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的执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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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实现大学生资源的有效配置,国家出台了各种就业政策,然而这些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却时常发生执行偏差.文章首先列举了规范型政策和引导型政策的执行偏差;然后,提出了提高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执行效力的对策:明确独立学院办学方向,培养特色人才;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创造良性发展空间;强化就业指导力度,引导正确就业观念;建立科学的就业工作考评体系,实现政策监督;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后顾之忧;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就业公平.

关 键 词:大学生就业政策独立学院政策执行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106-03

21世纪初,伴随国家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更多需要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老百姓希望子女接受高层次、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与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形成强烈反差,高质量本科教育显得尤为不足.独立学院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①

大学生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包括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等等.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需要政府统盘考虑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联和制约,通过制定大学生就业的方针、法律、制度、法规、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我们需要通过各种就业政策,以大学生就业市场为基础,实现大学生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这些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却时常发生执行偏差.其执行偏差又直接导致政策失效.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分类

大学生就业政策就是政府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阶段,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有效配置大学生资源,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方针、法律、制度、法规、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等.大学生就业政策内容丰富,包含了一系列的政策条文,是一个完整的政策体系,包括市场规划政策、就业准入政策、招考录用政策、权利维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创业扶持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派遣接收政策、指导服务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等.按照政策效果的不同,大学生就业政策可分为规范型政策和引导型政策.规范型政策是指对大学生就业的相关事宜作出约束性、强制性规定的政策;引导型政策是指对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方面提出政策优惠,从而鼓励、引导该就业行为的政策.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的执行偏差

并不是所有的大学生就业政策都会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执行偏差.本文主要针对那些在普通高校学生就业过程中执行顺畅,却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产生执行偏差的就业政策进行分析.

1.规范型政策执行偏差.

(1)指导服务政策执行偏差.就业指导是为求职者选择职业、准备就业以及在职业中求进步、求发展而提供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指导.通俗地讲,它是给求职者传递信息,帮助求职择业,为其与职业结合牵线搭桥当“红娘”.2003年11月,湖南省政府发出《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大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其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500,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要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保证和落实.2009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这样的指导服务政策在一般高校往往执行通畅,易于落实.但在独立学院却屡屡发生执行偏差.就业指导课程设置不完善,就业指导人员缺乏,就业工作经费紧张等现象屡见不鲜.

(2)就业户籍政策执行偏差.2002年3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规定:“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2009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进一步规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取消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偏差严重,各地几乎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户籍限制.有的只接收硕士以上毕业生,有的只接收重点大学毕业生,有的只接收持有英语四级(甚至是六级)合格证的毕业生,有的只接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等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这种户籍限制越为突出.而且这些限制规定并非是明文规定,很多只是惯例,不成文的规定.很显然,这些限制对独立学院的毕业生尤为不利.

(3)就业公平政策执行偏差.就业公平一直就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就业政策.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号主席令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三章即为公平就业.其中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大学生就业同样要强调就业公平.

就业公平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过程中经常出现执行偏差,而且这种偏差还分别走向两个方向.一方面,不少用人单位歧视独立学院毕业生,直接将其拒之门外.他们接到独立学院学生简历后不加思索就直接退还.部分学生经过层层选拔,过关斩将,通过笔试、面试,用人单位一旦了解到其为第三批本科学生,马上打消签约的念头.某能源系统甚至明文规定禁招第三批本科学生.而另一方面,不少独立学院毕业生凭借家庭丰富的社会关系资源,在就业大军中独占鳌头.他们能够找到让第一批本科生、硕士生、甚至博士生羡慕不已的工作岗位.但这些岗位的获得并非因为其出色的综合素质,而是因为其丰富的社会资源.综合素质的高低往往与就业岗位的好坏不成正比.

2.引导型政策执行偏差.

(1)研究生扩招政策执行偏差.上个世纪末,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实行扩大招生政策.在本、专科扩招的基础上,研究生也在逐年扩招.研究生年招生人数由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时的1万人,增加到2006年的39.79万人,在学研究生达到110.47万人.

国家大力实行研究生扩招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引导大学生通过提高学历层次来增强就业能力,减缓社会就业压力.然而这一政策对独立学院学生的引导作用却不明显.独立学院学生的考研率相对其本部学生,普遍偏低.

