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佛山服装制造企业用工成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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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后,通过对佛山5大服装制造工业区的工人进行调查,选取5个影响因素分析《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针对得出的结论进行原因分析,进一步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继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思考方向.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佛山;服装制造业;用工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9.53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125-04

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珠三角的中小企业更是推动该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外界传言广东出现企业“倒闭潮”,特别是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称此种情况是由《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所造成的.

佛山的服装制造企业的生产方式多以加工为主,对手工劳动需求较大,规模和性质上则多是民营的小企业,是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典型代表.佛山服装制造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现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该法的实施对该地区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都对我们了解《劳动合同法》在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实施和用工成本影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

本次调查时间是2009年3月15日至5月10日,调查的范围主要是广东省佛山地区各主要工业区,包括环市制衣工业区、张槎工业区、永安工业区、格沙工业区、西樵工业区,调查样本总数1020份,回收1000份,有效问卷958份,有效率为95.8%.所调查的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私营的小企业,规模小的只有20人左右,而规模大的则有2000人左右,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义和积极作用不是很了解.调查的对象为佛山5大服装工业区企业中的一线普工及在企业内部做散工的人员.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工厂的规模多在100人以下,工人整体文化程度较低,自我维权意识薄弱.而从佛山市的调查情况来看,服装制造厂的用工方式主要是有两种:一是以无固定期限和计件工资为主招工,二是季节性招工.而且除了中层管理人员有固定工资以外,工厂工人以计件计算工资收入的达到100%.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可分为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有强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加班的限制和加班费用的增加以及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等.《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增加的间接影响有职工流动率增加、导致企业培训费用的增加、员工维权意识和谈判能力的增强使企业用工管理成本增加等.笔者主要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成本的直接影响进行分析,选取了合同签订率、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经济补偿金5个影响因素.

(一)合同签订率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4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但服装制造业的季节性较强,员工的流动率高,很少有人会在同一家企业工作超过一年,因此在这样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就成为影响用工单位用工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调查中,佛山各地区服装制造业工人的合同签约率很低,不签订合同率高达82.56%②.而根据这17.44%跟制衣厂签订的员工反映,他们与厂家签订合同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没有太大作用,厂家还是可以随时解雇他们,而员工认为签订合同也只是签订工作时间,在他们眼里看中的是能否稳定的领取工资.

(二)工资

根据《广东省统计年鉴》,佛山地区2007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21112.15元,月均可支配水平为1759.35元,并且此收入水平是居民家庭在支付个人所得税和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之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工资无论是在哪个行业都是员工是否提供劳务的一个重要的硬性指标,但迫于生存压力,处于一线生产的工人也愿意接受低工资收入的待遇.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员工月薪工资水平集中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所占比例为80.00%,而在1000元至1500元收入水平之间的比例高达43.59%,工资水平在2000元至2500元之间的只占了9.23%,而2500元以上就更少了,只有2.56%,其平均月收入水平只有1609.49元,这1609.49元只是名义工资,并不是人均可支配工资收入水平,未减除通货膨胀、其他保险费用等因素.

根据调查,严格按照法律实施8小时工作制的厂家只有5.64%,并且这5.64%的员工多属于企业的管理层,比如主管、服装设计师等;工时在10个小时以上的员工,比例高达76.14%,其中绝大多数制衣工人的工作时间在10―12小时,比例高达45.64%,远远超过了法定的8个小时工作时间,另外看每天的货源情况而定工时的(包括临时工)有3.08%.在被调查的对象中,平均每个月有一天或者没有休假日的比例高达49.23%,有1―2天休假的也达到了31.28%,而有2―4天的休假日的就只有10.26%,按法定休假日放假,即每个月有4―8天的休假时间的仅占3.59%,另外还有5.64%的员工因为厂家的货源不稳定,休假日也不确定.国家规定员工法定工作日的时间是8个小时/天,如果超过8个小时,超过的时间应该算作加点时间,可以要求单位给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在调查中,95%以上的工人都表示企业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只是按计件工资计算,部分工厂会为工作到23点以后的工人提供宵夜(白粥、绿豆糖水等).

总的来看,员工的计件工资虽有所增加,但对于加班工资并无提升,并且跟2007年佛山人均可支配的1759.35元/月相对比,2008年的数据远比2007年的低8.52个百分点以上.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没有给佛山服装制造业的工人带来工资上的提升.

(三)福利

在调查对象中,员工能享受厂家年终奖福利的还没有过半数,只有44.1%,而没有奖金福利待遇的则有55.9%之多.在这44.1%能享受年终奖待遇的员工中大部分是属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服装设计师等.佛山地区服装制造业的厂家发放奖金或者采取福利政策的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奖励、提成、车费补贴、年终双倍工资、吃饭、发送节日礼物等.其中,享受的待遇以奖励形式的占51.59%.而与2007年相比,用人单位的待遇标准并没有因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而有所增加.

