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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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客体,属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基础理论范畴,但是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学说却是纷繁复杂,莫衷一是.比较众多学说,问题在于,许多学说将知识产权的客体概念过于拔高或者放低.本文试从几种不同学说的比较分析中.以近年来比较兴盛的“信息说”为主要分析点,以探求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

[关 键 词]知识产权 客体 无形财产 信息说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权所针对的客观存在的事物.就知识产权的客体学说,学界有不同的理论争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学说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学说可谓纷繁多样,目前尚未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看法,目前学界对此大致有如下几种观点:“智力成果说”、“精神财富说”、“支配行为说”、“利益关系说”、“信息说”、“无形财产说”等等.

传统理论中有关知识产权客体的通说是“智力成果说”,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一种“智力成果”,可见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看重的是知识产权客体在精神上的无形性,但是却无法突出它们作为私权的一种,可以给主体所带来的财产价值,因此并不全面.

另一种观点是“无形财产说”,即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而这种学说又恰恰只关注了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而忽视了权利主体极具价值的创造性智力活动,也就无法保护到权利主体人身权方面的权利.并且这种无形财产说在各个国家学者那里还不能形成统一认识.

目前在学界,有众多学者主张知识产权客体“信,自、说”的观点,即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本质上是特定的信息,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所以“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含义是相同的,只是在中文里的表述不同,在最近几年“信息说”可以说是呈上升势头,为众多的学者所主张.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信息,但是这种观点恰恰犯了以点带面的逻辑错误,因为我们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中包含有大量的信息,但却不能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身就是信息.这正如日月星辰、江河湖海、花鸟虫鱼都含有信息,但并非他们本身就是信息一样.

二、知识产权客体不同学说尚未统一的原因

知识产权客体的学说至今在学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原因:

1 从哲学角度,物质决定意识来看,人的认识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并且认识受人们所处的时代物质水平的决定,所以认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从1474年世界第一部专利法诞生至今只不过数百年而已,那些有着上千年历史的债法、物权法等领域还存有众多争议,所以相对“年轻”蓬勃发展的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此争议,是极为正常的现象.历史总需要不断向前发展.

2 从历史学角度来看,整个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不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创新,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立法的变革.自知识产权产生以来的数百年间,知识产权的客体已经最初专利的“一枝独秀”的场景,发展到如今以专利、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识为主体架构,包含商业秘密等其他客体的“百花齐放”的繁荣状态.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必将越来越广,会有更多的需要保护的客体不断的涌现出来.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客体更具复杂性和开放性.

三、关于客体“信息说”

持这种学说的学者大多数从以下两个核心论点去论证第一,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第二,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笔者认为虽然知识产权的客体含有大量的信息,但是不能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本身就是信息.现分析如下:

1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信息――这是该学说的第一个核心观点.但是在阅读中笔者发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信息”这个基本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更有许多直接将科学技术领域中的“信息”概念直接援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信息科学领域中的信息概念是从各具体信启、科学的研究目的出发加以界定,不具有足够的普遍性和抽象性,以此作为法律分析的概念工具是不行的.基本概念的混乱,会使得上层的深入研究站不住脚.就是因为信息概念的模棱两可,使得“信息”成为一个万能标签,会被随意的援引,随意的用来论证任何问题,当然也会随意地造成混乱.

2 知识产权就是信息产权――这是这种观点持有者的第二个核心观点,但是以信息产权来取代知识产权――因为“信息”这个基本概念的模糊而使其合理性受到质疑,这是其一.其二,谈及信息产权的正当性,许多的学者都是以“世界是有物质、能量、信息三部分组成的”,而如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信息社会,所以必须一部“信息产权法”来保护这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来进行论证的.笔者认为,这只能推论出,“信息”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或特征,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并不包括所有的信息.知识产权的客体仅是有用信息的一个子集.这个子集是一个“特定部分”,而这个部分内的内容则应当由法律来规定.

综上分析笔者浅见,知识产权的客体无疑具有信息的特性,但是如果直接将信息界定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理论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

首先,通常意义上所讲的信息指的是物质之问的痕迹和映射,是要通过光、电、声音、动作等才能表现出来的,而倘若要进入社会关系、成为权利义务对象的并不是那些流动的信息本身,而是因承载这些信息而具有特殊意义的一些具有价值的符号.

其次,信息这个概念的类型也是不同的,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信息分成可以被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和只能意会的信息,有学者将其分为财产性信息和非财产性信息.所以,主张“信息说”的学者对信息的理解并统一明朗,莫衷一是.