(2)“西部计划”政策执行偏差.“西部计划”的全称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它是团、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会议精神的要求而产生的,财政部、人事部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这项计划通过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促进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渠道,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包括支教、支医、支农等等.

“西部计划”作为大学生就业的新渠道,受到越来越多的毕业生亲睐,但在独立学院却不断遭到冷遇,往往无人问津.

(3)创业政策执行偏差.2002年3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中明确:“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2009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积极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大潮中,不少毕业生放弃寻找用人单位,选择自主创业.由于自主创业少不了创业资金,按常理独立学院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相对宽裕,具备更加充分的创业条件,但独立学院学生似乎并不热衷于自主创业.在湖南某大学独立学院2731名2010届毕业生中仅有5人选择自主创业.

三、提高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执行效力的对策

1.明确独立学院办学方向,培养特色人才.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中新出现的一种办学形式,既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由系改成为院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又区别于单纯由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要想改变用人单位对独立学院毕业生的偏见、歧视,真正落实就业公平政策,光靠行政、法律干预根本起不到明显效果,也不切实际,关键还在于独立学院学生能够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这就要求独立学院必须明确自己的办学定位,培养出符合当今社会需求的特色人才.

独立学院的学生基础相对较弱,入学成绩比母体学校学生差.因此,独立学院不能把母体学校的办学定位作为自身定位的依据,必须从自身拥有的教学资源、生源基础、面对的社会人才需求出发,找到自己的位置,必须与母体“错开定位”.因此,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规格应定位在培养有理论、懂管理、实践应用能力强的高素质创新型应用人才.并且,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要体现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人才市场的需求特点和申办学校的办学优势.也就是说,独立学院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贴近社会需求,为地方和区域社会发展培养本科应用型人才.

独立学院要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导向确定人才培养计划,调整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突出应用性课程,增加实践和实习环节.注重厚基础、宽口径,夯实基础教学,提升学生的实践、动手和创新能力,将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在教学环节中逐一落实各项技能的训练与培养,鼓励学生获取相近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以扩大就业门路.同时立足于本省、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设置具有一定前瞻性的专业.相对优势的专业、相对独特的行业、相对稳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联系,这些独特性是独立学院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是在源头上增强大学生就业能力,消除用人单位就业歧视的有效途径.

2.规范独立学院办学行为,创造良性发展空间.独立学院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是一个逐渐完善和成熟的过程.独立学院的规范办学正是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只有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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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母体高校无谓的控制与干涉,确保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中的准确定位,在学生就业中的充分投入,从而保证大学生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

我国独立学院的人、财、物等多种权力受到母体高校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与干涉,在这种情况下,独立学院想真正独立也只是纸上谈兵而已.为此,早在2003年7月,教育部就发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但在独立学院的实际办学过程中,真正按照该意见规定施行的,少之又少.很大一部分高校都采取变通、隐瞒等方式,掌握对独立学院的控制权,不愿意让独立学院真正实现独立.甚至部分教育主管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独立学院的规范办学得过且过.2008年2月4日,教育部再次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教育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独立学院的重要举措,对明确独立学院法律地位,规范办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和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至此,关于独立学院的规范办学已经有了明确的政策条文,现在的关键是执行与落实.

各普通高校应该认真领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遵照执行.各教育主管部门则要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落实.只有真正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才能明确独立学院的主体地位,才能让独立学院在执行大学生就业政策时,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在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人、财、物投入,真正落实有关的政策规定.

3.强化就业指导力度,引导正确就业观念.大学生就业政策在独立学院学生就业中产生执行偏差,很大程度是学生错误的就业观念所致.因此,建立完善的独立学院就业指导体系,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就业观念至关重要.

首先,独立学院需组成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配备专业的人员,拨发专用经费,安排专用场地等等,保障独立学院学生就业指导的硬件设施到位.

其次,要切实加强就业观念的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走出就业理想化误区,帮助他们认清就业形势,构建合理的职业价值取向.当然,观念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从学生进校开始就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进行就业观教育,召开主题班会、举办求职经验交流会、开设就业指导课、开展假期社会实践等都是不错的方式.引导他们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要让他们认识到,只有脚踏实地才能有所作为,切勿眼高手低.鼓励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通过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进村、进社区计划”、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等项目到基层去就业,到西部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开创事业.还要从实际出发,准确地定位自己的能力.要充分了解人才市场趋势,随行就市,找准自己的位置.同时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增强学生自信心,提高自我调适能力,增强抗就业挫折能力,正确分析自身长短,尽力挖掘自己的优势,展现自己的才华,敢于参与竞争,在竞争中实现自己的就业理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帮助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不被不良社会思潮所左右,从而从根本上引导学生调整就业期望值,把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作为自己的追求.要让“先就业,后择业,面向基层,服务社会”的就业观念深入人心.

