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金融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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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过渡到金融机构主导型金融创新,或者说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培育充满自主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才是大力推进金融创新的关键.

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从我国目前金融领域各方面的情况来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资本市场的综合治理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融领域工作的重心很有可能转移到一直强调的“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上来.在这种背景下,做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最主要模式之一的金融控股公司,将通过自身快速发展来有力地推动金融创新.

我国金融创新基本评价

1979年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全方位创新,从创新金融组织架构、创新金融工具产品,到创新金融宏观调控制度,涵盖了整个金融领域.总的来看,我国金融创新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的特征,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从金融组织体系和发展模式来看,创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模式,实现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改革的重大突破.创新中小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服务经济的功能.创新金融机构发展模式,稳步发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重要形式的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

从金融产品创新来看,国内金融衍生产品创新进入了较为活跃的时期,推出了股改权证、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人民币衍生交易产品和黄金期货;推出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包括QDII在内的外汇理财产品;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加快了债券市场产品创新,推出了企业短期融资券、混合资本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等产品.

从金融服务创新来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基本都确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的营销理念,对客户进行细分,针对不同层次客户提供各具特色的服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居民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面向个人的金融服务创新已经成为各金融机构竞争的重点.

从金融工具和技术创新来看,等非支付工具得到较快发展,众多高效、便捷的网上电子服务手段不断推出,包括电子转账、网上银行、无线支付、手机支付等.证券的中小企业板块为中小型和高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平台.基金网上直销、网上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营销工具和手段进一步发展.

究其本质和动机,我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金融创新的目的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试图突破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连通分割的金融子市场,获取融资便利和利润;二是扩大市场份额,变相突破利率管制,争夺、分流银行储蓄资金.应该说,近年来的金融创新确实推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还是资本市场的综合治理和股权分置改革,都离不了金融创新的功绩,但主要是政策推动的结果,并非市场发展内生演化的自然结果,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缺乏战略性、主动性和系统性.

一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没有从股权结构和组织体系上得到配合,往往是金融机构内部进行创新,各自为战,创新缺乏系统性;二是金融机构创新的战略意图不明确,主要采取简单模仿国外金融创新产品的的创新思路,缺乏对国内市场的深入调研及对创新产品在中国开展的成本收益测算,只是被动地适应市场创新,缺乏战略性和主动性;三是跨市场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依然不活跃,没有对产品要素进行分解和重构以实现整体性创新,比如竞争日益激烈的理财服务品种繁多但几无差异.

由于我国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监管部门对金融创新仍存在严格审批,甚至连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导致监管部门对其诞生和运作做出了许多不必要的约束,这也是导致微观金融主体自主创新不足的原因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对深化金融创新的作用

金融市场是一个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政府部门不可能比金融机构更了解市场,关于如何规避市场风险、如何创造新的金融产品、如何细分客户等细节的金融创新必然是以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为主.因此,如何从政府主导型金融创新过渡到金融机构主导型金融创新,或者说如何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培育充满自主创新意识的金融机构,才是大力推进金融创新的关键.

纵观国外金融发展史,金融控股公司既是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的产物,更是推进金融创新的主力军.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运用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策划和调配,节约成本,实融资源优化配置,具有强大的业务协同和创新能力.成熟运作的金融控股公司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于一身,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加速了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产品创新.

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突破分业经营制度下的市场分割,拓展金融创新空间.在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下,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内在联系被人为割裂,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寸步难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能够迅速打破分业经营制度的樊篱,通过资本纽带聚合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种类型金融机构,使其成为最适合开发交叉产品、进行交叉销售和营销的金融组织体系,从而使割裂的市场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实现连通.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必然会在丰富我国基础性金融产品和交易手段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促进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密切联系,促进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为后续金融创新拓展空间.


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提高金融创新的战略性和主动性.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风险分散、收入稳定的优势,都会制定长远的战略发展目标,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战略意图也是明确和稳定的,不会像单一行业的金融机构为了适应变化莫测的市场而频繁变换战略,各子公司也会从客户、市场出发,协同遵守控股公司的创新战略.同时,由于创新具有自我推动的特性,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作为一种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必然具有内在的创新动力,它从组织结构上催化了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的改造、综合和创新能力,使得股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创新能够真正地与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结合在一起.

