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的辨析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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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理论运用于法律中,来解释法律现象.解答法律关系,是对法学方法论的一场革命.然而,作为一种研究法学的“方法论”,辨析其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研究主体思考的角度、研究对象的范围以及研究方法是很重要的.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了辨析,同时,探讨了法经济学在研究中的局限性.

关 键 词:法经济学;方法论;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019;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3-0036-03

一、引言

以经济学中的“效率”作为核心概念、以“成本――收益”及收益最大化作为衡量标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被称为“法经济学”或者“法律经济学”.也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作为主流学派的代表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虽然非主流学派对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并不相同,但是两者均主张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

作为一种研究法学的“方法论”,其不仅仅包括研究所使用的具体方法,还要“涉及到研究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比较选择.研究手段的筛选和运用.研究目的的限定等.”因此,法经济学对研究主体思考角度的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明晰、研究方法的辨析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以此为研究思路.对法经济学的价值基础、研究方向、研究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在我国发展的局限性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法经济学中“效率至上”与正义原则的冲突

“效率”是波斯纳在其学术架构中唯一追求的目的.即法律要如何操作,才能够最大化地增加社会财富的总数量.同时,波斯纳从“法律是什么”的根本观点回答了“如果只追求效率,难免使法官枉顾法律的规定”.他根本不相信所谓法律的形式主义的观点,所谓法律的形式主义就是相信法律是一个精密的概念及逻辑体系,运用某套法律方法训练所提供的种种推理方法、依从法律文字及体系内在秩序的指示.就能替当下案件“发现”既有法律替它早已准备好的解决方案.暂且将既定法律放于一边.效率是否是未来法律追求的最重要价值而在法学界.“正义”被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律实际上也正是以正义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更广泛的角度.正义是关于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之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也是关于国家法律对于组成全体国民的所有个人的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一直是社会政治哲学、道德哲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于此,在探求法律的最基本价值上.效率与正义发生了冲突.如何辨明其中的关系,是法经济学发展的重要前提.

近现代为多数学者所追从的“正义”主要来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其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里.罗尔斯把“正义”摆在优先于“效率”的地位,并把它作为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他又对正义的原则做了新的表述:(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相对于这两个正义原则.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优先原则.第一,自由的优先原则.只有满足第一正义原则所处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后,才能满足第二正义原则所处理的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第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即公平机会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在罗尔斯对正义的描述中,效率是达到正义的重要考虑因素,如差别原则,但是效率并不可以完全替代正义,在优先位次上.正义优先于效率,只有在正义下的效率才是法学家所追求的,一味的突出效率的价值是有所偏颇的.

三、关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向与范围的争论

在《企业的性质》一书中,科斯提炼出了影响生产的制度结构(企业和市场)的交易成本概念.随后,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创造性地将交易成本工具运用于具有互相影响的外部性问题探讨,通过分析将产权赋予不同的当事人,得出在交易成本大于零时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这一命题,即科斯定理.其后,卡拉布雷西于1961年首先在《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一文中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侵权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尝试,他关注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的效率和公正,倾向从宏观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研究法经济学,并形成了以其为代表的耶鲁法经济学派:加里S贝克尔将微观经济学理论运用于一系列非市场行为选择的研究.如、犯罪、家庭组织等问题,掀起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狂潮;而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将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方法触及到了普通法的每一个领域,其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领域引导人们从事有效率的活动.

从上述法经济学近几十年的发展轨迹来看,其明显在研究方向上出现了分歧.其一.科斯开创的以经济学问题为研究对象.将法律制度作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探究法律体系运转对经济学体系运行影响的法和经济学,其目的在于改革和完善经济制度.其二,以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为分析工具、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法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学,其目的在于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这一发展方向以波斯纳为代表.而之所以法经济学走上了这两条不同的研究方向,主要是由于对科斯定理的理解存在不同而造成的,科斯定理表明,不同的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绩效.从这一定理出发.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认为.既然法律是重要的,那么现实中的法律是否促进了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即法律是否具有效率增进作用便成为了他们的研究主题.而现在我们所接触的法经济学的研究也多基于此研究方向而展开.

