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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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旨在填补立法空白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缘何引发12名院士联名上书以及整个学界的强烈反弹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边界到底该如何界定

《财经》记者徐超

一部旨在填补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空白、“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条例,如今成了悬在古生物学界头顶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这部法律,名为《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目前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完成向公众征求意见.

中国拥有极为丰富的古生物化石资源.北到辽宁、新疆和内蒙古,南到四川、广东、广西、贵州,仅世界级的化石群就有十个之多.坐拥如此优厚的化石资源,近十年来,中国古生物化石研究队伍逐渐成长为世界舞台上一支活跃的“生力军”.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力的科学期刊,如美国《科学》杂志、英国《自然》杂志等上面,常能看到中国古生物学研究的论文.

在荣耀背后,难掩古生物化石保护现状的尴尬.在中国,大量古生物化石被野蛮采掘、贩卖、作假乃至出境.

以位于辽西的朝阳市为例.《财经》记者在该市惟一合法的化石经营场所慕容街调查时发现,不少古生物化石精品店,但摆在货架上的都是允许买卖的木、虫与鱼等非重点保护化石,但在记者光顾的三家商店中,老板都私下表示可以提供禁止交易的龟类以及鸟类化石.

之所以如此混乱,立法方面的空白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早在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地质环境司就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历时三年,终于在今年3月23日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然而,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史前生命与环境科学研究所以及中国地质大学等国内古生物研究机构,却分别递交了措辞激烈的修改意见,呼吁对古生物化石的认定、许可等条款,进行根本性的调整.


12名中国科学院院士,更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紧急呼吁暂停付诸表决程序,“待认真修改后再启动”.他们警告说,一旦《条例》实施,对于中国刚刚步入国际舞台的“古生物学事业将会是极大的打击”.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人员对《财经》记者说,根据《条例》,“以后随便到山上敲一块石头,都是违法的.”

保护还是扩权

《条例》最大的争议,在于分级管理或者说许可的问题.

《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这意味着,国土部门对于所有的古生物化石采集或者说采掘行为都拥有许可权.

对此,中国地质大学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意见中认为,古生物化石,尤其是无脊椎动物化石及古植物化石,在自然界中的量非常巨大,其总量不低于现今生物的总量.要对这些化石都加以保护和许可,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目前制水泥和烧石灰用的石灰石为例,大部分均含有化石,而且相当大一部分石灰石中化石含量高达80%以上.如果对这些化石都要进行保护,除非停止水泥和石灰的生产.

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也认为,煤层以及建筑所需的岩层中,往往也含有大量的古生物化石.把所有这些活动都列入《条例》许可的范围,不仅缺乏可操作性,也容易带来权力寻租的空间.

或许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对一般化石采取相对宽松和开放的姿态,而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到对重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上来.

遗憾的是,即使是对重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也存在保护对象和保护区域覆盖面过广的问题,以及错位的尴尬.

根据目前的定义,所有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古脊椎动物实体化石,都被归类为重点古生物化石.但实际上,其中的一些属种,比如狼鳍鱼,因为数量巨大、分布广泛以及科研价值有限,完全不需要重点保护,而那些数量少、分布有限以及极具科研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哪怕只有一颗牙,也足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应当重点保护.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局副局长张晓东对《财经》记者直言,如果把在产地随处可见的一片狼鳍鱼化石都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显然是不严肃的,也过于随意.

鉴于需要保护的重点古生物化石与一般化石之间,很难“一刀切”地做出规定,中科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吴新智对《财经》记者表示,中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集合国土部、中国科学院以及教育部的专家资源,建立常设的国家古生物化石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们希望:这样的一个专家委员会,除了审定重点古生物化石目录,并直接报国务院批准,还可对化石采掘队伍以及领队个人的资质、化石收藏单位的资质等进行审核等.

天平两端

众多研究人员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抱怨说,《条例》对于化石采掘、保存以及进出境交流中的诸多限制性规定,都有行政部门过分集权的影子,这会极大地影响到整个科研和教学活动.

按照国际惯例,以商业为目的的化石采掘,与以非商业为目的的科研和教学实习等化石采集行为,是有严格区分的.对商业、大规模采掘会采取相对严厉的准入措施,以更好地保护化石、避免资源破坏和流失,而对于科研和教学需要,则尽最大程度地简化管理流程,以利化石科研价值最大程度地得以利用.

