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营利性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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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14-01

摘 要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关 键 词商法商人效率盈利性

从商法产生至今关于商法理念的探讨从未中断,不过就一些理念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比如说:利益至上、权利互惠、契约自由等等,本文将对商法利益至上的理念作简要的分析.

拉丁语中有一句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说过“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私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商事活动与商事实践有着超乎寻常的紧密联系,商法的这种实践性特征又决定了商法更注重自身实践的积累,而非仅仅继承前人成果.但是,由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商事活动受着某种共同规律的支配,不同时代的经济活动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有人说商法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再现的过程”.在这不断再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商法是调节商人利益的法律,商法具有追逐利益的本质.

一、商法的本质要求――营利

商法是商人的特别私法.商事法律关系是商法的调整对象,有时仅将其称为商,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主要有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代理关系、商事自律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等五种类型,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就是商事主体的商活动,“商业适应了人类追求冒险与喜爱盈利的本性,在本至上是具有传染性的”,而一切商活动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追求营利.离开对利益的追求,任何行为都不能被称之为商行为.所以,追求营利是一切商活动的起点,同时也是其终点,任何限制商事主体合法营利的举措都是与市场经济规律相悖的.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至于是从主观主义体系还是客观主义体系来界定商人在这里本文将不作具体探讨.商人的天性就是追逐利益,商人逐利的本质会使他们想法设法使利润最大化.“利益的诱惑是多么强烈,足以抵消漂泊不定、听天由命的生活的劳累和危险.除了冬天中世纪的‘灰尘脚板终’――也就是我们说的行商――一年都在旅途之中.”从商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商人的价值理念来看,追求利润是商法的基本精神,但“商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引人们如何去营利,而是在于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法关系,保证正当合法营利目的的实现.”

商法的法理学基础就是以效率分析为基础营利性的商法理念源于商品交换的本质和规律,追求营利是市场主体的最重要的权利.商人用效率对盈利进行衡量,效率一词无外乎体现了一个经济上的概念:以较小的成本生产出等量的产品,抑或以相同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产品.而在法律的视野中,效率解释为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制,限制一些自由,从而获得更大的自由,使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流转快速化,以实现最大价值的目标追求.商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效率至上.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营利经济.营利的价值追求是商法的基本特征和商人的基本理念,自然而然,崇尚营利就成为商法的基本理念,而且是商法理念的首要因素.

二、商法的重要因素――盈利性

营利性的理念在中世纪的欧洲商法中就有体现.在中世纪商人法规则的创制或制定,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商人行会所制定的.各种各样的行会规则基本上包含了中世纪城市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行会组织对城市的领导,“城市立法受行会的支配”.这也使得行会在日复一日的行会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总结和沿袭下来,而且得到城市当局明示或漠视的认可,从而在整个城市范围内获得了“准”法律的效力.


商法对效率价值追求在现代商法制度中表现为:交易定型化、时效短期化、行为外观化等.交易定型化包括交易方式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所谓交易方式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购买交易,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例如,对销售商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使得买受人得以迅速决定承诺与否,由此实现了交易的迅捷.所谓交易客体定型化,就是指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决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决定.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消灭时效,对票据请求权多适用6个月、4个月甚至2个月的短期消灭时效,海商法上对船舶债权人的先取特权多适用1年以内的短期消火时效.在商事活动中与利益相对的一个词是风险,商事活动与商事风险是伴生关系,商事活动是追逐利益的活动,也是挑战风险的活动,从而我们可以推知:任何商事活动都是有风险的.商业的营利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安全性,商人讲求交易的灵活与迅捷,更看重交易的安全,如果离开了交易的安全,营利仍无法实现.德国商法学家德恩指出,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的,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外观主义即是对商法这一要求的体现.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对法律尤其对商法的需求决定了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要以商法的营利性为导向遵循商法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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