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培养目标取向的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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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各国的飞速发展与教育大众化的普及,在上一世纪,许多世界先进国家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空前发展,高等教育已从原先的精英教育模式转变为大众教育模式.高等教育模式的转变,使得高等教育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由原先培养社会各阶层的精英分子转变为普及一般社会大众的基础教育.因此,高等教育在生源构成、学习年限及学习方法等方面采取了灵活处理的方式,实现了多样化发展.在这种形势下,独立学院应运而生.

一、独立学院概述

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大部分独立学院是以最初的“二级学院”为母体,发展并演变形成的,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但高等教育却跟不上人口和经济发展速度的沿海城市首先办起了一批“二级学院”,如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这些“二级学院”隶属于母体高校,但运行比较独立;其教学硬件设备由投资方赞助,教学软件设备则由母体高校负责.这种新颖的办学模式一经问世,就在全国得到快速发展.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独立学院是高校办学模式与研究取向的一项改革和创新,为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发展前景不容小觑.

二、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模式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独立学院的管理,教育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8年,教育部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实际上,2012年之前,独立学院并没有独立学位授予权,学位授予由母体高校进行.

浙江省共有22所独立学院,大部分独立学院已于2011年底成功通过了浙江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评估,少数学院将于2012年上半年迎接评估.本次独立学院学位评估是独立学院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规范了独立学院的办学形式,也为独立学院发展指明了方向.独立学院于2012年获得学位授予权,因此,如何制定出适合独立学院的学位授予条件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

三、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条件建议

(一)张弛有度原则

我国的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民办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独立学院“自授学位”对学生来说意义重大.学位授予条件既要对学生产生激励作用,又要对其产生约制作用.如果授予条件不严格,则对学生的约制作用不强,学生对获得学位会产生理所当然的情绪,认为不管自己在校期间表现如何,成绩如何,终究会获得一纸学位.这样一来,必定在学生中产生负面影响,他们也少了许多的努力与付出.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不利于良好学风的树立,从而严重影响到学院进一步发展与提升空间.反之,如果授予条件过于严格,则打击学生求知的积极性,甚至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认为不管自己怎样努力,学位都遥不可及.长期下去,会破罐子破摔,产生放任自流的情绪.另外,独立学院学费相对于母体高校来说较为昂贵,如果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位授予率又偏低,就会直接影响到学院的就业率和招生率,不利于独立学院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制定学位授予条件要张弛有度,要采取宽松和严格相结合的原则,使激励作用和约制作用达到最佳比例.

(二)思想道德和学术诚信相结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虽然《学位条例》中只对思想道德作出了规定,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学术诚信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高校内学术腐败的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媒体对学术诚信问题进行后,学术诚信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学术诚信不仅是人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更是学生学术品质的重要体现,一个没有良好学术诚信的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怎能过关一个思想道德素质不过关的学生自然不能获得学位.因此,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条件不仅要将学生的思想道德纳入考察范围,更要同时将学术诚信纳入考察范围,要将二者有机结合,这样才能为祖国培养出更多的栋梁之材,我们的国家才能发展壮大.

(三)易于操作原则

《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学位授予条件作了一番阐述,如《暂行实施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描述都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独立学院在制定学位授予条件时,要尽可能易于操作,把各项指标具体化.要让学生明白哪些是肯定条件,哪些是否定条件,使他们能尽早为获得学位做准备.如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什么要求,重修或补考的学分不能超过几学分,学位外语考试和学位计算机能力考试必须达到什么条件,怎样才算学术诚信过关,能否补授学位等关键条件.独立学院学位授予要易于操作,坚持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相结合,使“自授学位”工作一开始就步入正轨并健康发展.

(四)破格授予原则

独立学院学生虽然文化基础和知识功底相对于母体高校学生来说较为薄弱,但其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在文娱、体育、社会交际、琴棋书画等方面都表现出了较佳能力,他们思维敏捷,见多识广,因此,对将来职业生涯规划有较为清晰的方向,对生活期望较高,人生定位也较高.教育的根本属性为实用性,即追求人才培养的实用性,因此,生源状态是决定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因素.独立学院将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作为目标.为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对照独立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虽不能获得学位,但在其他方面突出贡献,为学院赢得良好声誉的,应考虑破格授予学位.破格授予学位不仅能鼓励学生进行学习创新和科技创新,培养其创新意识,更能培养其实践动手能力.

四、我院学位授予条件制定情况


我院将“一种意识,两种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目标,即所培养的学生具有创新意识、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那么在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下,如何制定适合我院的学位授予条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2011年11月份,我院顺利通过浙江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评估,从2012年开始,我院“自授学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了《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我院学位授予条件强调成绩,如要获得学位必须符合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大于1.5且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不超过25学分;也强调学术诚信,如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或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和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得授予学位;更突出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如因综合学业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或者在校期间曾经补考或重修的课程学分数累计超过25学分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可通过各类竞赛、文体比赛、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参与科学研究等途径获得3学分及以上《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规定的创新学分来获得学位.

五、结语

独立学院从最初的“二级学院”发展至今,已经历了10年时间.这短短10年,独立学院迅速成长,取得了辉煌的战绩,令人瞩目.近年来,独立学院招生规模也日益扩大,如何真正实现“宽进严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模与质量,实现鱼与熊掌兼得,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断摸索和研究的课题.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根据国家现有的学位授予条例和实施细则,以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制定适合自身健康稳定发展的学位授予条件,使学位授予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2012年独立学院“自授学位权”的取得,必将保证独立学院真正实现持续健康发展,也将推动独立学院快速稳定发展的进行,使独立学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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