4.建立科学的就业工作考评体系,实现政策监督.一方面,对就业工作进行考评,是保障就业政策执行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当前就业工作考评,又导致被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政府主管部门无法掌握第一手信息,就业政策执行产生偏差.在这样的矛盾中,我们要做的是不断完善就业工作的考评体系,使其科学化、合理化,真正发挥政策监督的作用.

大学生的就业工作考评主要是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各高校展开的,一般是每年的下半年进行.尽管考评内容包括就业指导、市场开发、毕业教育等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始终是就业率.就业率成为就业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为了在就业工作考评中获得佳绩,很多高校(尤其是独立学院)都会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提高就业率.其实,不同的学校开设的专业不同,市场上的就业需求也不同,统一用就业率来衡量其就业工作的好坏,显然有失公允.

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就业工作考评体系.要将以结果考评为主改为以过程考评为主.大学生就业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工作的好坏,应该取决于在这个过程中,究竟作了多少促进学生就业的事情,学生对其工作的满意程度如何.至于就业率这一结果的高低,除了受高校主观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到众多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因此,考评体系应该更多地考察各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工作表现,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至于工作结果――就业率,仅作为参考指标.各高校的就业率无需对外公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攀比.

5.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后顾之忧.其实说到底,独立学院学生之所以在就业过程中挑三拣四,怯于创业,就是因为遍及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大学毕业生追求保障性强的就业岗位,规避创业风险,本也无可厚非.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归根结底还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消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1)要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社会性是社会保障的本质要求,应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首先,要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其次,要扩大到城镇所有非正规就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目前,我国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非正规就业者和自由职业者的比重增加.再次,要扩大到广大农村劳动者.目前农村养老、失业、医疗等基本上还是靠农民自己解决,要全面推进农村“三险”事业的发展.②

(2)要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首先,要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政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应该首先推行省级统筹的对象,各地政府应认真落实这项政策.其次,实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省级统筹.再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的国家统筹.实现省级统筹的社会保障仍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地方性,要最终消除各省社会保障的差异,只能将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提升到国家.③

(3)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大量个人账户的“空账”显示出基金管理方面的漏洞.要实现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的独立运行,并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严格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另外,要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全国联网.开通社会保障金的异地缴纳和领取业务,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有利条件.④

只有构建起能够保护以不同就业方式就业的劳动者的社会安全网,才能消除大学生在就业中的后顾之忧,更加自由地选择岗位.

6.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就业公平.要确保就业公平政策的落实,就必须营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而这一环境的营造,又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只有加强法制建设,才能真正保障就业公平.

(1)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目前,虽然“就业公平”在各种有关就业的政策条文中均有提及,并予以强调,但大多(尤其是在大学生就业政策中)只是理念上的文字表述而已,并无可操作性.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就业歧视,哪些做法违背就业公平,并无具体描述.对于违反就业公平的行为,也没有具体可行的处理办法.因此,一旦出现有悖于就业公平的事件,往往难于从法律的角度来准确界定,更无可以参照的处理途径.尽管社会上就业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却鲜有运用法律手段成功维权的案例.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只有制定出维护就业公平的明确、具体、可行的法律条文,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保障就业公平政策的落实.

(2)要加强法制观念培养.除了制度的建设外,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要促进观念的转变.中国几千年来的“关系本位”法则,已经内化为人心深处的文化习惯和社会运作的潜在规则.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均不自觉地受到“人情世故”和“工具权谋”原则的支配.在大家心目中,法律并不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效法则.只有关系,才是人与人相处的不二法则.这种思想进入就业领域,就直接导致关系成为决定大学生就业的主导因素,破坏就业公平政策.因此,必须通过宣传、培训,不断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让破坏公平的“关系”逐渐淡出行事领域,取而代之的是规定、原则、法律等.如果人们都能做到按原则办事,凭能力就业,自然会营造出一片公平的就业环境.

注释:

①教育部.第26号令下发.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2.22

②③④黄敬宝.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J].劳动保障世界,2008(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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