(四)五险一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是必备条款,其中五险一金就包括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定义务,双方都必须履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佛山服装制造业厂家没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的比例高达85.64%;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有10.26%知道厂家为自己购买了保险,但购买的仅有工伤保险,其他并无提及;而制衣厂为员工买齐五险一金的比例只有1.64%.

(五)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规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条款是外界认为引起企业用工成本提高的关键因素,也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争论焦点之一.在我们的调查当中,遭遇企业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了经经济补偿金的员工,只占了5.67%,并且都是在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金额大部分是一个月工资,不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这样的做法也不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才执行的;其次,厂家跟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雇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没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比例高达92.78%;更有甚者,有5.67%的员工根本就不知道有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数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后获得的,而在这一年的周期中,经济补偿金条款对合同终止的体现还不充分,因此这一个因素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的和研究.

二、结论

(一)《劳动合同法》在佛山服装制造企业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规避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象非常严重.从员工进入用人单位到终止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违法行为无处不在.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应该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应当为员工购买保险、在规定情况下跟员工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这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在所调查的服装制造企业中形同虚设,大量的我行我素的违法行为依然盛行.

(二)佛山地区服装制造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不明显

实施《劳动合同法》主要从确立劳动关系的方式、裁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违法成本5个方面影响企业的用工成本.佛山地区服装制造业属于传统行业,具有其独特的地方.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跟员工确立劳动关系的比例很低,而由于服装制造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便对此失去了约束力.其次,调查中真正落实对裁员、终止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的企业很少,并且是在企业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给予经济补偿金,而且能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1个月后1年之内企业进行裁员时必须支付两倍工资的条例的基本上都没有,最多是补偿最后1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补偿方式也不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才实行的.最后,五险一金作为《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员工权利方面的必备条款,佛山地区的服装制造业除了为高层管理人员及设计师等技术人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对于车间工人几乎是没有缴纳社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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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便大大减少了厂家的用工成本.

三、原因分析

(一)行业特征

我国许多大规模的服装企业,实际上是典型的“加工型企业”,其生产能力相对较强,设计能力和营销能力相对较弱.这类企业对生产管理和成本核算相对重视,但由于市场营销能力比较薄弱,难以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同时,由于设计能力不足,也限制了这类企业的市场发展战略.佛山的服装制造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并且大多数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在此类企业中,产品成本中活劳动的消耗所占比例较大、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同时,此类企业还具有投资少,资金周转快,技术装备程度低,手工劳动比重大,需要占用的劳动力多,利润空间较小等特点.目前纺织服装行业的平均利润在2%-5%之间,而劳动成本的突然增加已超出了它们的承受能力.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使这些不守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增加,这样便会威胁到它们的利润水平甚至是生存.因此,迫于生存或成长的压力,企业会尽一切可能降低成本,而人工成本便是其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

(二)行业环境

目前,中国社会的许多部门和行业都流行着一种潜规则.所谓潜规则就是不能公开,只在行业内部执行的规则.潜规则的许多内容是不合理的,有些甚至违犯国家法律.这种潜规则往往可以使个别人或个别部门得到暂时的利益,但是可能会给全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和危害.潜规则在各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佛山的制衣行业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几乎所有服装制造企业都没有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所调查的5个工业区虽然薪酬结构略有不同,但总体水平薪资水平都差不多,都是比较低的.那么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呢?经过分析,主要有以下3方面的原因:

1.《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经济学对理性人的假定.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要在既定条件的约束下实现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几乎所有的服装制造企业都没有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这也形成该地区该行业的一个潜在规则,并支配着实际的运作.当然,过分严格的经济人假设不一定是符合现实的,我们不排除在该地区该行业,或新进入的企业中有少部分人是遵纪守法的,是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不会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那么相应的显规则设计不合理的话,反而有可能使这些守法企业的处境变得困难,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如一家制衣企业进入佛山制衣工业区,它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实行最低工资制、8小时工作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等,而其他企业并不会执行《劳动合同法》,而且他们的行为也不会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或者法律制裁造成的损失远低于违法获得的利润),那么遵纪守法的企业的人工成本跟其他企业比较将会大幅度增加,同时还可能受到其他企业的排挤,慢慢地这些企业将会在该行业中失去竞争力,最终被迫退出该地区该行业,“劣币”就这样驱逐了“良币”.