四、法经济学发展中存在的几大问题

除了以上提到的法经济学中“效率”原则与传统法学“正义”原则的冲突以及法经济学内部研究方向分歧和研究范围模糊等问题外,其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理性人与最大化原则舍弃了人的复杂性和社会化的特征

法经济学研究通过使用货币作为测量杠杆的成本――收益分析来解释人们的行为及其动机,实际上人类行为存在着多元化的动机,追求效用最大化不能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不是总能成立的.正如马科斯韦伯把社会行为区分为4种:一是工具理性行为,二是价值理性行为,三是情感行动.四是传统行为.其中法经济学指的理性只是前两种.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综合,法律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政治、文化、历史、伦理等方面的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变迁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一个人在非常饥饿的情况下向一个富人乞讨一块面包,在后者拒绝的情况下如果这个人抢了这个面包,那他就犯了抢劫罪而不能提出紧急避险的抗辩,原因是由于交易成本是低的,所以,我不能就成功购买面包而进行商议,表明面包对美食家确实是有价值.这个推论.将财富最大化推向了极端,而完全没有顾及人道主义和人最起码的生存条件等因素.同时.理性经济人及法律经济学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由此推断通过个人理性实现集体理性.但是K.J.AR-ROW和AMRTYASEN的研究表明,人们不可能从个人理性达到集体理性.博弈论的研究也表明.个人的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往往是不一致的,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法律不仅规范个人之间的行为,而且还涉及到个人与国家、个人与其所在群体、不同群体间、群体与国家间、国家与国家间的冲突与协调,因此,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理性经济人与最大化假设在分析法律时.尤其是宪政法律领域时.会有很大局限性.

(二)法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式化”.有时将使法律问题复杂化、绝对化

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它社会领域,所凭借的正是其研究方法上的“技术优势”,而这一点已被大量的事实经验所证实.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曾自豪的指出:“40年前,理论经济学家尚能运用普通的语言与数学抗衡,可是过去的4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今天.许多经济学家都深信.法律研究将重蹈经济学近年来的这段历史.”然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尔批评的那样,在法学研究中“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谬误”,因为法律就像“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及其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这段话描述鼓吹“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学者正为合适.毕竟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以此基础上用严格的模型进行分析,自然不可能穷尽法律现象中所出现的因素.同时过分地使用“经济模型”,不但不能使问题更加明了,反而会使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三)法经济学研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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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的高度理论化.无益于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

法学是研究社会活动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学科,并非逻辑推理哲学思辨的纯粹理论体系.当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纯粹形而上的研究使其理论体系逐渐完备的同时,离现实就会越来越远.但是法学研究的根基必须紧紧扎根于现实生活的规范调整,着眼于社会的秩序和人们在现实中对正义和公正的期待.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杂志编辑部1997年召开的圆桌研讨会上.学者们比较一致地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可能“过于理论化”了,人们对真实世界提出的问题研究的不够.

对法律进行数学描述.尽管可以得出复杂的公式.但是如何计算、如何统计,依然是个问题.如果数学公式脱离了现实的数据,如何进行运算,运算的结果如何使得人们信服,是法经济学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刑法中“情节特别严重”、民法中“显失公平”等等,均无法运用数学计量.也无法进行运算,因此,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答案.

结语

虽然如上文中介绍.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研究方向、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都存在着问题与争议,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其新生的生命力.法经济学的发展可以认为是与法律交叉学科中发展最快的一支力量,与法社会学、法宗教学、法文学等学科相比,经济学在法律中的应用无疑将客观性、科学性融入到了法学中,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一股清新的空气,使法学理论研究呈现了新的领域.法经济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紧紧扎根于现实,并充分考虑到人的复杂性与社会化,以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责任编辑: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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