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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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税收的监管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相较于B2B和B2C模式已相对的有法可依的现状,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更为严重.本文针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的税收监管问题,围绕是否应当对C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征税,及征税的难点展开论述,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路径.

关 键 词:C2C;税收征管;税籍登记

中图分类号:F7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2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有别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新型商务方式也越来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针对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征管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彤彤屋”案到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的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围绕电子商务征税产生的争议不断,而随着淘宝网等大型C2C网站的发展,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一、C2C模式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交易双方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网络销售分为三种形式:B2B(BusinessToBusiness)模式,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B2C(BusinessToConsumer)模式,指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C2C(ConsumerToConsumer)模式,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在C2C模式下,仅存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只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实际上不参与双方的交易活动,如淘宝网就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平台.这也使得C2C模式下的税收征管问题相较于至少有一方交易主体是企业的模式更为复杂.

从横向比较来看,B2B模式和B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需要纳税已经毋庸置疑,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①普通交易行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纳税更是无疑问.如果C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是特例,就意味着C2C模式下的纳税人与其他交易模式下的纳税人应当存在着足以使得法律区别对待的差异,否则就是有违税收平等和公平原则.而从负担能力来看,尤其是经济负担能力,C2C模式下的纳税人并没处于值得法律对其优待的地位.因为电子商务和传统形式的商务从本质上讲只是交易方式的不同而已,在经济效果上并无明显的差异.②电子商务之所以发展的这么迅速,很大原因是成本节省上的优势.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在场所、人员和资金上的要求甚至更低.如果说个人同企业相比,经济负担能力还是有区别的话,C2C模式下的纳税人可以与同样是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比较,而后者是要依法纳税的.从纵向比较来看,同传统的交易行为一样,C2C模式下的交易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也有差异.有年赚百万甚至更多的卖家,也有勉强糊口的小本经营.但这种纵向上的差异并不是导致C2C享有免税特权的理由,只是纳税起征点和等级税率等的划分等立法技术上的问题.


二、C2C模式税收征管的难点及其解决

对一种经济行为是否需要征税,除了考虑必要性之外,还必须考虑可行性,否则会给立法和执法造成困扰.本文将结合C2C模式的特点,针对税收的要素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1.规范工商登记制度以解决纳税主体的不确定

C2C模式下的交易主体不确定,直接的后果是纳税主体不确定.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有一定的财产和资金及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独立核算,并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③而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则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交易双方并不一定需要经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更是无从谈起.这一点在B2B模式、B2C模式中还比较容易得到解决,因为企业的登记注册还有法可依.但是在C2C模式中,由于交易双方都是个人,是否需要经过工商登记并完成税务登记就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了.尽管国家已经在酝酿相关登记制度,但目前并无法律成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0年出台的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国家工商总局在办法中明确的区分了法人和自然人卖家.法人在经营时被要求提供营业登记执照,也就意味着必须登记方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而自然人则只是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一缺乏“应当”等修饰的规定意味着目前法律只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实行实名制而不强制登记.这一点从淘宝网的开店流程仅对实名认证做了要求上得到了印证.纳税主体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向C2C模式下的交易行为人征税变得困难,结果是即使有法可依,也会无处执法.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税籍登记入手.在我国,税籍登记是与工商登记密切相关的.现状是,大量的C2C模式的交易法律法规只要求实行实名制,而无规定强制登记.在C2C模式下的交易中,销售方或服务提供商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体工商户,第二类是临时经营户.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类的个人商户一般都持有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都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而第二类商户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税法规定,第一类商户的经营收入需申报纳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的经营收入.而对临时经营户,若是个人寄卖或拍卖旧物品的,无需申报纳税;若寄卖或拍卖的物品不是旧货,那么临时经营户也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发税务登记),并且申报纳税.对于第二类商户经营的物品是否判定为旧物品需要进行鉴定,该鉴定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负责.④健全的税籍登记制度不仅有利于确定纳税主体,也有利于根据登记地确定税收管辖机关.但鉴于不是所有人都符合纳税申报的条件,所以首先要完善的应当是工商登记制度.而网店的强制登记北京也已有先例.北京市工商局在2008年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京工商发〔2008〕86号)中规定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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