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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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制定、实施一项法律制度的理想状态是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的实现是使法律援助活动尽量小的成本投入获得社会主体需求的尽量大的满足.追求效益价值与其实现正义的宗旨是相辅相成的.

关 键 词:法律援助制度;法律价值;效益价值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体系

法律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①其内容十分丰富,而且众说纷纭,普遍被认可的价值有正义、公平、自由、秩序、效益等等.法的这些价值内容共同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法律价值体现的是法律与人的关系.不同的社会环境、时代有不同的价值追求.一项法律制度的制定、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其所追求的法律价值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因此,在制定、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时,应以这一法律价值作为其核心依据.

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在满足对人的需求方面所应具备的积极意义,其体现的是法律援助制度与人的需求的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的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价值内容.但是,作为一种由政府承担的,让弱势群体免费获得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部门法有所不同,有其特殊的研究意义.法律援助制度是随着法制观念的发展,法制文明不断受到重视而所产生的.其最早产生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格兰政府同意穷人可以免付诉讼费进行诉讼.②其初衷就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能够平等的获得法律救济、享受法律权利.在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是以保障人权、实现正义为其宗旨的.因此正义价值,一直以来都是法律援助制度中的最重要最受推崇的价值.相较而言,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在某些情况下与正义价值相冲突,长期以来没有受到重视.

二、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分析

(一)法律效益的定义

"效益"一词原本是运用在经济学领域,其本身的涵义是有效产出减去投入后的结果.上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斯科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分析了交易成本对法律的影响,将"效益"观念引入法学领域,掀起了研究法经济学的热潮,法律的效益价值逐渐受到重视.

法律的制定、实施与其他的商品或服务一样,所耗费包括资金、人力物力等各种有形无形的资源,并不是像空气一样可以源源不断的无偿获得,而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整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每一个环节都会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物力.因此,在法律的整个运作过程中,都应该要考虑到其所是否能够产生收益,能够产生多少收益.法律运作产生的收益和付出的成本的比率就是法律效益.关于法律效益,目前我国学界对其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③换言之,法律效益的外延很广,不仅仅是狭义上所理解的资金收益、经济效益,更包括法律制定与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即产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或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政治效益(产生统治阶级所希望达到的政治目的或是效果)等等.对于法律效益价值的实现程度的考量,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法律对各类主体的效益需求的满足情况.例如,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是否如其制定初衷,产生其所预期的社会效果,满足其所针对的群体的需要--对其进行法律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该制度所对应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效益的平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一方面,如果法律的实施不能够产生任何收益,例如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项制度可以说没有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如果考虑不周全,导致不同群体的利益失衡,例如实施成本过高,以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保障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实现,这个法律也不可能长久.


根据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实质上是以效益为轴心的,制定财产权和确定法律责任的规则,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对执法者的限制等都可以看作是促进高效益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资源和收入的努力."④据此观点,最佳的法律制度、运作模式应该根据其成本和收益,即法律效益确定.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可选择的方案和模式,应该以能够产生最佳效益的为准:或是在同等收益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最低的;或是在同等成本支出的情况下,尽量使法律的运行产生高收益.

(二)法律援助效益价值中的成本与收益

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是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及实施所产生的收益与投入的成本之间差值,其价值体现在通过构建设计法律援助制度,优化配置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确保法律援助程序的有效运作,从而使法律援助活动以尽量小的成本投入获得社会主体需求的尽量大的满足.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的实现,要求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有效的实施,而非流于形式.

除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立法成本外,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亦即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不仅需要国家投入财力,同时也需法律援助活动的参与人投入精力,这些都是法律援助制度所需要的成本.法律援助的收益则主要是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后所取得的满足社会主体需求的效果.必须看到,此处的社会主体,即法律援助活动的主体,不仅指法律援助受援人,也包括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国家政府和实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由于各主体所处的立场不同,因此,即使几类主体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出发点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各自的需求仍是有差别的.

除了追求正义价值的实现外,受援人最直接的需求是法律援助的结果能够使其获得预期的法律利益,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程序公开方便,能够获得专业、高效的服务、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法律援助机构的需求还包括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包括提高民众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制意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节省经费.而律师及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还包括了法律援助机构能够公平的指派、给予合理的支持和补贴,受援人能够积极配合通情达理.⑤法律援助制度的收益的最大化要求综合平衡各方需求满足.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平衡对各方的需求的满足,才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三、法律援助效益价值对正义价值的促进

如前所述,正义价值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否定经济分析法学的学者认为经济分析法是功利主义的表现,只讲效益而忽视了公平正义.确实存在一些特定情况,正义与效益相冲突,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要牺牲一定的效益.例如为了实现正义价值,对贫困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进行法律救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仅能获得象征性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正义与效益发生了冲突,律师得舍弃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基于此就认为正义价值与效益的矛盾不可协调,那是对这两种价值的误解.笔者认为,从宏观及本质上看,效益与正义是相统一.

首先,如前所述,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益价值的考量,不是从某一个或某一类主体角度出发,而是在综合分析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对效益需求的满足程度.不可否认,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法提供援助者具有一定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作为一项对弱势群体提供救济的制度,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者适当的退让其利益.然而,尽管在法律援助援助的实施过程中,为了对被援助者进行法律救济,提供援助者及组织者可能需要舍弃一定经济利益,但之所以这样做,其根本上也是本质上也体现了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的价值观,从而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绝不表示效益价值在此就毫无意义.如果一项制度运行的结果是各方主体的利益失衡,那么这个制度将很难很好的维系下去,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将是一纸空谈.试想,如果为了满足对一部分人正义而忽视甚至牺牲了对另一部分人的正义,一昧地强调为受援者提供法律救济,而忽略了提供援助者的利益:实施法律援助不仅要花费时间,而且要倒贴钱,甚至也没有任何精神层面的鼓励和表扬.就算是走个形式,应付了事,对自己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提供援助者的服务积极性受到影响,最终也易使法律援助流于形式.

其次,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中对效益价值与其实现正义的宗旨是相辅相成的.在效益被引入法律价值领域之初,对于其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有过争论.在经济法学派的观点中,法律的效益解释并没有忽略公平,相反,有时候对于公平的判断标准来源于是否符合效益的原则,效益的背后是公平.⑥由此延伸开来,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也并不冲突.如果法律援助制度设计合理完善,从长远来看,效益与正义二者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正义价值的实现是效益价值中的"产出"中的重要一项,正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效益的重要因素.一项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是无任何效益价值可言的,相对应的,实现法律制度的正义价值才能促进效益的最大化.追求效益价值意味着追求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忽略效益价值片面强调正义价值不仅不是真正的正义,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发展.可以想象,缺乏效益的法律援助制度是难以得到社会主体的支持的,实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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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7;然阻力重重,最终也会导致其他的价值无法实现.如前所述,正义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价值,因此,法律援助制度效益价值最终就体现由该制度所调整的法律援助活动能够实现正义.

注释:

①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0页.

②张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科教新时代》,2011年第2期(总第200期)

③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05页;

④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249页

⑤蒋建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思考,《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⑥徐亚文:《西方法理学新论:解释的视角》,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69、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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