2.《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留下太大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又缺乏监督,为潜规则的出现留下了余地.对《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不是由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进行直接的监督和制裁,而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进行的.面对无限复杂的社会生活,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空间虽然可以使法律根据地方具体情况更好地实施,但由于缺乏必要、合理的监督机制,这从客观上为一些企业的寻租行为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因此,一方面我们要使《劳动合同法》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地方政府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尽可能将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3、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平衡使潜规则的产生成为可能.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使地方政府存在包庇企业不违法行为的可能.同时,工人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整个体系的力量分布极不均衡,且工人进行诉求的方法和途径相对缺乏,诉求成本较高,使工人面对企业的侵权行为时只能选择默默接受,这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不守法行为的进一步泛滥.

(三)法制观念与法律监督

从政府层面来看,相关部门在监督《劳动合同法》实行过程中存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问题,造成法律执行力和监督不足.根据我们调查和了解到的情况,在客观上,地方上普遍存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不足的情况,执法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应对,因此一般是有投诉时才会进行处理.在主观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恰遇经济滑坡、企业经营困难之时,不仅许多企业有抵触情绪,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顾虑,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另外,执法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法律的执行力,造成政府相关部门“不执法”的现象.

从企业和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缺乏系统的学习和正确的认识,同时由于服装制造业的行业特征和行业环境,使用人单位没有动力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该法,造成企业的“不守法”.而工人的素质以及对待法律的态度也是造成《劳动合同法》实施受阻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成衣制造业对技能的要求很低,所以制衣厂的工人大多以低学历、低技能外劳务工人员为主,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并且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0.51%的员工完全了解《劳动合同法》;而有75.39%的员工只是了解了一部分,并且从进一步访谈中得知,他们了解《劳动合同法》也只是了解到有这样一部法律,知道这是一部维护劳动者权利、对于最低工资水平的限制等一些最基本的规定的法律,但对于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却完全不了解;另外有24.1%是完全不了解《劳动合同法》,这些员工就更不用说应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了.许多工人表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具体程序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他们而言太过复杂,如果没有专业人员的全程协助,他们根本不敢去选这种方法.综合素质低、《劳动合同法》宣传不到位等多种原因造成了员工的“不知法”和不懂维权.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相关部门普法和执法监督力度,改善法律实施环境

根据调查的结果,接受问卷访问的958名工人中仅有4名真正了解过《劳动合同法》的内容,知道该法可以维护他们合法权益,比例为0.42%.由此可见,佛山制衣行业的工人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认知水平普遍较低.在对该地区工人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途径上的调查结果显示:了解该法的工人主要是从电视和网络以及与他人聊天这3种途径获得对该法的认知,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普法工作还有待加强.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以政策干预为主要手段,联合社会各种力量,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到各社区、各街道尤其是到中小企业进行“讲法学法”的推广,增强企业及工人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对政府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要在制度上建立执法部门的行为守则,在行为规范中戒除不合理的摊派和变相收费行为.在明确规则的基础上,与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执法中提升政府的公信度.

改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环境.政府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企业经营及劳动者就业的特点,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制定出既有利于落实该法,又有利于促进当地人员就业、经济发展和劳资和谐的具体细则,提高新法的可操作性和适宜性.如对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可以规定一年或半年的过渡期,给该类企业一个缓冲的过程,而不是要求一蹴而就.这样既有利于该类企业逐步调节用工方式减少违法行为,也不会造成一时间企业的大量倒闭,影响社会稳定.

(二)加强对劳动力密集型企业的政策支持,促进企业优化升级

政府要在税收负担、金融信贷、经营引导等方面给予劳动密集型企业更大的政策优惠与扶持.尤其是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加工制造业发达的地区,帮助该类企业进行优化升级,加强对其经营创新目标和方法的引导.首先,在财政金融方面给予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改造、研发项目的银行贷款,根据企业贡献大小进行差异化扶持,政府可以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进行降息和贴息.劳动密集型产业在贷款额度、信用担保、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可靠的保证和优化.其次,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增量税收,实现一定比例的返还.第三,加大资源配置倾斜.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用电、用水等方面可以享受工业企业的同等政策,以降低零售企业的成本.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工人综合素质和维权意识

维护工人合法权益要在全面提高工人的综合素质上下功夫.提高工人素质是维护、发展工人权益的根本性措施.要大力开展以职业教育为中心的工人综合素质培训.一方面,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培训工人,多层次多渠道进行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把“靠体力吃饭”转变为“靠知识和技能吃饭”.其次,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法让工人了解《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让工人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最后,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工人的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意识.(责任编辑:郭士琪)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②数据根据调查计算所得.

③刘湘国.《劳动合同法》对民营企业实际影响的调查[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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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分就业如何促进经济增长[J].人口研究,2004,(03).

[8]蔡.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4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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