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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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影响最大的汽车产业政策之一,有利于增强汽车销售主体的服务意识,并引导汽车市场从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转化.但是该《办法》的一些条款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本文对此做了一些探讨.

关 键 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影响最大的汽车产业政策之一,《办法》出台的目标是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游离的状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但是其中一些条款也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一、准入门槛与市场垄断风险

《办法》第六条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该条规定了汽车经销商的准入门槛,即授权.该条也为跨国公司控制中国汽车销售市场提供了政策依据.据此,跨国汽车企业纷纷抛开原来的中方合作伙伴,成立独资或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控制以4S店为代表的销售市场,在产品供应、核心技术、销售网络、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形成彻底的商业垄断,由于垄断了进口汽车渠道,跨国公司通过采取全资、控股等方式在我国设立进口汽车总代理商,客观上造成了两者之间的恶意关联交易.行业垄断造成如下影响:

(一)对国产汽车厂商来说,由于几乎全部合资,合资品牌汽车尤其是乘用车占了全国乘用车生产销售的70%以上,这意味着,跨国公司通过其总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地掌握了70%的中国汽车市场,基本垄断了进口汽车营销网络.这既冲击了中国自主品牌汽车的销售市场,也直接危害了还很脆弱的中国汽车工业.

(二)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和维护汽车的支出增加.

购买环节.加入WTO后,我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口车关税从平均80%至100%降至25%,人民币也大幅升值,但进口汽车的价格不降反升.以2008年价格为例,宝马X53.0I的到岸价为5.8万美元,完税后价格为人民币65.9元,但由于生产厂商控制了销售渠道,批发价高达83万元人民币,赚取的利润是国际市场的数倍.再例如,2012年北京车展上兰博基尼Aventador LP700-4车型,美国厂商指导价折合人民币约237万元,到中国完税后价格为527万元,而经销商实际报价为650万元人民币,中国的车价将近美国的3倍.

维护环节.举例来说,如外资控制的国内一个零部件企业生产的某个产品出厂价是300元,产品全部出口,外资控制的4S店维修时指定要使用这个产品,但需要从国外购买.经过“出口转内销”后,这个产品的价格摇身一变成了3800元,上涨了1200%,一出一进便攫取暴利,而中国消费者则要为此埋单.另外,外资汽车配件厂商也依靠其与国际汽车厂商的紧密关系获得高额利润,如德尔福汽车系统在中国投资建设了10多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在中国的平均利润率在15%左右,但在全球的平均利润率却不到8%.

二、单一销售模式的负外部性

《办法》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 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这条规定的目标是规范汽车销售渠道,保证汽车销售的品质和售后服务,在这项规定下,4S店成为国内汽车销售的主导模式.不可否认,4S店模式是国际上一种成功的汽车销售模式,对于塑造汽车品牌,保持售后维修服务的专业性,保证零部件的质量有积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负面影响日益显现,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对经销商.授权经营,本意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境外跨国公司将“授权经营”变成“对经销商的管理权利”.国内经销商为了获得外资品牌“授权”,不得不无条件按照国外厂商的标准和要求,就每一个单一品牌投入巨资建设4S店.一个4S店少则千万,多的七八千万甚至更多,这些费用全部都要由经销商承担.另外,4S店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大城市土地资源相当稀缺,而4S店通常要占地10-15亩,如果每个汽车品牌都建立自己较丰满的4S店网络的话,试想将占用多少耕地?

(二)对消费者,4S店的单一销售模式使得市场竞争不充分,同一品牌汽车基本上被几家大的分销商垄断,消费者议价能力极低,部分热销车型出现加价提车,强制装潢等现象,4S店售后服务的收费也较高.另外,大城市的4S店一般建的郊区,对消费者来说交通也是相当不便.

三、未规定市场退出机制.

《办法》对品牌汽车销售的准入,行为规范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未提及退出机制.在《办法》中,仅要求经销商和厂家自行协商解决,并没有针对退出销售网路的明确规定.这就使得经销商一旦退出销售网络,就必须承担店面、场地、存货等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经销商若想退出销售网络,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就有相关规定要求合同中必须涉及如何保障经销商退出后的利益损失的约定,但是由于供应商手握“授权”的利器,在前期谈判时,经销商很难在合同中就退出后的利益损失获得有利条款.

因此,完善退出机制,不仅可以保护经销商的利益,也可以使消费者购车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我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发现,国内很多专家和行业内人士早已对《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早在2008年,受财政部、、国资委委托,由原机电部部长何光远、原外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原中国贸促会会长俞晓松、原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等人为顾问,中国欧洲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长徐秉金为组长的《中国汽车流通政策对汽车产业安全的影响与研究》课题组就对《办法》提出了质疑.2010年11月在杭州召开的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年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司重要商品流通处处长胡国强针对“汽车市场规范管理与诚信建设”做了主题发言,他在发言中透露,《办法》修改稿2011年将完成并推出,但是截止日前,商务部还没有出台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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