今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古生物资源保护法案》规定,在联邦政府拥有的土地上,出于非商业目的一般性采集合理数量的非脊椎动物、植物化石的,不需要获得任何许可.只有那种大规模、机械作业或者针对重点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才需要重点加以监管.

而在中国,根据目前的《条例》,即使有资质的研究机构因教学和科研活动采集化石,也都需要事先向国土部门递交繁琐的申请.问题在于,科研和教学需要往往有本身的特点,比如大范围、高频率、小规模,而且往往路线也不是预先设定的.中国科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财经》记者解释说,比如带学生在山上实习,也许三天两头就要出去一次,一路走一路用锤子敲一些化石下来.“不可能想敲一块石头,先到当地国土部门走复杂的行政程序,等批准后再回来专门敲它.”

这种限制,也同样体现在对于化石进出境的管理上.《条例》规定,即使是一般古生物化石的出境交流活动,也必须获得省级国土部门签发的出境批准文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殷鸿福呼吁,应该按国际惯例,以定期借用或交换方式允许一般化石出境.哪怕一位中国研究人员,如果想向美国的博物馆、大学定期借用非重点保护化石,一般只要填写一个所在单位的申请单,对方就可以邮寄过来,无须任何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他批评说,有些部门人为地给这些正常的交流活动戴上行政的“枷锁”,阻碍了正常学术交流渠道的畅通.

《条例》中过多的限制性条款,在中国新兴的化石爱好者群体中,也遭受到广泛的质疑.

美国加州大学教授、加州大学古生物博物馆研究馆员凯文佩迪恩(KevinPadian)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建议,应把科学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的化石采集活动、与以牟利为目的的破坏性商业采掘严格区分开.

他提醒说,不应忽视化石业余爱好者在科学普及甚至研究方面的贡献.因为从国际上来看,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中,不少业余爱好者都曾经收集到非常重要的化石,并且经常与专业的研究人员分享相关信息,实际上,有些化石就是以业余爱好者的名字命名的.

治乱之路

或许,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条例》,仅仅是一个导火索.古生物学界与国土部门之间不睦由来已久.

在古生物学界看来,近年来国土部门陆续出台了各种举措,以进一步完善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贩卖行为,但成效甚微,反而是正常的科研和教学行为受到越来越多的束缚,“研究偷偷摸摸,大行其道”.

一些研究人员对《财经》记者说,以中国在各地建立的地质公园为例,就已经演变成了有关部门“划地为牢、坐地收钱”的工具.地方政府部门的这种化石资源垄断行为,不仅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反而会损害很多珍贵的化石应有的科研价值.因为化石的采集和修复,往往需要精雕细琢,就像在显微镜下做手术一样,国内只有中科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等少数几家单位有能力进行,一些低技术、粗劣的挖掘行为,只会把大号级别的化石“降低到只能切割玻璃的档次”.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在个别地方,各种形形色色的博物馆甚至政府部门,已经沦为化石非法买卖的“主渠道”.

《财经》记者在辽宁采访时,不少圈内人士就持同样的观点.除了出境,拿古生物化石作为礼品赠送,在当地官场中就颇为盛行,包括“跑部进京”的,拿化石开路的也不在少数.一些政府部门,每年光采购化石的经费就达数百万元,而且拥有自己相对固定的“供货渠道”.

地方国土部门负责人则否认了上述指责.辽宁省朝阳市古生物化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岑立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仅去年一年,就有280人因非法开采和贩卖化石而受到没收、行政处罚,此外,还有28人被批捕,其中11人正式获刑.

之所以化石非法开采和贩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他解释说,一是处罚力度还需要加强.盗挖化石本来属于刑事犯罪,但很多地方往往只是行政处罚了事,客观上纵容了这些行为,另外,由于化石保护涉及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如何主动、有效地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分歧客观存在并且无法回避,但无论是古生物学界还是国土部门,实际上仍然有着共同利益:只有实现古生物化石相关活动的由乱及治,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潜在的科研、科普和收藏鉴赏价值,从而对当地发挥进一步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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