再次,主张“信息说”的学者多是混淆了客体和客体属性这两个概念.从哲学上讲,客体是独立于主体之外并且不受主体意识而转移的客观现象,是主体认识和活动的对象.而从法学上讲,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其中的客体又被称为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应是客观存在的,是独立于主体却又能被主体认知、把握、支配的客观现象,即包括客观物质世界中的现象,也包括客观精神世界的现象,如政治制度、名誉和荣誉等.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就是说,即使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围绕某种现象发生着社会关系,但只要该种关系没有得到法律确认,或该种现象没有获得律认可,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今天,我国法律认可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等.属性指事物内在、稳定的要素,这种因素和其他事物的区别,即是事物的特征.事物的属性,应是在梳理清楚事物内部、外部要素的基础上,对其特性的描述.进入现代社会,人们对物质的理解更加广泛深入,能量、信息是对事物属性的补充.所以笔者以为,信息是对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描述.因为除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信息,诸如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客体也表现为信息.

最后,“IP”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知识产权”在中国只是对“IP”的一个翻译,但就是这个翻译很有学问,曾有学者主张籽其翻译成为“智力财产”或“智慧财产”,但又都觉得不妥,因为对于这个概念拔得越高兼容性也就越差,还是低调一些比较好,但是最低也就只能低到“知识”的程度,倘若换做“信息”,保护的范围实在太广泛,那么就什么都进来了,结果什么都保护不了了!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确有其复杂性在内,而且对于其客体的定义还同时面临着快速发展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考验.所以基本上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应当是一个开放的、包容性极强的概念.想弄清楚这个概念,笔者认为应当沿着以下几个问题分析:

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也即区分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客体的载体.事实上,离开人这个客观实在的主体,认识是不存在的.可谓“无表达则无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既存在于人们的脑海之中,又存在于人脑之外,否则技术方案就不可能在不同的人之间学习和仿效,也就不可能代代相传和积累.那么这样当然有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初衷:通过保护私人的知识产权,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进程.但是知识产权又绝对不同于一般的客体,简单的说就是不进强调它的客观性,也同时要强调它的观念性,即知识产权的主观性.

其次,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首先必须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不可能是现有产品的简单重复,而必须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的.其次必须具有非物质性,再者,公开性也是必不可少的.最终,应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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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上,即:通过保护个体的知识产权,最终实现造福社会,推动全人类进步的目的.

最后,笔者浅见,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创新性智力成果.而那些利用信息的共享性将他人创造的成果装载到其他载体上,并不产生新的信息,不构成创新性智力成果.创新性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合理性.首先,创新性智力成果具有“价值性”,人类的没一点进步都是经由人类自身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才取得的.因此,创新性智力成果在现代社会时最为宝贵的资源,所以应当想方设法地去激励更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产生;其次,创新智力成果具有稀缺性,原因在于,具体时空条件下,每一个特定的创新性智力成果所能产生的利益是有限的,无法让每个人都获得最大化的满足.再者,创新性智力成果具有共享性,可以被其他人享用.就是由于创新性智力成果拥有上述这些特点,使得法律对于这种私权的保护甚为重要,任何创新性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社会收益尽管可能十分巨大但仍是有限的,而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又都是无限的,正是这二者之间的落差使人们意识到,创新性智力成果总是稀缺的,因而应当使创新性智力成果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五、知识产权客体概念的重要性以及发展前景

知识产权客体概念在知识产权领域甚为重要,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发展意义重大,从实践情况看,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能够通过其特有的激励、调节、保护、公开、平衡等作用来推动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以动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本质层面上清晰、正确地回答客体制度的基本问题,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健康、正常地展开,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与有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接轨,适应快速多变的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新技术革命和经济发展又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是知识产权客体领域所要面临的崭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1 微电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重大影响和挑战.

2 复印技术和音像制品复制技术的迅速发展,大大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3 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4 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应用,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棘手问题.

5 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数字化、网络化趋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这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涌现出的新领域新问题也是知识产权所要面临重大问题.

知识产权的现代化呈现为文明模式的进化,表现出对社会公共福利和幸福的追求.我国的知识产权现代化发展,既要摆脱移植英美话语,也要不拘于遵循大陆法系的规则.知识产权对于我国是一个外来移植概念,还很年轻,无论是吸收借鉴还是本土化改造,都处于启蒙阶段.知识产权的现代性基础,必将是在启蒙之后,在市场发育中形成的社会理性.知识产权的开放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客体必将是一个开放和发展的体系.而我国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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