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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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合并是公司为谋求业务的扩张、经营的合理、市场的控制、避免彼此间无益的竞争甚至为补救已发生的经营危机而做出的战略抉择,使多数公司在经济上及法律上抛弃个别独立的经营体而合并成一单一的企业实体,日益成为企业组织再造的重要方式.公司合并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之影响亦深且巨,特别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和规范.

关 键 词:公司;合并;法律风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随着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的增多,当一个公司陷入困境时,更多的公司不是坐以待毙,而是希望积极地走出去,寻求公司可以继续存在的另一种状态,公司的合并就是其中的一种有效形式.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公司合并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在我国,公司的合并形式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被称为存续合并,是指通过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的方式而进行公司合并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并后,新进并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也消失.但接受合并的公司继续存在,接受合并的公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吸收合并的最大特点就是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消灭,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了自己的规模,目前的兼并形式较多的就是采用此种吸收合并的形式,一些较弱的处于危险边缘的企业为了自己寻求出路,更多的希望自己被别的较大的公司收购,这就是所谓的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以消灭各自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合并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合并结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告消灭.新组建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新设合并的最大特点是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均消灭,在法律意义上形成一个新的法人,新设合并的形式是A+B等于C,更大意义上是希望强强合并.随着公司规模和数量的增加,尤其是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的困境,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希望联合起来对抗较大的、较强的公司,以期在巨大的市场竞争面前可以生存.

二、公司合并法律程序

(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司合并后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由于两种方式的不同,两种合并公司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办理合并后的手续也有不同的方式.

第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我国《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几项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

四、公司合并过程中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第一,公司在合并过程中严格遵循我国《民法》《公司法》的规定,严格依照《公司法》所规定的合并程序对公司进行合并.例如,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本身应该增强其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并.

第二,政府加强对公司合并过程中的监督工作,并做好公司合并后的统计登记工作.政府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督工作,从公司合并的开始就开始对公司的程序进行着重要的角色.首先,要按照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构造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政府机构,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不再作为所有者者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资产所有者职能,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管理.其次,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构造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经营,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出资人进行国有资产的运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但对其投资的公司直接享有股东的权利.

第三,完善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公司合并直接关系到公司职工的利益.劳动法应对公司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的承继问题,劳动法应本着既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又兼顾合并实效的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应继承原公司与其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在合并时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就合同变更亦不能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还应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失业保险制度,对因公司合并而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充分的生活保障,以减少公司合并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小、社会化程度低、管理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使得该制度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首先要提高其立法的层级,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其次要提高失业保险费率,并加大国家财政的支持力度.此外,还要加强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使失业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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