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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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地下死灰复燃,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刑法至今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致使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活动中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

那么,对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怎样处理才能真正与其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日臻完善的今天,给社会危害极大的定罪量刑,正当其时!

2010年4月13日上午,上海宝山警方对7名放“”团伙成员(包括放贷人员和暴力催收团伙)实施统一集中抓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专案组就成功侦破该起对区域金融秩序危害大、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

但是,高高举起的法槌,在一年多时间里,仍难以重重落下.许多人都在翘首以盼,等待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想看看法律是怎样制服“”这头猛兽的.

这次判决的示范效应不言而喻.

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子呢?

借坠入无底洞

喷红漆、堵锁芯、贴大字报,文件和资料扔得满地都是等

接连数月,郑厂长的家里和办公室一片狼藉.郑厂长和他的同事们都是在辱骂与威胁声中度过的,生产经营受影响,家人身心备遭折磨等

事情源于4年前的一次借贷.当时,郑厂长所在的上海某机械厂因扩大再生产翻建楼房亟需资金,遂向银行贷款,因以前的贷款未还清,所以未能获批新的款项.正在手足无措之际,在网上看到一则“短期借款”的广告,郑厂长连忙按图索骥,与借款人应某等接上了头,双方很快谈妥了借款事宜:借款300万元,月息10%,期限1个月.

利息奇高,是银行的几十倍,还要房产证和空白支票作抵押.郑厂长咬咬牙,在借款单上签了名.他有他的小算盘――用这笔款子还了银行贷款,就可以获批新贷款.但“人算不如天算”,没想到,借了这笔,他从此掉进了深不可测的无底洞.当他还清旧款后,恰逢“银根收紧”,未能如愿贷出新资金,万不得已,于是再向应某借100万元.

这下,厂子惨了,借款无力偿还,高息却如影随形“驴打滚”,日长夜大,至2010年年初,300万元的本息已骤涨至922万元.债主应某雇佣专业讨债人员多次到他厂里、家里,用尽各种手段逼债.郑厂长还不了债,应某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借款地明明在上海宝山区,狡诈的应某却以郑厂长的户籍地不在宝山区为名,把诉状递到了其他地区的法院.由于应某牟取高息的手段极其隐蔽,郑厂长无法出示高息证据,最终,应某打赢了官司,郑厂长所在工厂被强制执行还款400万元.同时,一幢刚刚竣工的高楼也被法院查封抵债,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等

2010年3月,走投无路的郑厂长向上海宝山区警方报了案.

警方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从表面上看,此案看似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宝山警方却从中觉察到此类案件与民生休戚相关,处置不好会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能简单将其归入“经济纠纷”而一推了之.市局经侦长程一平、宝山分局局长杨杰多次听取有关此案情况汇报后,决定由宝山经侦支队和经侦一支队联合组建专案组,对该案以“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

此案的侦查有三大难点:案件定性,无先例可循.当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活动属民法调整还是刑法调整做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活动究竟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经营银行金融业务行为,认识也不统一.该案之前,上海市尚无采用刑事手段打击活动的先例.同时,报案时,双方借贷关系已经由法院民事审判并执行,对应某、虞某等人发放的行为能否通过刑法进行制裁存在疑问.

案发时间久,取证难.报案时,案发已有近4年时间,且犯罪嫌疑人应某、虞某作案时采取签订格式借条的方式(书面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口头约定高息,放款时先将利息扣除),掩盖高息放贷的证据.同时,两人已经在2006年年底停止发放的经营行为,近几年主要侧重于将前期未收回的借款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暴力催收等方式逐步收回.因此,相关犯罪证据由于时间久、作案隐蔽等原因,获取难度较大.

系个案,缺乏佐证.金融监管部门认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时,要求“经常性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出借款项笔数多、累计金额大”等要素,本案受理初期,仅郑厂长一人报案等

专案组决定从准确甄别案件性质着手.在详细分析了报案人反映的情况后认为,虽然报案人与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法院已经民事审判并执行,但应某、虞某等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借贷行为.他们分工明确,发放贷款时,有出资人和中介人,且在发放前期对借贷人的资质进行了考察,并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又有专业讨债人员对贷款人进行暴力威胁催讨.专案组判断,该组织可能是专业从事活动的团伙.为了摸清该团伙的涉案规模,专案组跑遍了上海市所有的区县法院、公证处、房产交易中心等.查询发现,从2005年至2007年的短短3年中,全市法院涉及虞某和应某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竟有18起.在这18起民事诉讼中,应某和虞某都是以个人出借的资金无法收回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且他们还与多套房屋的他项权利登记有关.而每次诉讼标的少则十几万,多则上千万,累计总额近2000万元.


如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怎么会有如此大量的债务需要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收回呢?这一异常情况更加引起了侦查员的怀疑.侦查员在走访了18起案件所有的当事人后,发现他们借款的利息低的月息7%,高的达到15%,借款期限一般都在1到3个月间不等.且借贷方一旦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还款的,利息的计算方法还将做出调整,规定期限内的本金加利息,均被算进新利息的本金里.

调查表明,这伙犯罪嫌疑人用俗称“砍头息”的方法,把高息隐匿起来,即借款时先把双方约定的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如果借10万元,利息是1万元,实际到手的借款往往只有9万元.经初步查询被人相关账户后发现,2006年前后,其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存在“经常、连续、多次”放贷的可能,有非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重大嫌疑,且其暴力催讨的行径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紧接着,专案组进行全面搜集证据,勾勒还原案情.

串并案件,搜集该团伙向公众放款的有关证据,如“房产抵押”、“公证借条”、“民事诉讼催讨借款”等,开展案件串并工作,通过法院、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公证人、债权人或他项权利人等,全面查证法院已决、未决,公证借条,以及抵押房产信息.

资金追踪,锁定高利放贷证据:专案组对应某、虞某使用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证,彻底查清全部资金流向和资金发生总额,通过资金的总发生量,来证明应、虞等人发放的总量,也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驳斥其非高利放贷的辩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专案组最后查明:自2004年9月至2006年11月间,应某、虞某等人共向20名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并通过掮客中介要求借款人提供房屋抵押、签订“格式借条”等手段,以6%至23%的月息(年利率为72%至276%),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累计向20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发放“贷款”1990万余元.在“贷款”到期、借贷人无力偿还时,他们就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本付息.

开上海追究者刑责的先河

专案组运用近年来基础业务建设工作成果,准确掌握了犯罪组织所有人员的信息和组织分工及所处的方位等

2010年4月13日上午,警方对7名团伙成员(包括放贷人员和暴力催收团伙)实施统一集中抓捕.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专案组就成功侦破这起对区域金融秩序危害大、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

之后,专案组加强对被害人的取证等相关工作,有力证明了犯罪嫌疑人采取“”方式,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犯罪行为,形成了“证据链”,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特定经济活动,如非法发放贷款、资金拆借、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办理此案.的实质就是放贷者充当银行的角色,经营银行所从事的借贷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放贷款,是一种未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非法金融业务.宝山警方此举得到了检、法机关的认可,案件迅速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团伙头目应某到案之初,拒不承认发放“”的行为.后来,面对警方调查所获的铁证,只得从实供认了自己从国外以月息3%左右的价格“吸金”,然后再由其团伙成员放贷,赚取利息差价的犯罪事实.5名暴力催收团伙成员,也被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一并移送起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此案开了上海追究者刑责的先河.然而,由于本案触及面极广,牵一发动全身,所以,法院至今没有做出判决.

目前,社会各界正密切关注着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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