教授6人、副教授10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6人.但学校地处西部民族地区,对外交流受到诸多限制,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队伍建设上难以短期大量引进高水平师资加盟,青年教师较多,高水平的标志性科研成果很少.因此,需要加大引进高学历、高职称人员的力度,有计划地选拔培养一批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并有一定学术成果的优秀青年教师,突出培养“双师型”教师.应积极参与地方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活动,并从湘西州人大、州中级法院、州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聘请15名左右的业务骨干作为法学专业教师.

4.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继续完善现有的律师教育学院、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刑事侦查实验室、省部共建的文化产业管理综合实验室(法学共享)、公共管理实验室、案例分析室等校内实训基地.要加大校内实训基地的投入,配备专门实验人员,引进法学实验教学软件平台,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要强化与设置在吉首大学所在地区的相关研究基地(如国家体育总局民族传统体育研究基地、湖南省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湖南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民族教学基地、湖南省差异与社会和谐研究中心、湖南省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基地、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研究中心等基地)的合作.另外,为落实“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应加强并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促进实习基地的教学管理、带教水平和学生的实习质量.

5.管理制度方面.为保障面向武陵山片区建设的法学专业改革有序推进,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法学专业应制定“法学特色专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实施细则”、“法学特色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促进教学改革实施办法”、“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等制度,以保障法学特色专业建设取得预期的成效.

总之,为推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实现民族地区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民族地区地方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建设应考虑其实际需要,科学确立法学专业建设目标,选择合理的建设路径,建立有效的专业建设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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