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提高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雷同创新、模仿创新、各自为战既增加了投入,也没有提高创新效率,妨碍了具有战略高度的金融创新.规范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有形(无形)网点和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控股公司能够主动从整体出发确立统一的创新战略,协同创新,避免各自为战的现象,形成自身的创新特色.

金融控股公司是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有效渠道.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居民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这需要金融业加大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金融控股公司通过综合经营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财富管理是最需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的领域,也是我国金融机构未来的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套餐,满足各式各样的财富管理需求.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不足原因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试图通过股权融合和组织架构的设置“化蛹为蝶”,升华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热情非常高,有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控股有限公司、平安集团等为代表的母公司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母公司从事具体商业银行业务、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和基金等业务的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有部分民营企业或大型实业投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还有以地方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为平台控股和整合本地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事实上地方性金融控股公司等.

然而与发达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我国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质内容相差甚远,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企业和地方政府想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大都是扩大知名度、获取概念性品牌效应、抢占市场份额、争夺金融资源,并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资源,导致金融效率较低,有的机构甚至还会将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模式的特有风险外溢到外部的金融体系.

具体来看,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和业务创新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类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业务创新空间.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缺乏清晰的法律规范,部分控股公司内部结构复杂、法律关系混乱.因此,需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阶段和监管现状,着重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定位、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关键性法律规范问题.

公司治理架构不完善,关联交易缺乏监控,信息披露制度不严格,制约了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业务创新.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组织与法律关系混乱,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缺乏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容易导致风险跨行业、跨市场传递,风险控制能力亟待提高.同时,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往往使外部难以了解其经营状况,从而无法准确判断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应当认真执行高标准的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透明度,强化市场监督和约束.

分业监管体制制约了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创新效率.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存在“铁路各管一段”的弊端,对资金流向复杂的交叉性金融业务易形成监管真空、监管重复或监管过度,与金融控股公司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之间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监管.对涉及若干监管部门的跨行业创新产品和服务难以及时审批,直接影响了金

融控股公司的创新效率.

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创新

辨证认识和正确对待金融创新的基本理念.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既能为单个金融机构分散风险提供有效途径,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效率,也有可能因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制度跟不上,成为新的金融风险来源.因此,对待金融控股公司创新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对在当前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的新产品、新业务加强研究,暂时缓行;对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业务暂时缓行;对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但风险得到控制的新产品、新业务坚决支持,积极发展;对有利于直接改善风险控制的新业务,更要坚决支持,积极发展.

监管部门要提高辨识和处理能力,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提高创新的监管效率.在加快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工作的同时,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强化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督和约束,从而在此基础上放松对金融创新的管制.现阶段,我国存在行政审批过多、审批规则模糊、审批责任不清等现象,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极其不利,抑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创新.除对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银行开展的代理业务采取备案制之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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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的各类创新,银行表内业务及表外业务中非代理类产品的创新活动,对非产品类的各种制度性创新活动,都需事先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因此,金融监管部门要以发展的、动态的观点来对待创新与违规的关系,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通过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创新、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改善监管手段和方式,来提高创新的监管效率.

有步骤地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营造一批充满活力的微观金融创新主体.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环境非常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鉴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大部分是国有,应发挥政府部门主导作用,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不能一哄而上.金融控股公司推向市场后,政府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等外部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使控股公司在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条件下运营.

金融控股公司应坚持引进创新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努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重视效益与风险分析,使金融创新活动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当今国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方式、融资手段、经营理念、产品研发能力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之相比,我国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在专业人才及科技手段方面对业务创新的支撑力度不够,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和服务含量偏低.

加大投资者教育,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外部金融环境.金融控股公司的创新将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投资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金融知识,将难以正确理解金融产品的权益并准确判断风险,极易导致民生风险,甚至由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成为群体性社会事件.因此,需要加大投资者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教育,营造一个适合的外部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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